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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林X(原告,被继承人林XX之女,胜诉方)起诉邓X(被告一,林X外甥,败诉方)、林X(被告二,林X姐姐,败诉方),要求确认 “一号房*” 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外甥与姐姐以 “房*属宋X个人所有、处分合法”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林X,明* “宋X与邓X恶意串通*害继承人利*,合同无效,房*应*复登记至宋X名下”。

一、案情梳理

1. 合同效力争议:女儿求确认无效,外甥拒恢复

林X(原告,胜诉方)起诉邓X(被告一,林X之子,败诉方)、林X(被告二,林X姐姐,败诉方),诉求:1. 确认宋X(林X母亲,2024 年*世)与邓X就 “一号房*”(北京市海*区,建筑面积 89.1㎡)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 判令邓X、林X协助将一号房*恢复登记至宋X名下;3. 诉讼费、保全*、保全*险费*被告承担。

林X主张:1. 父亲林XX1999 年*世)与母亲宋X育有*X、林X、林X(1984 年*世,未婚无子女)三女;2. 一号房*系 1989 年*与宋X共同换房*得,1994 年**购房**用宋X工龄,且由其支*购房*,属家*共有*产,同时*购买于*母婚姻存续期间,林XX宋X份额享有 50% 权*;3. 2023 年宋X与邓X在明*林X为权**、林XX遗产未分割的情况*,私自签订买卖合同(邓X代签宋X名字),以 100 万**价过户,未实际支*房*,属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合同应*效。

邓X、林X辩称:不同意诉求。1. 一号房* 1994 年**登记在宋X名下,属宋X个人所有,林X无份额,且 2001 年*承公*已处理林XX遗产,林X放弃一号房*继承;2. 宋X将房*过户给邓X,是因邓X一家*了主要赡养*务,属真实赠与,虽未支*房*,但买卖合同是过户形式,处分合法;3. 林X已另行享受福利*房,无权*主张*号房*权*。

2. 关*事实:房*与合同证据

核心权*证据:1989 年《换房*议书》载明宋X与林X共同将两处住房*为一号房*,约定 “确保林X住房,林X不再向**要房”;1994 年《房*买卖契约》由宋X签订,购房*收据显示 “交款人林X”,房*时*用宋X 39 年*龄;2001 年*承公*仅涉及林XX名下 “二号房*”,未提及一号房*,邓X、林X无证据证明*X放弃一号房*继承。

合同履行证据:2023 年《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价 100 万*,邓X承认 “宋X签字由其代签,仅宋X按手印,未实际支*房*,实质为赠与”;一号房*市场价值远高* 100 万*,低价过户且无付款记录,不符*正常*易*辑。

共有*遗产证据:一号房* 1994 年*买于林XX宋X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林XX 1999 年*世后,其 50% 份额未分割,林X、林X为法*继承人;林X提交的 2007 年《住房*贴申*审核表》显示宋X、林X均注明 “母女合换此房”,印*房*共有*性。

赡养*分房*据:邓X、林X主张 “尽主要赡养*务”,但未提交医疗记录、生活费**凭证;林X虽另行拥有*房,但与一号房*共有**冲突,不影响其作为继承人的权*。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宋X与邓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效?

一号房*是否属宋X个人所有,林X是否享有**?

2001 年*承公*是否已处理林XX在一号房*中的遗产份额?

2. 胜诉关*:恶意串通*害权* + 遗产未分割,合同无效

1)宋X与邓X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林X作为继承人的合法**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法*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交易*真实:邓X承认 “未支* 100 万***,实质为赠与”,买卖合同仅为过户形式,属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行为”;② 明*权**分割:宋X明*一号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林XX 50% 份额未分割,林X为法*继承人,仍与邓X(林X之子,知晓家*情况)签订合同,主观存在恶意;③ 损害核心利*:以远低于*场的价格过户,且未告知林X,直接导致林X无法*承林XX遗产份额,符* “损害他人合法**” 的无效情形,法*认定恶意串通**。

