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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原告,刘XX继母,败诉方)起诉刘X(被告,刘XX之女,胜诉方),要求确认 “一号房*” 赠与协议无效,继母以 “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不知情” 抗辩。近日,法*判决支*刘X,明* “一号房*系刘XX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刘X对赠与知情且同意,赠与协议合法**”,驳回刘X全*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赠与效力争议:继母求确认无效,女儿拒认可
刘X(原告,败诉方)起诉刘X(被告,刘XX之女,胜诉方),诉求:1. 判令 2016 年 9 月 23 日刘XX(2024 年*世)与刘X就 “一号房*”签订的《房*赠与协议书》无效;2. 本案诉讼费*刘X承担。
刘X主张:1. 自己与刘XX登记结婚(均系再婚),一号房* 2013 年 12 月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刘XX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 2016 年 9 月刘XX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私自将一号房*赠与刘X并办理过户,严*侵犯其合法**,赠与协议应*效;3. 刘XX去世前曾*示 “赠与不知情,要求撤销赠与”,印*赠与行为的违法*。
刘X辩称:不同意诉求。1. 一号房*系刘XX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与刘X无关:2003 年*XX因 “二号房*” 拆迁获补偿款,2011 年*补偿款购买 “三号房*”,2013 年 8 月出售三号房*获 185 万*,同年 9 月用该款全*购买一号房*(价款 140 万*),购房*均源自刘XX婚前财产,刘X未出资;2. 赠与协议合法**:2016 年 9 月刘XX与自己签订赠与协议,办理过户并缴纳税费,自己实际持有**产权,承担物业费、供暖费,履行赡养*务;3. 刘X对赠与知情且同意:2022 年*X孙*蒋XX办理居*证时,曾**己索*一号房*房*证并要求出具居*证明,刘X作为同住人,不可能*知情,且直至 2024 年*起诉,已超过合理异议期。
2. 关*事实:房*与赠与证据
核心权*证据:2003 年*XX与甲开发**公**订《拆迁补偿协议》,获二号房*拆迁款 72.99 万*;2011 年*拆迁款购买三号房*(价款 21.89 万*);2013 年 8 月出售三号房*获 185 万*(银行流水*示收款账户为刘XX个人账户);2013 年 9 月刘XX与王X签订《房*买卖协议书》,以 140 万**买一号房*,银行流水*示购房* 140 万**从*XX个人账户支*,无刘X出资记录;2013 年 12 月一号房*登记在刘XX名下。
赠与履行证据:2016 年 9 月《房*赠与协议书》载明*XX “自愿将一号房*无偿赠与刘X”,双**字确认;2016 年 9 月刘X缴纳印**、契税,9 月 27 日一号房*登记至刘X名下(单*所有);2023 年 12 月刘X缴纳一号房*供暖费 2808.3 元,提交缴费*证证实实际持有**。
知情证据:2022 年 5 月刘X孙*蒋XX与刘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蒋XX因办理居*证向*X索*一号房*房*证照片,刘X出具《居*证明》载明 “蒋XX居*于*人(刘X)家*”,刘X认可与蒋XX、刘XX共同居*在一号房*,无法*认对房*产权*记的知情。
刘XX陈*证据:刘XX 2024 年 7 月(去世前 1 个月)称 “赠与刘X不知情”,但 2024 年 3 月刘XX曾*具《授权*托书》,委托刘X “全**理生活起居、财产及丧葬事宜”,且刘X提交的住院记录显示,刘XX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因癌症多次手术,2024 年 3 月脑部肿瘤切除后*识不清,其去世前陈*可信度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是否属刘X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X对刘XX与刘X的赠与行为是否知情,赠与协议是否因 “损害刘X权*” 无效?
刘XX去世前的陈*能*推翻赠与协议的效力?
