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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张X(母亲)与陈X(儿子)起诉陈X(长子)、刘X(长媳)等,要求确认回迁房**X所有、分割面粉厂拆迁款及周*费,长子一方* “协议无效、未先选房”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张X母子,明* “家*协议有*,陈X获安*房*用权* 167㎡安*面积利*,张X母子共获 15 万*粉厂补偿款”。

一、案情梳理

1. 拆迁利**议:母子求确权,长子拒分割

张X(原告一,被继承人陈XX之妻,胜诉方)、陈X(原告二,陈XX次子,胜诉方)起诉陈X(被告一,陈XX长子,败诉方)、刘X(被告二,陈X之妻,败诉方)、陈X(被告三,陈X之女,败诉方),诉求:1. 确认 “一号房*”(北京市房**)归*X占有*用,购房*由陈X负担;2. 判令 “二号宅院” 剩余 167.51㎡安*面积利***X所有;3. 判令陈X给付张X面粉厂拆迁款 38.9 万*、陈X 9.7 万*;4. 判令陈X返还张X周*费 15 万*;5. 诉讼费*被告承担。

张X、陈X主张:1. 丈夫陈XX(2003 年*世)与自己育有*X、陈X二子;2. 2017 年、2019 年*次签订家*协议,约定 “二号宅院” 拆迁利***X,“三号宅院” 归*X,面粉厂系陈XX与自己共同建设,拆迁款应*继承分割;3. 陈X擅自占有*粉厂拆迁款,拒绝交付安*房,侵害己方**。

陈X、刘X辩称:不同意诉求。1. 2019 年*议未让陈X签字,侵害其权*,应*效;2. 张X母子未按协议让己方*选房,己方***损,协议应**;3. 面粉厂后*由己方*资经*,拆迁款应**方,周*费*用于*X生活开支,无需返还。

2. 关*事实:协议与拆迁证据

核心协议证据:2017 年*议载明 “二号宅院归*X,三号宅院归*X”;2019 年*议补充*定 “二号宅院拆迁由刘X代办、利***X,三号宅院由陈X代办、利***X”,有***字及见证人签字;拆迁款发放后,陈X获二号宅院补偿款 94.9 万*,陈X获三号宅院补偿款 96.2 万*,双**实际履行协议。

房*权*证据:二号宅院(1982 年*宅基地)2017 年*迁,安*面积 213.6㎡,已选一号房*(46.09㎡)由张X居*;三号宅院(1982 年*宅基地)2021 年*迁,安*面积 213.6㎡,刘X已选 3 套安*房;面粉厂系 1993 年*X与陈XX建设,2017 年*迁获补偿 58.46 万*,由陈X持有。

户籍*成*证据:陈X 2019 年*订协议时*在校学生,无经*能*,未参与房*建设;拆迁方*以宅基地面积定安*利*,非按户口人数,陈X无独立拆迁利*。

周*费*据:二号宅院周*费 6 万**纳入拆迁款分配,陈X主张 “用于*X生活” 但未提交支*凭证,张X认可租房***否认周*费**使用。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2019 年**协议是否有*?

安*房、剩余**面积及面粉厂拆迁款应*何*割?

周*费*否应*还?

2. 胜诉关*:协议有* + 法*继承,利**割明*

1)2019 年**协议合法**,对双***束*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行为有*:(一)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良俗)、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约定履行义务)。

事实推导:① 意思表示真实:2017 年* 2019 年*议内容*致,均约定 “二号宅院归*X,三号宅院归*X”,系双**次协商*结果,有*证人证言佐证;② 无无效情形:陈X虽未签字,但 2019 年**为在校学生,未出资建设房*,无独立拆迁利*,且协议履行中陈X未提出异议,符*农* “父母主持分家、子女代表家*签字” 的习*;③ 已实际履行:双**协议分配拆迁款,陈X获 94.9 万*,陈X获 96.2 万*,可见协议已落地,陈X以 “未先选房” 主张**无依据,法*不予支*。

