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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引导员工贷款培训”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本律师在以下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法律关系梳理:将复杂的劳动关系与借贷关系厘清,明确各方责任; 证据体系构建:通过协议、录音、转账记录、欠条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适用精准: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成功主张一般保证、法人人格否认等法律原则; 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代理“培训贷”纠纷案胜诉:员工离职,公司承诺偿还的贷款终获法院支持

一、 事情经过

XX先生原系XX公司员工,在职期间,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XX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D先生)以提供专项培训为由,要求XX先生以其个人名义在两个第三方贷款平台(“轻松学”与“即分期”)办理了总计数万元的贷款。所贷款项随即按照公司指示,转入了提供培训的XX公司账户。

后XX先生从XX公司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明确约定由XX公司负责按期偿还上述尚未结清的培训贷款。然而,XX公司与XX公司未能如约还款,导致XX先生不仅面临贷款平台的催收,其个人信用亦遭受威胁。为维护自身权益,XX先生委托本律师赵XX,将XX公司、XX公司及实际控制人D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法律关系定性: 案涉款项虽以“培训费”为名,且由XX先生个人贷款,但实质是XX先生应公司要求、为公司经营目的而垫付的款项。XX公司和XX公司在解除协议中明确承诺还款,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单纯的劳动或培训纠纷。

责任主体认定:XX公司与XX公司: 作为贷款的受益方和共同承诺还款方,两公司应对XX先生已代为偿还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际控制人D先生:担保责任: D先生曾以“担保人”身份签署《欠条》,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案涉债务发生时,D先生系XX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请,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先生偿还代付款项47,787.14元

被告D先生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被告D先生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公司培训贷”引发的纠纷,其胜诉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参考价值:

明确法律关系: 法院穿透“培训”表象,认定由公司承诺偿还的个人贷款构成民间借贷,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精准追责: 本案成功追究了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和担保规则,有效击穿了公司面纱,防止责任人金蝉脱壳,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员工维XX: 本案警示职场人员,应警惕公司要求办理个人贷款的行为,任何关于费用承担的承诺均应落于书面,并在权益受损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X。

本案由赵XX律师代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周密的证据组织与有力的庭审主张,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避免了当事人“人离职、债留身”的不公局面。


  • 2024-10-13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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