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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孙X起诉多位亲属,要求继承爷爷名下老宅及其他财产,残疾叔叔以 “长期居*、房*属共同共有”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残疾叔叔,明* “一号宅院北房*间归*疾叔叔所有,其他继承人可另行主张*价款;二号房*份额按法*继承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房*继承争议:孙X求分割,残疾叔叔要所有*

陈X(原告,被继承人陈XX之女,败诉方)起诉陈X(被告一,陈XX次子,智力二级残疾,胜诉方)、陈X(被告二,陈XX四子,胜诉方)、陈X(被告三,陈XX长女,败诉方)等及刘X(被告四,陈XX妻子,败诉方),诉求:1. 依法*承 “一号宅院”(某村)内北房*间;2. 依法*割 “二号房*”(某区)中 1% 份额;3. 诉讼费*被告承担。

陈X主张:1. 祖*陈XX(2010 年*世)、祖*徐X(2023 年*世)育有*子女,父亲陈XX(2022 年*世)是幼子;2. 一号宅院北房*间系 2012 年*亲出资翻建,属祖*遗产,自己作为代位继承人应*得份额;3. 二号房* 1% 份额属父亲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0.5% 为父亲遗产,自己有**承。

陈X、陈X辩称:不同意陈X诉求。1. 一号宅院北房*间系 2012 年*陈X名义申*翻建,用徐X与陈X的补助款出资,属二人共同共有,陈X长期居*且系残疾人,房*应**所有;2. 徐X留有*音遗嘱,明*房*给陈X、陈X,陈X无权*割;3. 二号房* 1% 份额可按法*继承分割,但应*顾*X。

刘X辩称:二号房* 1% 份额是自己的,同意按法*规定分割。

2. 关*事实:房*权*与残疾证据

核心房*证据:一号宅院宅基地登记在陈XX名下,2012 年《村民建房*地申*审批表》显示申*人为陈X,同居*员为徐X;翻建补助款 4.5 万*(陈X低保危**助)、4 万*(农*建房*助)由陈XX代领,陈X提交的支*凭单*实补助款用于*房;房*现由陈X居*,其户口登记在该院落。

残疾与赡养*据:陈X持有*力二级残疾证,未婚无子女;村委会证明*X长期与徐X、陈XX共同生活,陈XX去世后*陈X照料;陈X未提交证据证明*徐X、陈X尽过赡养*务。

二号房*证据:二号房*登记在刘X(1%)、陈X(99%)名下,双**可 1% 份额价值 7 万*,属陈X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证据:陈X提交徐X 2022 年*音,内容* “房*给陈X、陈X”,但未满*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的法*要件。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宅院北房*间是否属陈XX遗产,应**所有?

二号房* 1% 份额应*何*割?

2. 胜诉关*:房*属共同共有 + 残疾照顾,获所有*

1)一号宅院北房*间属徐X与陈X共同共有,归*X所有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殊困难的缺乏劳*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事实推导:① 翻建主体明*:2012 年*建以陈X名义申*,审批表载明*居*员为徐X,无陈XX(已去世)、陈XX的名字,翻建时*XX已去世,房*不可能*其遗产;② 出资来源清晰:翻建款 8.5 万**自陈X的低保危**助(4.5 万*)与农*建房*助(4 万*),陈XX仅代领款项,非实际出资,房*属徐X与陈X共同共有;③ 残疾与居*优先:陈X系智力残疾,无独立生活能*,长期在一号宅院居*,且系该村集体经*组织成*,其他继承人均不在该院落居*,判决房*归*X所有,符* “有***活需要” 及 “照顾*疾人” 的原则。

2)录音遗嘱虽无效,但不影响陈X获房*所有*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产和*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录音遗嘱不成*:徐X的录音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不符*法*形式,属无效遗嘱;② 共有*产分割优先:即使遗嘱无效,房*属徐X与陈X的共同共有*产,徐X的 50% 份额按法*继承分割时,因陈X系残疾人且与徐X共同生活,法*酌情多分,最终*X共获 80% 以上份额,结合居*需求,判决房*归*所有,其他继承人可另行主张*价款。

3)二号房* 1% 份额按法*继承分割,照顾*X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缺乏劳*能*的继承人应*以照顾)。

事实推导:① 先析出配偶份额:1% 份额属陈X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 0.5% 给刘X,剩余 0.5% 为陈XX遗产;② 代位继承与照顾:陈XX的 0.5% 份额由徐X(已去世)、刘X、陈X继承,徐X的份额由其子女(含陈X)继承,法*考虑陈X残疾,判决其分得更多份额,最终*X获 1% 份额所有*,向*X、陈X等支*折价款。

4)陈XX出资翻建” 主张*成*,无证据支*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无出资证据:陈X主张 “陈XX出资翻建”,但未提交建材发票、施*协议等证据,陈X提交的补助款凭证反而证明*金*自徐X与陈X,故主张*成*;② 代位继承份额有*:即使一号宅院有*XX的遗产份额,陈X作为代位继承人,仅能*承陈XX应*的部分,且因陈X系残疾人,法*会酌情减少陈X的份额,不足以支*其 “分得三间房*” 的诉求。

三、裁判结果

位于*村 “一号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昌*某(×× 宅地)字第 ×× 号】院内的北房*间归*告陈X继承所有;

登记在被告刘X名下的位于*区 “二号房*” 中 1% 的房*份额归*告刘X所有;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付原告陈X房*折价款 13608 元,给付被告陈X、陈X、陈X及其他继承人各 1944 元;

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残疾继承人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共同居* + 出资” 证据,主张**共有

提交建房*批表(申*人为自己)、补助款凭证、户口薄*,证明**系自己与被继承人共同翻建、共同居*,属共同共有;若使用自己的残疾补助、低保金*资,需留存银行流水、支*凭单,强*权*主张。

强* “残疾 + 无房” 事实,争取房*所有*

提交残疾证、村委会出具的 “无其他住所” 证明,主张*己缺乏劳*能*,长期依赖*房*居*,分割时**先保障所有*;若其他继承人有*房,法*更易**房*归*疾继承人所有。

反驳 “他人出资” 主张,要求举证

若对方*张 “系其出资翻建”,要求提交书面证据(如出资协议、建材发票),无证据的,可主张*方*为 “代领款项” 或 “帮扶”,不改变房*共有*性。

2. 农*老宅继承的 2 个关*提醒

翻建房*及时*记,明*申*人与出资

翻建农*房*时,务必以实际居*人、出资人的名义申*审批,留存审批表、补助款文*、施*记录;若使用家*成*的补助款,签订书面协议明* “出资性质”,避免日后**争议。

照顾*疾继承人是法*原则,需主动主张

残疾继承人在继承案件中,应*动提交残疾证、生活困难证明,主张《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照顾*则”;即使无遗嘱,法*也会在份额分配、房*归*上予以倾斜,保障基本居*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房*翻建以审批申*人与实际出资人为共有**,非原宅基地登记人的遗产;残疾继承人因‘生活困难 + 缺乏劳*能*’,在房*分割时**先获得所有*,其他继承人可主张*价款”。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房*翻建的审批、出资证据,突出残疾继承人的居*需求与困难情况,必要时*询律师*定 “共有**权 + 照顾*则适用” 的维权*略,确保基本居*权*。

法*小贴士

《民法*》明*,对生活有*殊困难的缺乏劳*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农*房*翻建的权*以审批文*、出资凭证为准,非原宅基地登记人必然享有*有*;残疾继承人的居*权*先于*他继承人的分割请求,这是陈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9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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