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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次女)起诉张X(外孙*)、陈X(长女),要求确认 “一号房*” 全*赠与行为无效并恢复登记,外孙*与长女以 “赠与合法、过诉讼时*”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陈X,明* “房* 50% 份额(属已故父亲遗产)赠与无效,50% 份额(属母亲个人财产)赠与有*”,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
一、案情梳理
1. 赠与效力争议:次女求确认无效,外孙*拒返还
陈X(原告,被继承人陈X之次女,胜诉方)起诉张X(被告一,陈X之女,败诉方)、陈X(被告二,陈X之长女,败诉方),诉求:1. 确认王X(陈X之妻)将 “一号房*”(北京市某区)赠与张X的行为无效;2. 判令一号房*恢复登记至王X名下。
陈X主张:1. 父亲陈X(2015 年*世)、母亲王X(2023 年*世)育有*X、自己、陈X(弟弟)三子;2. 一号房*系 1998 年*记在陈X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X通* “他人冒充*X” 的公*,将房*过户至自己名下;3. 2022 年*X擅自将房*赠与张X,2024 年**处撤销该公*,王X无完整处分权,赠与行为应**无效,房*需恢复登记。
张X、陈X辩称:不同意诉求。1. 2016 年**时*X自愿放弃继承,王X取得房*完整所有*,赠与行为合法**;2. 房* 2016 年*户至王X名下,2022 年*成*与,至起诉已过 8 年,超过诉讼时*;3. 王X生前由陈X、张X照顾,陈X与陈X未尽赡养*务,赠与是王X真实意愿,应*保护。
陈X(第三人,陈X之子,胜诉方)辩称:同意陈X诉求,自己未参与 2016 年**,系他人冒充,公*撤销后**应*新分割。
2. 关*事实:赠与与公*证据
核心权*证据:一号房* 1998 年*记在陈X名下,属陈X与王X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X、陈X、“冒充*X的人”、陈X(书面放弃继承)办理公*,将房*过户至王X名下;2022 年*X与张X签订《赠与协议》,房*过户至张X名下。
公*撤销证据:2024 年**处出具《复查*定书》,查* 2016 年**中 “陈X” 系他人冒充,撤销该公*,确认王X取得房*所有**依据无效。
继承与时*证据:陈X 2024 年*继承纠纷中得知房*被赠与,2024 年 5 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 3 年*讼时*;张X主张 “陈X放弃继承”,但公*撤销后,放弃继承的前提(公*合法*)不存在,陈X仍享有*承权。
赡养*据:张X、陈X主张 “尽主要赡养*务”,但未提交医疗记录、生活费**凭证,无法*明*X与陈X “未尽义务”,且赡养*况*影响赠与效力的法*认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王X对一号房*是否享有*整处分权,赠与行为是否全*有*?
陈X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
陈X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因公*撤销而失效?
2. 胜诉关*:公*撤销致处分权*全,50% 份额赠与无效
(1)公*撤销后,王X仅对房* 50% 份额有*分权,剩余 50% 份额赠与无效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法*行为无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有*定外,遗产分割时*析出配偶份额)。
事实推导:① 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系陈X与王X共同所有,陈X 2015 年*世后,50% 份额属其遗产,50% 份额属王X个人财产;② 公*撤销致处分权*全:2016 年**因 “他人冒充*X” 被撤销,王X基于*公*取得的房*所有**效,房*应*复为 “陈X、陈X、陈X、王X共同共有” 状态,王X仅有**分自己的 50% 份额;③ 50% 遗产份额赠与无效:王X擅自将属陈X遗产的 50% 份额赠与张X,损害了陈X、陈X的继承权,符* “损害他人合法**” 的无效情形,该部分赠与行为无效。
(2)陈X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时*从*道权**损时*算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期间自权**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期间为三年)。
事实推导:① 时*起算点正确:陈XX*继承纠纷中才得知房*被赠与,此时*知道权**损,诉讼时*从 2024 年*算,至起诉时*超过 3 年;② 张X时*主张*误:张X以 “2016 年**过户至王X名下” 计*时*,但本案诉的是 “2022 年*与行为无效”,与 2016 年*户无关,时*不应* 2016 年*算,其主张*法*依据。
(3)陈X放弃继承的行为因公*撤销而失效,仍享有*承权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行为自始没有**约束*)。
事实推导:① 放弃继承的前提无效:陈XX*弃继承,是基于 “公*合法、王X可完整继承” 的前提,现公*被撤销,该前提不存在,放弃继承的行为自始无效;② 仍享有**继承权:陈X作为陈X的法*继承人,在公*撤销后,有**张*一号房* 50% 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王X的赠与行为不能*夺其合法**。
(4)张X、陈X “赡养*务”“真实意愿” 的抗辩,不影响赠与无效的认定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法*行为无效的法*情形不包* “未尽赡养*务” 或 “基于*实意愿”)。
事实推导:① 赡养*赠与效力无关:即使陈X、陈X未尽赡养*务,也仅影响遗产分割时*份额多少,不影响赠与行为 “损害他人权*” 的无效认定;② 真实意愿不优先于**权*:王X的赠与意愿虽真实,但处分了他人(陈X、陈X)的遗产份额,违反法*强*性规定,仍属无效,不能* “真实意愿” 对抗法*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张X与王X之间就王X对北京市某区 “一号房*”所享有* 50% 份额的赠与有*;
确认被告张X与王X之间就陈X对北京市某区 “一号房*” 所享有* 50% 份额的赠与无效;
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赠与行为效力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确认处分人是否享有*整权*,锁定无效情形
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需先明*处分人仅对自己的份额有*分权;如处分人通*无效公*、虚假材料取得完整所有*,可申*撤销相***,主张*出其份额的赠与行为无效。
把握诉讼时*起算点,避免时*抗辩
诉讼时*从 “知道或应*知道权**损时” 起算,而非从*产过户、赠与发生时*算;需留存 “知道权**损” 的证据(如继承纠纷案件材料、公*处复查*定),证明**未超过。
反驳 “放弃继承”“赡养*务” 抗辩,恢复法*权*
若放弃继承是基于*效公*或虚假材料,可主张*弃行为自始无效;对方* “未尽赡养*务” 抗辩时,要求其提交充*证据,且明*赡养*况*影响赠与无效的法*认定,仅可能*响遗产分割份额。
2. 遗产与赠与纠纷的 2 个关*提醒
公*需核实身份,避免他人冒充
办理继承公*时,需亲自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明,确保所有*承人参与;发现他人冒充*,及时***处申*复查*销,避免处分权*非法*移。
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前,明*份额归*
处分涉及配偶、子女的共有*产时,需先析产确定个人份额,仅能*与自己的份额;擅自处分他人份额的,即使完成*户,也可能* “损害他人权*” 被认定无效。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处分人仅对自己享有*财产份额有*与权,通*无效公*取得的完整所有**效,超出个人份额的赠与行为因损害他人继承权*无效;诉讼时*从*道权**损时*算,放弃继承的行为因前提无效而失效”。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财产权*、公*合法*证据,及时**撤销无效文*,明*处分人实际享有*份额,必要时*询律师*定 “确认无效 + 继承权*张” 的维权*略,确保合法***受侵害。
法*小贴士
《民法*》明*,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仅对自己的 50% 份额有*分权;通*欺诈、他人冒充*方*取得的财产所有**效,基于*所有**赠与行为超出个人份额的部分无效;诉讼时*从***知道权**损时*算,而非从*为发生时*算,这是陈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