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XX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4〕394号
被不起诉单*荆*市XX**公*,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XXXX1000XXXXX57312.登记住所地荆*市沙*XXX工业园X期 X 区。
诉讼代表人聂XX,系荆*市XX**公***。
被不起诉人杨X,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居*身份 证号码422421XXXXXX3513.汉族,高*文*,荆*市XX**公***代表人、董*长。户籍*在地湖北省XX沙*区XX镇XX街XX号,现住荆*市沙*区XX镇XXXXX路X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9月26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XX,北京XX律师。
本案由荆*市公**沙*区XX侦查**,以被不起诉单* 荆*市XX**公**被不起诉人杨X涉嫌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9月24日向*院移送起诉。
经*院依法*查**:
2022年9月,荆*市XX**公*(以下简*XX公
司)实际控制人刘XX(另案处理)为弥补XX**公**项*额, 联系被不起诉人杨X,商*向**市XX**公*(以下简*XX**公*)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费*为票面金*的5个点。杨XX*询XX**公**账会计*,同意为XX**公**开140 万**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9月27日,杨XX*XX**公* 会计*开货物名为纺织产品*针织布、劳**织造加工增值税专用 发票共计13份(金*XXX.05元,税额161061.95元,价 税合计XXX元)交予刘XX。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4 月24日期间,XX**公***对公*户向XX**公**账合计140 万*,后*X通*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向*XX指定账户转款合计 133.04万*,XX**公**际从*获利6.96万*。
2023年12月,杨X得知公**关*在调查*开发票一事, 在如实向***关*明*况*,安*会计**年12月30日将为 XX**公**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冲红*废,并联系刘XX将收取的6.96万**票费**XX**公**公*户于2024年 1月2日退还至XX**公**户。
被不起诉人杨X于2024年4月19日经*话传唤到案,到案 后*愿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XX**公**没有*实交易*情况*,为他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6.1062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杨X身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零五 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立案前已退还违法*得,冲红*废涉案发 票,认罪认罚。杨X犯罪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 自首,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 除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公**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单*)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
七日内向*院申*。
湖北省XX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