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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周X(哥哥)起诉周X(弟弟),要求确认 “一号房*” 归*己所有*支* 541.5 万**价款,弟弟以 “维持共有、享有**权、影响孩子上学”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周X,明* “按份共有*可随时*求分割,周XX存折价款具备支*能*,房*归*所有”。

一、案情梳理

1. 共有**争议:哥哥求分割,弟弟拒确权

周X(原告,被继承人周XX之子,胜诉方)起诉周X(被告,周XX次子,败诉方),诉求:1. 依法*割 “一号房*”(北京市西城区),房*归*己所有;2. 判令自己向*X支*房*折价款 541.5 万*;3. 诉讼费*周X承担。

周X主张:1. 父亲周XX(2015 年*世)、母亲唐X(2008 年*世)育有*己与周X二子;2. 2023 年**判决一号房*由自己与周X各继承 50% 份额,后*理按份共有*记;3. 一号房*现由周X之子周X一家**,周X夫妇在别*有*,双**法*分割达成*致,自己已将 541.5 万**价款提存至法*,具备支*能*,应*得房*所有*。

周X辩称:不同意诉求。1. 2008 年**会议约定一号房*由自己一家**,周X当时*可,应*持共有*态;2. 自己已另案起诉主张**权,本案应*止审理;3. 房*分割后*己无力购房,且会影响孙*上学,周X的分割方*属 “强*强*”,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2. 关*事实:共有*支*证据

核心共有*据:2023 年*效判决书确认一号房*由周X、周X各继承 50% 份额,2023 年 10 月办理不动产登记,载明 “按份共有,各占 50%”;房*建筑面积 138.73㎡,经**委托甲房*产评估**公**估,2025 年*场价值 1083 万*,双**评估结果无异议。

支*能*证据:周X已将 541.5 万*(1083 万* ×50%)折价款提存至法*案款账户,提交提存凭证证实具备支*能*;周X未提交证据证明*X无支*能*。

居*与上学证据:周X认可自己在某村有*房,一号房*由其子周X一家**;周X主张 “影响孙*上学”,但未提交学校入学政策文*,无法*明**分割与入学的直接关*。

居*权*据:周X另案提起居*权*认诉讼,但未提交 2008 年**会议书面协议,仅口头主张 “约定居*权”,且居*权*权*影响共有**分割,法*未准许*案中止。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X作为按份共有*,是否有**求分割一号房*?

周XX存折价款后,能*取得房*所有*?

本案是否应*周X主张**权*中止审理?

2. 胜诉关*:按份共有*分割 + 支*能*充*,获房*所有*

1)周X作为按份共有*,有**时*求分割房*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三条(没有*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可以随时*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共有*达不成*割协议,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割)。

事实推导:① 无禁止分割约定:周X主张 “2008 年**会议约定居*权”,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周X对此不予认可,无法*明***在 “不得分割” 的约定;② 按份共有**权*:一号房*登记为 “按份共有,各占 50%”,根据法*规定,按份共有*无需经*他共有*同意,可随时*求分割,周X以 “维持共有” 抗辩无法*依据;③ 房*适宜折价分割:一号房*为成*住宅,实物分割会破坏房*完整性、减损价值,适宜采用 “折价归*方,另一方*补偿” 的方*,符*《民法*》分割原则。

2)周XX存折价款,具备支*能*,应*得房*所有*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四条(折价分割时,取得不动产所有**一方***他共有*支*相**偿)、《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提存标的物,提存成*视为标的物已交付)。

事实推导:① 评估价值双**可:甲**公**具的评估报告载明**价值 1083 万*,周X按 50% 份额计*折价款 541.5 万*,符*双**定的份额比例,周X对金*无异议;② 支*能*已证实:周X将 541.5 万**存至法*,提存凭证可证明*具备足额支*能*,无需担心补偿款无法*现;③ 利****理:周X取得房*所有**,周X可从**提取折价款,用于*行购房*租房,未损害其合法**,周X以 “无力购房” 抗辩,属于*人经*能*问题,不能*抗法*分割权*。