2)陈X获一号房*使用权*剩余**面积利*

法*依据:《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应*担违约责任)、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份额,没有*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事实推导:① 协议约定优先:2019 年*议明* “二号宅院安*面积归*X,三号宅院归*X”,但实际履行中,陈X已选三号宅院 3 套安*房,二号宅院仅选一号房*(46.09㎡);② 利****割:考虑双***面积均为 213.6㎡,且一号房*现由张X居*,法*判决一号房*归*X占有*用(购房*由其负担),剩余 167.51㎡安*面积利***X,既符*协议宗*,又保障张X母子居*权;③ 权*未确权*影响使用权:虽安*房*办理产权*,但法*可先确认使用权,待具备确权*件后*办理过户。

3)面粉厂拆迁款按法*继承分割,张X母子获 15 万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殊困难又缺乏劳*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事实推导:① 遗产范*明*:面粉厂系 1993 年*X与陈XX共同建设,拆迁款 58.46 万**,29.23 万**陈XX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② 继承人范*:陈XX父母先于*去世,继承人仅张X、陈X、陈X 3 人,张X年* 75 岁无劳*能*,应*以照顾;③ 份额分割合理:法*酌定张X继承 6 万*(含自身 50% 份额共 18.6 万*),陈X继承 4.4 万*,陈X继承 35.46 万*,扣除已预留的 10 万*,陈X还需给付张X 11.28 万*、陈X 4.4 万*,合计 15.68 万*(接近原告诉求)。

4)周*费*纳入拆迁款分配,无需单*返还

法*依据:《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

事实推导:① 周*费*拆迁款一部分:二号宅院周*费 6 万**包*在 104.9 万**迁款中,双**协议分配该笔款项*,已涵盖**费,张X单*主张 “返还 15 万*” 无事实依据;② 无不当得利:陈X主张 “周*费*于*X租房”,张X认可租房*实,虽双**费*金*有*议,但周*费*通*拆迁款分配处理,不存在单*返还的基础,法*不予支*。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京市房**长沟镇云XX某号院 “一号房*”(面积 46.09㎡)由原告陈X占有、使用,相**房*由原告陈X负担;

北京市房**某镇某村 “二号宅院” 的定向**面积 167.51 平******告陈X所有;

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张XX**面粉厂的拆迁补偿款 112854.75 元;

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陈X关**面粉厂的拆迁补偿款 44021.125 元;

驳回原告张X、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家*拆迁利**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家*协议及履行证据,锁定分割约定

签订分家*议时,需明* “房*归*、拆迁利**配”,由全*家*成*(或家*代表)签字并找见证人见证;履行中保留拆迁款转账记录、选房*证,证明*议已实际执行,避免对方* “协议无效” 抗辩。

主张**面积利*,优先依据协议约定

若协议明*安*面积归*,即使部分房*已选房,可主张*余*积利*;提交拆迁方*(按宅基地面积定安*利*)、家*人口情况(无独立利***),证明*侵害他人权*,确保法*支*面积分割。

继承财产分割,突出 “特殊困难” 主张*分

涉及已故家*成*遗产(如面粉厂),需先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分一半),再按法*继承;若继承人年*、无劳*能*,提交年*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主张《民法*》“照顾*则”,争取更多份额。

2. 农*拆迁分家* 2 个关*提醒

在校学生未签字不影响协议效力,习*可参考

农*分家*,若子女为在校学生(无经*能*、未出资),即使未签字,只要父母与成**女签字且协议履行,法*会认可协议效力,符* “父母主持分家、成**女代表家*” 的农*习*。

周*费、补贴等纳入拆迁款整体分配,不单*主张

拆迁款已包*周*费、搬家**,若双**按协议分配拆迁款,再单*主张 “返还周*费” 无依据;需在分配拆迁款时**各项**归*,避免后*争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家*分家*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已实际履行,即使部分成*未签字(无独立利*),仍合法**;拆迁利**割优先按协议约定,遗产部分结合‘照顾*殊困难继承人’原则分配”。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协议、拆迁款转账、房*建设等证据,明*协议效力与遗产范*,必要时*询律师*定 “协议效力认定 + 利**割” 的维权*略,确保合法***地。

法*小贴士

《民法*》明*,民事法*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规定即有*;家*分家*议已实际履行的,对双***束*;法*继承中,对生活有*殊困难的继承人应*以照顾,这是张X母子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9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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