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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原告,被继承人赵XX之子,胜诉方)起诉赵X(被告一,赵XX次子,败诉方)、刘X(被告二,赵X之妻,败诉方),要求解*委托卖房*议并确认两套房*各占 50% 份额,弟弟夫妇以 “未配合过户、哥哥反悔”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赵X,明* “委托协议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解*,房*份额可另行通*继承程*处理”,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
一、案情梳理
1. 委托协议争议:哥哥求解*,弟弟拒履行
赵X(原告,胜诉方)起诉赵X(被告一,赵X弟弟,败诉方)、刘X(被告二,赵X妻子,败诉方),诉求:1. 解* 2018 年*赵X、刘X签订的《协议书》;2. 确认 “一号房*”(北京市朝阳*,原周XX名下)与 “二号房*”(北京市西城区,原赵XX名下)由自己与赵X各占 50% 份额;3. 诉讼费*被告承担。
赵X主张:1. 父亲赵XX(2017 年*世)、母亲周XX(1998 年*世)育有*己与赵X二子,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2. 一号、二号房*均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2018 年*订《协议书》,约定委托赵X出售两套房*,售房*扣除费*后*分 50%;3. 自己已配合办理继承公*(赵X继承两套房*,便于*售),但赵X、刘X 2021 年*自与买家**二号房*买卖合同,支* 250 万***违约金,且 2022 年 3 月后*绝沟通、拉黑微信,2023 年 9 月发律师*催告仍不履行,协议目的无法*现,故要求解*协议。
赵X、刘X辩称:不同意诉求。1. 赵X未将一号房*(周XX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未履行协议义务;2. 解*买卖合同是因赵X之女赵X拒不搬离、不迁户口,赵X拒绝协商**,为不影响儿子结婚才支*违约金;3. 协议应*续履行,赵X需先配合过户一号房*,再共同处理卖房*宜。
第三人甲中介**公**称:二号房*买卖、解*在**公**调下进行,业务员已离职,合同已销毁,此事与**公**关。
2. 关*事实:协议与履行证据
核心协议证据:2018 年 6 月《协议书》载明 “赵X委托赵X出售两套房*,配合办理继承手续,售房*各分 50%”,三方*字确认;2018 年 7 月公*书记载 “赵X放弃继承,两套房*由赵X继承”,赵X支*公*费 2.56 万*,赵X认可公*目的是 “便于*房”。
履行障碍证据:2021 年 12 月赵X与买家**签订二号房*买卖合同(价 1250 万*),2022 年 2 月以 “赵X不搬离” 为由解*,刘X支* 270 万*(违约金 250 万 + 定金 20 万),未提供赵X同意支*违约金*证据;赵X到庭表示 “当时*父亲未谈*,现愿配合卖房,无需补偿”。
催告与解*证据:2023 年 9 月赵X发送律师*要求履行协议,赵X未回应;2023 年 10 月赵X发送《解*委托告知函》,赵X 10 月 20 日签收;微信记录显示 2022 年 3 月赵X将赵X拉黑,拒绝沟通*房*宜。
份额归*证据:一号房*仍登记在周XX名下,二号房*已过户至赵X名下,但双**认可 “公*过户是为卖房,非真实继承”,两套房*实质为父母遗产,应*法*继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赵X是否有***《协议书》,协议解*条件是否成*?
法*是否应*本案中直接确认两套房*各占 50% 份额?
赵X主张 “赵X未过户一号房*” 是否构成*行抗辩?
