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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李X(原告,被继承人李X之子,败诉方)起诉李X(被告一,李X长子,胜诉方)、李X(被告二,李X之女,胜诉方)、李X(被告三,李X之子,胜诉方),要求分割 “一号宅院” 腾退补偿款 283 万**四分之一(70.8 万*),哥哥一方* “宅院非父母遗产、登记在己方*下”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李X一方,明* “一号宅院腾退利**属于*母遗产,李X诉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一、案情梳理

1. 腾退利**议:弟弟求分割,哥哥拒给付

李X(原告,败诉方)起诉李X(被告一,李X哥哥,胜诉方)、李X(被告二,李X之女,胜诉方)、李X(被告三,李X之子,胜诉方),诉求:1. 判令一号宅院(北京市昌**某村)腾退补偿款 XXX 元*四分之一(708084 元)归*己所有,由李X、李X支*;2. 诉讼费*被告承担。

李X主张:1. 父亲李X1984 年*世)、母亲杨X(1991 年*世)育有*X、李X、李X(次X)、李X(女儿)四子,除李X外均为某村村民;2. 一号宅院(原登记在李X名下)与二号宅院由父母 1971 年*设,1993 年*基地确权*误登记在非农*户口的李X名下,后*X私下将一号宅院过户至李X名下;3. 2023 年*号宅院腾退获补偿款 283 万**,属父母遗产,自己作为法*继承人应*得四分之一。

李X、李X、李X辩称:不同意诉求。1. 一号宅院 1973 年*李X夫妻出资建设,1985 年、2000 年*次翻建,父母未出资,且 1993 年*基地合法*记在李X名下,非父母遗产;2. 李XX*伍**直居*在一号宅院,李X 已搬离并另行取得宅基地,与一号宅院无利*关*;3. 腾退补偿款是对李X一家*补偿,与李X无关。

李X、李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2. 关*事实:宅院与腾退证据

核心权*证据:一号宅院 1993 年*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X,用地面积 210.9㎡,填发机关*昌**人民政府,2015 年*政诉讼中,法*认定颁证程*合法;2023 年*退时,李X作为被腾退人与甲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确认安*人口为李X、李X、李X 3 人。

建设与居*证据:李X提交行政诉讼卷宗*示,1973 年*与妻子谷X出资建设一号宅院北房 3 间,1985 年*东*房 2 间,2000 年*旧建新为北房 6 间、东*厢房* 2 间;李X认可 “2000 年*李X翻建”,但主张 “1971 年*父母建设”,未提交出资凭证;村委会证明*X一家* 1971 年*一直居*在一号宅院,李X 19XX 年*离后*再居*。

户籍*成*证据:李X 1971 年*伍**非农*户口,但一号宅院户籍*记为李X、李X、李X 3 人;李X为某村农*户口,但已另行取得宅基地,不符* “一户一宅” 政策,无权*张*号宅院使用权。

腾退补偿证据:一号宅院腾退补偿款 283 万****宅基地区位补偿、房*结构价、奖励费*,均针对李X一家*宅基地使用权*房*所有*,安*面积 160㎡归*X所有,补偿款已支*至李X账户。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宅院是否属于李X、杨X的遗产,腾退利***作为遗产分割?

李X作为法*继承人,是否有**张*割腾退补偿款?

2. 胜诉关*:宅院非遗产 + 登记合法,腾退利***X一家

1)一号宅院不属于李X、杨X的遗产,腾退利**遗产基础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土地管*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组织分配给成*使用)。

事实推导:① 建设主体非父母:李X主张 “1971 年*父母建设”,但未提交出资证据;李X提交行政诉讼卷宗*村委会证言、邻居*明,证实 1973 年*李X夫妻出资建设,1985 年、2000 年*次翻建亦由其出资,结合 “谁出资谁所有” 原则,房*所有***X一家;② 宅基地登记合法:1993 年*号宅院宅基地登记在李X名下,虽李X为非农*户口,但当时*策允许 “原有*基地使用者保留使用权”,且行政诉讼已认定颁证程*合法,宅基地使用权**X;③ 遗产认定不成*:李X 1984 年、杨XX*世时,一号宅院房*尚*形成*有*模,且 1993 年*基地已确权*李X,房*与宅基地均非父母 “死亡时*留的合法*产”,腾退利**然不属于*产。

2)李X无一号宅院使用权*所有*,无权*割腾退补偿款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集体所有*土地享有*有**用的权*,有**法**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担不利**)。

事实推导:① 无使用权:李X 19XX 年*离一号宅院后,已另行取得某村宅基地,根据 “一户一宅” 政策,其丧失对一号宅院的使用权;② 无所有*:李X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号宅院房*有*资或贡*,无法*张*有*;③ 腾退补偿针对性:腾退补偿款中的区位补偿、房*结构价等,分别*应*X的宅基地使用权*房*所有*,奖励费*对 “提前签约、配合腾退” 的李X一家,与李X无关*,其主张*割无事实依据。

3)李XX确权*误” 的主张*成*,行政登记具有**力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经*法*记发生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法*正确,符*法*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推导:① 行政登记有*:1993 年*号宅院宅基地登记在李X名下,2015 年*X之妻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法*裁定驳回起诉,确认颁证程*合法,行政登记具有**力,非经**程*不得撤销;② 无错误登记证据:李X主张 “确权*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记过程*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村委会与镇政府均证明*记合法,其主张*法*支*。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宅基地腾退利**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出资 + 登记 + 居*” 证据,主张**归*

若宅基地及房*由己方*资建设,需留存建材发票、施*记录、邻居*言等证据;宅基地登记在己方*下的,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行政诉讼判决,证明*记合法;长期居*的,提交户籍*明、水*费*纳记录,形成 “出资 - 登记 - 居*” 完整证据链,证明**归*方。

反驳 “遗产” 主张,明*遗产认定标准

对方* “父母遗产” 主张*割时,需指出 “遗产是死亡时*留的合法*产”,若父母去世后**有*建、宅基地已确权*己方,则房*与宅基地均非遗产;提交父母去世时*证明、翻建记录、登记文*,证明*产形成**母去世后,或已由己方*法*得,排除遗产属性。

利* “一户一宅” 政策,否定对方*用权

若对方*另行取得宅基地,可依据 “一户一宅” 政策,主张*丧失对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提交对方*宅基地登记信息、村委会证明,证明*已有*房,无权*主张*案宅基地相***。

2. 宅基地管*的 2 个关*提醒

及时*理宅基地登记,确保权*清晰

建设农*房*后,应*时**集体与乡镇政府申*宅基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权*争议;若家*成*户籍*动(如转为非农*户口),需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否保留,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使用一致。

留存翻建与出资证据,避免后*争议

翻建房*时,需保留建材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施*协议等,注明 “出资主体”;若涉及家*成*共同居*,可签订书面协议明* “房*归*”,避免父母去世后*女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宅基地及房*的权*以登记与出资为核心依据,若由己方*资建设、合法*记且长期居*,即使父母曾*此居*,房*与宅基地亦非父母遗产;对方*另行取得宅基地或无出资贡*的,无权*张*退利**割”。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出资、登记、居*证据,明*权*归*,反驳 “遗产” 主张,必要时*询律师*定 “权*确认 + 证据抗辩” 的维权*略,确保腾退利**受侵害。

法*小贴士

《民法*》明*,遗产需为自然人死亡时*留的合法*产;《土地管*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准,非经**程*不得变更;对方*出资、无登记、已另行取得宅基地的,无权*张*基地相***,这是李X一方*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9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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