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郑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23)豫0191民初30844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郑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被告:
河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案情背景: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借款约18000万元,年利率按同期LPR计算,到期日为2022年1月20日。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23年1月20日。被告某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法院组织质证并审查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分四笔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借款共计约18000万元;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
某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某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约18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17日的利息270XXXX7222.21元、违约金151XXXX0312.5元,此后利息及违约金以约1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
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两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
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
利息及违约金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超过LPR四倍上限;
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未超出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费及保全险费依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675、676、680条(借款返还、逾期利息、禁止高利贷);
《民间借贷规定》第27、28、31条(利息计算、逾期利率上限);
《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第264条(迟延履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