2)一号房*非宋X个人所有,林X享有*有**,林XX遗产未分割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百零八条(共有*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定为按份共有*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具有**关*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事实推导:① 共有*性明*:1989 年《换房*议书》证明*号房*由林X与宋X共同换房*得,1994 年*房*由林XX*,2007 年《住房*贴申*审核表》双**注明 “母女合换此房”,可认定林X为共有*;② 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 1994 年*买于林XX宋X婚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宋X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林XX享有 50% 份额;③ 遗产未分割:2001 年*承公*仅涉及 “二号房*”,未提及一号房*,邓X、林X无证据证明*X放弃继承,林XX遗产仍处于*分割状态,林X作为继承人的权**法*保护。

3)邓X、林X “房*属宋X个人所有” 的抗辩不成*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经*法*记发生效力,但法*另有*定的除外)、《最高*民法*关**用〈民法*〉物权*的解*(一)》第二条(当事人有*据证明*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态不符,请求确认其享有*权*,应*支*)。

事实推导:① 登记不代表唯一所有*:虽一号房*登记在宋X名下,但林X提交的换房*议、付款凭证、住房*贴表等证据,足以证明*记簿记载与真实权**态不符,林X享有*有**;② 继承公*无关*:2001 年**未涉及一号房*,不能*定林X放弃该房*继承,邓X、林X以 “公*已处理遗产” 抗辩无事实依据;③ 福利*房*冲突:林X另行享受福利*房,是其个人权*,与一号房*的家*共有*性无关,不能*此否定其在一号房*中的权*。

三、裁判结果

确认宋X与邓X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就 “一号房*” 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邓X、林XX*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林X将 “一号房*” 恢复登记至宋X名下;

驳回原告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确认房*买卖合同无效维权:3 个核心要点

举证 “恶意串通 + 虚假交易”,锁定无效情形

若发现亲属私自过户房*,需收集 “未支*房*、低价交易、代签合同” 等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文*、录音),证明*易*真实;同时*交 “权**证明(如换房*议、付款凭证)、遗产未分割证明(如公*未涉及该房*)”,证实对方**存在其他权**仍恶意处分,符*《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无效情形。

反驳 “登记即所有*”,主张*实权**态

对方* “房*登记在个人名下” 抗辩时,需提交证据证明*记簿记载与真实权**符(如家*共有*议、出资凭证、历史*易*录),依据《物权*解*(一)》第二条主张*实权*,打破 “登记即唯一所有*” 的片面认知。

明*遗产范*,保护继承权*

若房*涉及已故亲属遗产,需确认是否已通*公*、诉讼等方*分割,如未分割,提交亲属关*证明、已故亲属死亡证明,主张*为法*继承人的权*,证明*方*分行为损害遗产继承权,强*合同无效的理由。

2. 家*房*处分的 2 个关*提醒

共有**处分需全*同意,避免单*过户

家*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共同出资房*)处分时,需经**权**书面同意,避免以 “登记在一人名下” 为由单*过户,否则可能* “恶意串通” 被认定无效;涉及遗产的,需先完成*承分割,明*各继承人份额后*处分。

留存关*证据,防范**争议

换房、购房*,保留换房*议、付款凭证、工龄使用证明*文*;处理遗产时,确保公*或协议明*涉及全*家*财产,避免遗漏;发现亲属擅自处分房*时,及时*定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后*维权*定基础。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房*处分需尊重真实权**态与继承权*,明*存在其他权**仍以虚假交易*式过户,构成*意串通,合同无效;登记仅为物权**方*,不代表真实权***,有**证据可推翻登记效力”。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权***证据、交易*常*据、遗产未分割证据,明*合同无效的法*理由,必要时*询律师*定 “证据固定 + 无效主张 + 恢复登记” 的维权*略,确保合法***受侵害。

法*小贴士

《民法*》明*,恶意串通*害他人合法***民事法*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使登记在一方*下,仍属共同财产;遗产未分割时,法*继承人享有*承权,他人不得擅自处分;《物权*解*(一)》支*以相*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这是林XX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29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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