2. 胜诉关*:房*属个人财产 + 赠与知情,协议有*
(1)一号房*系刘XX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最高*民法*关**用〈婚姻法〉若干*题的解*(一)》第十九条(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财产来源清晰:一号房*购房* 140 万*,源自刘XX出售三号房*的 185 万*,而三号房*系 2011 年* 2003 年*迁补偿款购买,拆迁补偿款、三号房*均形成**XX与刘X 2012 年*婚前,属刘XX婚前个人财产;② 无共同出资:刘X主张 “出资 30 万*”,但仅提交案外人蒋X 1 的取款记录(2013 年 2-3 月取现 10.85 万*),无法*明*款项*于*号房*购房,且刘X所述 “家*存放大量现金” 无证据佐证,银行流水*未显示刘X向*XX转账,其出资主张*成*;③ 形态变化不改变属性:婚前财产通*出售、再购房*形式转化,仅财产形态发生变化,所有**性仍属个人,故一号房*为刘XX婚前个人财产,刘X无共有*。
(2)刘X对赠与行为知情且同意,赠与协议不损害其权*
法*依据:《民法*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行为有*:(一)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良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知情证据充*:2022 年*X孙*蒋XX办理居*证时,向*X索*一号房*房*证并要求出具居*证明,刘X作为同住人,且知晓孙*办理居*证事宜,不可能*了解**产权*记情况;刘X主张 “不知晓”,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微信聊天记录与居*证明*关*性,应*担举证不能*后*;② 合理期限无异议:赠与行为发生于 2016 年,刘X直至 2024 年*起诉,长达 8 年*提出异议,与 “不知情” 的主张*盾,符* “默认知情” 的司**践;③ 无损害权**形:一号房*属刘XX个人财产,其有**由处分,赠与刘X未损害刘X的任***,不符* “恶意串通*害他人权*” 的无效情形,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法,应*有*。
(3)刘XX去世前的陈*可信度低,无法*翻赠与协议效力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应*以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出裁判)。
事实推导:① 陈*前后*盾:刘XX出具《授权*托书》,委托刘X处理财产事宜,表明*认可刘X对财产的处置权;2024 年 7 月突然主张 “赠与不知情”,与此前行为矛盾,且刘X提交的住院记录显示,刘XX脑部肿瘤切除后*识不清,去世前 1 个月的陈*可能*他人影响,可信度低;② 无其他证据佐证:刘XX的陈*无书面协议、录音等其他证据佐证,仅凭单**头陈*无法*翻 2016 年*履行完毕*赠与协议(过户、缴税、实际持有),法*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赠与协议效力维权:3 个核心要点
举证 “个人财产来源”,锁定处分权*础
若赠与房*源自婚前财产转化,需收集拆迁补偿协议、婚前购房*同、售房*银行流水、再购房*款记录等证据,形成 “婚前财产 - 出售 - 再购房” 的完整链条,证明**属个人所有,有**由处分,反驳 “夫妻共同财产” 的主张。
留存 “对方*情” 证据,反驳 “不知情” 抗辩
赠与后*保留对方*晓产权*更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居*证明、物业费*缴记录),若对方*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可主张* “默认知情”;对方* “不知情” 抗辩时,提交上述证据证明*知晓事实,打破 “恶意隐瞒” 的不实主张。
质疑 “矛盾陈*” 可信度,强*协议有*性
若对方* “权**去世前陈*” 抗辩,需收集权**此前的书面文*(如授权*托书、财产处置协议)、健康*况*据(如住院记录、意识评估报告),证明**前后*盾或系意识不清时*出,可信度低,无法*翻已履行的赠与协议。
2. 婚前财产处置的 2 个关*提醒
留存财产转化证据,避免权*争议
婚前财产出售、再购房*,需通*个人账户收支*项,保留银行流水、购房*同等证据,明*财产来源与去向,避免因 “资金*同”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必要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财产归*。
赠与履行完整手续,确保效力无瑕疵
赠与房*时,需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办理产权*户并缴纳相**费,保留缴税凭证、过户回执;若赠与对象为近亲属,可同步*存赡养*务履行证据(如医疗费**、生活费*账),强*赠与的合理性与合法*。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形态转化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权**有**由赠与;对方*赠与知情且长期无异议的,视为默认同意,赠与协议合法**;单**盾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无法*翻已履行的法*行为”。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财产来源证据、赠与履行证据、对方*情证据,明*赠与协议的合法*,必要时*询律师*定 “权*确认 + 证据抗辩” 的维权*略,确保赠与权**受侵害。
法*小贴士
《婚姻法》明*,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则》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法*民事法*行为有*;对方*赠与知情且长期无异议的,视为默认同意,仅凭单***无证据佐证的,法*不予采信,这是刘X胜诉的核心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