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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张X、张X、张X(原告四兄妹,胜诉方)起诉张X(被告,张X弟弟,败诉方),要求确认 “一号房*” 归*原告按份共有(各占 25%)并支* 123.422 万**价款,弟弟以 “有**承诺、评估价低、需多分补偿”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四原告,明* “按份共有*可随时*求分割,四原告具备支*能*,房*归*共有*办理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共有**争议:四兄妹求分割,弟弟拒配合
张X、张X、张X、张X(原告四兄妹,胜诉方)起诉张X(被告,四原告弟弟,败诉方),诉求:1. 判令一号房*(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积 61.5㎡)归*原告按份共有,各占 25% 份额,四原告向*X支*房*折价款 123.422 万*(按评估价 617.11 万** 20% 计*);2. 判令张X协助办理产权*更登记;3.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张X承担。
四原告主张:1. 一号房*系父母遗产,2019 年**民调解*员会调解,五兄妹各继承 20% 份额并办理按份共有*记;2. 张X单**占房*,继续共有*利**权*现,四原告意见统一且已将 123.422 万**价款提存至法*,具备支*能*,应*得房*完整产权(四原告共占 80%,合并为各 25%);3. 张X所述 “居*承诺” 无书面证据,保证书因张X未签字且条件未成*,不具有*束*。
张X辩称:不同意诉求。1. 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务,2019 年*合过户是因四原告承诺 “可居*至拆迁”,现违背承诺;2. 2021-2023 年*行出资装修房*、搭建自建房,评估价未包*自建房*值,且低于*场价格;3. 四原告曾*具保证书承诺 “房*卖 800 万****自己 251 万*”,现应*此标准补偿;4. 自己与老伴名下无其他住房,老伴患病需长期居*,强*分割将导致流离失所。
2. 关*事实:共有*履行证据
核心共有*据:2019 年 5 月人民调解*议确认五兄妹各占一号房* 20% 份额,2019 年 6 月法*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2019 年 7 月办理按份共有*记(五人各 20%);2024 年 10 月,经**委托甲评估**公**估,一号房*扣除政府收益**市场价值为 617.11 万*,四原告对评估价认可,张XX有*议但未申*重新评估。
支*能*证据:2024 年 12 月,四原告将 123.422 万*(617.11 万* ×20%)折价款转账至法*案款账户,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具备足额支*能*,无需担心补偿款无法*现。
居*与承诺证据:张X主张 “四原告承诺可居*至拆迁”,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四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张X提交的 2023 年《保证书》载明 “房*卖 800 万***给张X 251 万*”,仅有*X、张X、张X签字,张X未签字,且房*未以 800 万**售,条件未成*,不具有**效力。
装修与自建房*据:张X主张 “出资装修、搭建自建房”,但未提交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且自建房*办理合法*设手续,未计*房*产权*积,评估时*予考虑符*规定;四原告认可装修提升房*价值,但主张*价款已包*房*现状价值,无需额外补偿。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四原告作为按份共有*,是否有**求分割一号房*?
四原告支*折价款后,能*取得房* 80% 产权(合并为各 25%)并要求张X协助过户?
张X主张* “居*承诺”“保证书补偿”“装修与自建房*值” 是否成*?