2. 胜诉关*:委托合同可随时** + 目的无法*现,协议依法**
(1)赵X作为委托人,有**时**委托协议,且符*法*解*条件
法*依据:《民法*》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延履行债务或有*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可解*合同)。
事实推导:① 委托合同的任*解*权:《协议书》本质是委托合同(赵X委托赵X处理卖房*务),根据法*规定,委托人赵X有**时**,无需经*X同意;② 法*解*条件成*:赵X 2022 年*自解*并支*高*违约金,未与赵X协商,2022 年 3 月后*绝沟通、拉黑微信,2023 年 9 月催告后*不履行,导致 “卖房*款” 的协议目的无法*现,符* “违约致使目的不能*现” 的法*解*情形,双*解*权*加,法*应**解*。
(2)房*份额分割属继承纠纷,本案不宜直接处理,需另行主张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有*体的诉讼请求和*实、理由,且属于**受理范*)、《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割)。
事实推导:① 案由差异:本案为 “委托合同纠纷”,核心是协议解*;房*份额分割属 “继承纠纷”,需审查*产范*、继承人资格、是否有*嘱等,与委托合同分属不同法*关*;② 避免程*混乱:两套房*虽为父母遗产,但赵X已通*公*取得二号房*所有*(虽为 “名义继承”),直接确认份额可能*物权*记冲突,需先通*继承诉讼撤销或更正物权*记,再分割份额,故法*驳回 “确认份额” 诉求,告知另行处理,符*程*正义。
(3)赵XX未过户一号房*” 的抗辩不成*,不影响协议解*
法*依据:《民法*》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基于 “双**负债务且有*后*行顺序”)。
事实推导:① 协议义务无先后*序:《协议书》约定 “赵X配合办理继承手续,赵X负责卖房”,未约定 “先过户一号房*,再卖房”,赵X主张 “先过户” 无协议依据;② 主要义务已履行:赵X已配合办理两套房*的继承公*(包*一号房*的放弃继承声明),完成*心配合义务;一号房*未过户是因赵X未推进卖房,而非赵X拒绝,且赵X已实际控制二号房*并尝试出售,无权* “一号房*未过户” 拒绝履行,其抗辩无事实与法*依据。
(4)赵XX因赵X不搬离支*违约金” 的理由,不能*抗协议解*
法*依据:《民法*》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经*托人同意)。
事实推导:① 受托人擅自决策:赵X作为受托人,处理 “解*支*违约金” 重大事务时,应*先征得委托人赵X同意,但赵X未沟通*支* 250 万***违约金,违反受托义务;② 违约金*任*负:赵X已表示 “愿配合卖房,无需补偿”,证明**并非 “唯一选择”,赵X为 “儿子结婚” 私自解*,属个人决策失误,相**失应*行承担,不能*此要求赵X分担或拒绝解*协议。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赵X与被告赵X、刘X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签订的《协议书》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解*;
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委托卖房*议解*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明*合同性质,主张**解*权
若协议为委托合同(如委托卖房、委托办事),委托人可依据《民法*》第九百三十三条主张 “随时**”,无需对方*意;需提交协议文*、委托事项*明,明*合同性质,避免被认定为 “合作合同”“赠与合同” 等无任*解*权*类型。
举证 “目的无法*现”,强*法*解*理由
除任*解*权*,可收集对方 “拒绝履行、违约行为” 的证据(如微信拉黑记录、催告函、解*凭证),证明*托事项*无法*进,符*《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 “目的不能*现” 的法*情形,双*理由叠加,提高**诉求的胜诉概率。
区分纠纷类型,避免诉求混同
委托合同纠纷与物权*割、继承纠纷分属不同法*关*,起诉时*明*核心诉求(如解*协议),对物权*额、遗产分割等诉求,可在协议解*后*行提起专项*讼,避免因诉求混同导致程*拖延或被驳回。
2. 委托卖房* 2 个关*提醒
签订协议明*义务顺序与重大事项*策规则
委托卖房*,需在协议中约定 “配合过户、收款、解*” 等义务的先后*序,明* “重大事项(如降价、解*、支*违约金)需经*托人书面同意”,避免受托人擅自决策导致损失。
留存沟通*录,及时*告并固定证据
履行过程*,通*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沟通,涉及解*、补偿等关*事项*,要求对方*具书面意见;对方*绝履行时,及时*送催告函(留存送达凭证),为后*解*协议、主张*偿留存证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委托合同委托人享有**解*权,若受托人违约导致委托目的无法*现,法*解*条件亦成*;物权*割与委托合同分属不同纠纷类型,需另行处理”。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协议性质、履行证据,明*核心诉求为 “解*协议”,对物权*额问题另行通*继承或物权*纷诉讼解*,必要时*询律师*定 “分步*权” 策略,确保合法****实现。
法*小贴士
《民法*》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随时**合同;受托人需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擅自决策导致损失的,需自行承担责任;不同类型的纠纷(如委托、继承、物权)需通*专项*讼解*,法*不支*在同一案件中混同处理,这是赵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