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培训贷”纠纷案胜诉:员工离职,公司承诺偿还的贷款终获法院支持
一、 事情经过
XX先生原系XX公司员工,在职期间,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XX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D先生)以提供专项培训为由,要求XX先生以其个人名义在两个第三方贷款平台(“轻松学”与“即分期”)办理了总计数万元的贷款。所贷款项随即按照公司指示,转入了提供培训的XX公司账户。
后XX先生从XX公司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明确约定由XX公司负责按期偿还上述尚未结清的培训贷款。然而,XX公司与XX公司未能如约还款,导致XX先生不仅面临贷款平台的催收,其个人信用亦遭受威胁。为维护自身权益,XX先生委托本律师赵XX,将XX公司、XX公司及实际控制人D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法律关系定性: 案涉款项虽以“培训费”为名,且由XX先生个人贷款,但实质是XX先生应公司要求、为公司经营目的而垫付的款项。XX公司和XX公司在解除协议中明确承诺还款,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单纯的劳动或培训纠纷。
责任主体认定:XX公司与XX公司: 作为贷款的受益方和共同承诺还款方,两公司应对XX先生已代为偿还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际控制人D先生:担保责任: D先生曾以“担保人”身份签署《欠条》,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案涉债务发生时,D先生系XX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请,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先生偿还代付款项47,787.14元;
被告D先生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被告D先生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公司培训贷”引发的纠纷,其胜诉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参考价值:
明确法律关系: 法院穿透“培训”表象,认定由公司承诺偿还的个人贷款构成民间借贷,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精准追责: 本案成功追究了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和担保规则,有效击穿了公司面纱,防止责任人金蝉脱壳,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员工维XX: 本案警示职场人员,应警惕公司要求办理个人贷款的行为,任何关于费用承担的承诺均应落于书面,并在权益受损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X。
本案由赵XX律师代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周密的证据组织与有力的庭审主张,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避免了当事人“人离职、债留身”的不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