3)本案无需因居*权*张*中止,周X的抗辩不成*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审结的)。

事实推导:① 居*权*权*影响分割:即使周X另案获得居*权,居*权*仅是 “对他人所有**的使用权”,不改变房*所有***,共有**分割与居*权*权*两个独立法*关*,本案无需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② 居*权*据不足:周X未提交 2008 年**会议书面协议,无法*明**权*定成*,且居*权*张*构成 “中止审理” 的法*事由,法*对其中止申*不予准许;③ “意思自治” 理解*误:周X主张 “分割违背意思自治”,但按份共有*的分割权*法*权*,并非 “强*强*”,周X支*足额补偿后*得房*所有*,符*公**则与法*规定。

4)周X “影响上学、情感需求” 的抗辩,无事实与法*依据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无入学关*证据:周X主张 “分割影响孙*上学”,但未提交学校 “户籍*房*绑定入学” 的政策文*,无法*明**分割与入学资格的直接关*,抗辩无事实支*;② 情感需求非法*理由:“对房*有*感需求” 属于*观感受,不能*为阻却法*分割权**理由,法*优先保护共有*的财产分割权*所有*;③ 额外补偿无依据:周X要求 “获得二分之一以上折价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额外价值(如改造增值),评估报告已考虑房*实际情况,其主张*法*依据,法*不予支*。

三、裁判结果

位于*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x 小区 x 号楼 x 层 x-x-x)归*告周X所有;

原告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周X “一号房*” 的房*折价款 XXX 元(该款项*提存至本院案款账户,被告周X可于*决生效后**提取)。

四、案件启示

1. 按份共有**分割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确认共有*型与份额,锁定法*权*

若房*为按份共有,需提交不动产权*书,明*自身份额;按份共有*可随时*求分割,无需经*他共有*同意,避免因 “对方*同意” 而放弃维权,明*自身法*权*。

提前准备支*能*证明,确保折价可行性

主张 “折价归*” 时,需提前准备资金*提存至法*,提交银行存款证明、提存凭证,证实具备支*补偿款的能*;评估环节需配合法*摇号确定机构,确保评估结果公*,减少对方*议。

反驳 “居*权、情感需求” 等抗辩,举证关*事实

若对方*张 “享有**权”,要求其提交书面协议(如家*会议记录、居*权*同),无书面证据则抗辩不成*;对方* “影响上学、情感需求” 抗辩时,要求其提交政策文*、实际损失证据,无证据则法*不予支*。

2. 共有**分割的 2 个关*提醒

居*权*所有**离,不影响分割

居*权* “使用权”,所有** “完整物权”,即使对方*张**权,也不影响共有**的分割,仅需在分割后**居*权*使方*(如所有**需保障居*权*使用),无需因居*权*议中止分割案件。

提存折价款是保障,避免支*争议

若担心对方*接受补偿款或质疑支*能*,可将折价款提存至法*,提存后*为已具备支*能*,法*更易** “折价归*” 的诉求,同时*免后*因 “未付款” 产生新的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按份共有*享有**分割权,无禁止分割约定时*随时*求分割;主张*价归*的,需证明**能*,提存折价款可有*证实;对方*居*权、情感需求、入学影响抗辩的,需提交充*证据,否则不影响分割判决”。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共有*型、份额、房*价值证据,提前准备支*能*证明,必要时*询律师*定 “分割权*张 + 支*能*举证 + 抗辩反驳” 的维权*略,确保顺利*得房*所有**合理补偿。

法*小贴士

《民法*》明*,按份共有*无禁止分割约定的,可随时*求分割;难以分割的共有**,应*用折价方*处理,取得所有**一方*支*足额补偿;提存折价款视为具备支*能*,法*可直接判决房*归*,这是周X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9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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