2. 胜诉关*:按份共有*分割 + 支*能*充*,获房*产权
(1)四原告作为按份共有*,有**时*求分割房*,符*法*规定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三条(没有*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可以随时*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共有*达不成*割协议,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割)。
事实推导:① 无禁止分割约定:张X主张 “有**至拆迁的承诺”,但未提交书面证据,四原告否认,无法*明***在 “不得分割” 的约定,按份共有*的法*分割权*受限制;② 房*适宜折价分割:一号房*为成*住宅,实物分割会破坏房*完整性(如分割房*),导致使用价值减损,采用 “四原告支*折价款、取得 80% 产权,张X获补偿后*出” 的方*,符*《民法*》“有***权*现” 的分割原则;③ 四原告占比优势:四原告共占 80% 份额,意见统一且具备支*能*,由其取得房*产权*符* “多数共有*意愿”,且未损害张X的合法**(张X获 20% 份额的足额补偿)。
(2)四原告提存折价款,具备支*能*,应**其产权*张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零四条(折价分割时,取得不动产所有**一方***他共有*支*相**偿)、《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向**提存标的物,提存成*视为标的物已交付)。
事实推导:① 评估价合法**:甲评估**公**法*摇号确定,评估程*合法,评估结果考虑了房*区位、面积、市场行情等因素,张XX认为 “价低” 但未提交相*证据(如近期同小区成*记录),法*采信评估价合理;② 支*能*已证实:四原告将 123.422 万**价款提存至法*,提存凭证可证明*无支*风险,张X无需担心 “拿不到补偿款”,分割方*具备可行性;③ 产权*并合理:四原告共占 80% 份额,请求合并为 “各 25%”(合计 100%),本质是四原告内部份额调整,不影响张X的 20% 补偿权*,法*予以支*符* “简*物权*记、便于**使用” 的原则。
(3)张X的各项*辩均不成*,无事实与法*依据
“居*承诺” 无证据:张X主张 “四原告承诺可居*至拆迁”,但未提交书面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四原告否认,根据 “谁主张*举证” 原则,张X应*担举证不能*后*,其抗辩不成*;
“保证书” 未生效:《保证书》仅有*原告签字,张X(占 20% 份额)未签字,不符* “全*共有*一致同意” 的要求;且保证书约定 “卖 800 万*** 251 万*”,现房*未以该价格出售,条件未成*,不具有*束*;
“装修与自建房” 不影响补偿:张X未提交装修出资证据,且装修价值已包*在房*评估价中(评估考虑房*现状);自建房*办理合法*续,不属于*权**内的财产,评估时*予计*符*法*规定,张X主张 “额外补偿” 无依据;
“无房**” 非阻却理由:张X所述 “无其他住房、老伴患病” 属于**困难,但可通* “取得折价款后*房*购房” 解*,不能*此对抗按份共有*的法*分割权,法*优先保护物权*割的合法*,而非个人生活困难。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归*告张X、张X、张X、张X按份共有,其中张X享有 25% 份额、张X享有 25% 份额、张X享有 25% 份额、张X享有 25% 份额;
原告张X、张X、张X、张XX*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张X支*房*折价款 XXX 元(该款项*提存至本院案款账户,被告张X可于*决生效后**提取);
被告张XX*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张X、张X、张X、张X办理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 的产权*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被告张X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决生效后*日内支*给原告)。
四、案件启示
1. 按份共有**分割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明*共有*型与份额,主张**分割权
若房*为按份共有*无 “禁止分割” 约定,可依据《民法*》第三百零三条主张 “随时*割”,无需经*他共有*同意;需提交不动产权*书、共有*议等证据,明*自身份额,避免因 “共有*型不清” 影响诉求。
提前准备支*能*证明,确保折价可行性
主张 “折价归*” 时,需提前将折价款提存至法*或提供足额银行存款证明,证实具备支*能*;评估环节需配合法*选择正规机构,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可快速推进案件,减少对方* “支*能*不足” 抗辩的空*。
反驳 “口头承诺”“额外补偿”,聚焦**依据
对方* “口头居*承诺”“装修出资” 抗辩时,要求其提交书面证据(如协议、付款凭证),无证据则抗辩不成*;对方*张 “多分补偿” 的,需指出共有*额已由司***确认(如调解*议、法*裁定),非经**程*不得变更,额外补偿无法*依据。
2. 共有**管*的 2 个关*提醒
签订书面协议,明*分割与居*规则
共有**时,应*订《共有*议》,明* “是否允许*割、分割方*、居*权*定” 等内容,避免日后* “口头承诺” 产生争议;尤*涉及赡养、出资等情况,需将约定写入协议,由全*共有*签字确认。
留存评估与支*证据,避免后*纠纷
分割房*时,保留评估报告、提存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割程*合法、支*义务已履行;办理过户后,及时*取新的不动产权*书,确保物权*记与实际份额一致,避免后*因 “产权*清” 产生新的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按份共有*享有**分割权,无禁止约定时*随时*求分割;主张*价归*的,需证明**能*,提存折价款可有*降低对方*议;对方*口头承诺、生活困难抗辩的,无证据则不影响分割判决”。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共有*额、评估价值、支*能*证据,明*分割方*的合法*与可行性,必要时*询律师*定 “分割权*张 + 证据抗辩” 的维权*略,确保顺利*得房*产权*合理补偿。
法*小贴士
《民法*》明*,按份共有*无禁止分割约定的,可随时*求分割;难以分割的房*应*用折价方*,取得产权*一方*支*足额补偿;提存折价款视为具备支*能*,法*可直接判决产权**与过户,这是四原告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