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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财产分割纠纷中,“家*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是关*裁判依据。近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房*确权*件中,刘X(长子遗孀)、陈X(长子之女)、周X(三子遗孀)、陈X(三子之子)四原告,依据 2015 年**成*签订的《协议书》,起诉要求分割父亲遗留的承租公*(已购为私房),最终**判决支*四原告的诉求,确认每人对应**享有*分之一房*份额。本文*合案件细节,解*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房*份额主张*核心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陈XX(已故,2003 年*世)与孙X(被告一)系夫妻,育有*子:长子陈X(已故,2015 年*世)、次子陈X(被告二)、三子陈X(已故,2022 年*世)。陈X与刘X(原告一)系夫妻,陈X(原告二)是二人之女;陈X与郑X(第三人)系夫妻,陈X(被告三)是二人之女;陈X与周X(原告三)系夫妻,陈X(原告四)是二人之子。
“一号房*”(朝阳*某地址)原系陈XX 1982 年***承租的公**宅,2003 年*XX去世后,孙X继续承租。2015 年,孙X召集全*家*成*(陈X、刘X、陈X、陈X、郑X、陈X、陈X、周X、陈X)签订《协议书》,约定 “一号房*承租期间归*X居*,孙X与陈X共同生活;若日后*策允许*买,由三家(陈X、陈X、陈XX*)共同出资,房*所有***家*有”。
2017 年 6 月,孙X未通*四原告,单*与乙房**签订《成*价出售直管***宅楼房*议书》,折合陈XX 42 年*龄、孙X 28 年*龄,以 2.35552 万**买 “一号房*”,2018 年 3 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在孙X名下。四原告得知后,起诉要求按《协议书》分割房*。
2. 诉讼主张*争议焦*
四原告起诉称:《协议书》明*约定 “一号房*由三家*同出资购买、共有”,现房*已购为私房,条件成*,应*认刘X与陈X享有*分之一份额、周X与陈X享有*分之一份额,陈XX*享有*分之一份额;孙X、陈X、陈XX协助办理过户,税费*份额分担。
孙X、陈X、陈X辩称:1. 《协议书》是附生效条件协议,孙X仍在世,条件未成*;2. 购房*由孙X个人出资,房*系其个人财产,有**行处置;3. 四原告未尽赡养*务,孙X要求变更协议,去世后*分给四原告;4. 陈X已去世,无法*行 “与孙X共同生活” 的义务,协议应*更。
3. 关*事实查*
《协议书》效力:协议由全*家*成*签字(陈X名字由陈X代签,陈X认可),明* “三家*同出资、共有**”,内容*法,系各方*实意思表示;
购房*节:2017 年*房*,孙X未通*四原告,亦未举证证明 “征求过原告意见且原告放弃购买”;购房* 2.35552 万**孙X支*,但房*折合陈XX(已故)工龄,工龄对应***于*XX遗产;
赡养*务:被告主张 “四原告未尽赡养*务”,未提交证据;四原告表示愿意承担赡养*务,本案仅主张**份额,不涉及家*矛盾;
协议条件成*:2017 年**已按政策允许*买,《协议书》约定的 “购买条件成*”,孙X单*购房*反协议约定。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协议书》是否有*、购房***按协议分割房* **,法*最终**我方(四原告)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协议书》是合法**的家*财产分割协议,对各方**束*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协议性质明*:《协议书》是家*成*为分割家*共有*产(“一号房*” 承租权*未来购买权)签订的协议,并非孙X主张* “遗嘱”,内容** “共同出资、共有**” 的具体约定,具备合同的核心要件;
签订程*合法:全*家*成*签字确认,陈X对代签行为认可,无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协议合法**;
条件已成*:2017 年**符* “政策允许*买” 的约定条件,孙X应*协议通*三家*同出资,但其单*购房,违反协议义务,构成*约。
2. 房*虽登记在孙X名下,但需按协议确认共有*额
根据《物权*》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个人共有”,本案中:
登记不代表单*所有:房*虽登记在孙X名下,但系基于《协议书》约定的 “可购买” 条件购买,且折合了陈XX的工龄(属于*XX遗产,三家*有**承),孙X单*登记的行为不能*抗《协议书》的约定;
份额应*额共有:《协议书》约定 “归*家*同所有”,未明*具体份额,根据《物权*》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份额,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三家**占三分之一份额,对应*原告所在的两家(陈X、陈XX*)各得三分之一;
购房*需按份额返还:四原告认可孙X支*了 2.35552 万**房*,同意按份额(每家*分之一)返还 7851.73 元,符* “权**义务对等” 原则,法*予以支*。
3. 被告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不能**
“条件未成*” 不成*:《协议书》约定的条件是 “政策允许*买”,而非 “孙X去世”,2017 年**已购买,条件已成*,孙X以 “在世” 为由抗辩无协议依据;
“原告放弃购买” 无证据:被告主张 “征求过原告意见且原告放弃”,但未提交任**面或口头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根据 “谁主张*举证” 原则,该抗辩不成*;
“未尽赡养*务” 不影响房*份额:赡养*务与房*份额分割是两个法*关*,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未尽赡养*务,即便存在赡养*议,亦不能*定《协议书》的效力,可另案解*。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告孙X名下的北京市朝阳* “一号房*”,三分之一产权*额归*告刘X、陈X所有,三分之一产权*额归*告周X、陈X所有;被告孙X、陈X、陈X及第三人郑XX*决生效后*日内,协助刘X、陈X、周X、陈X办理房*所有**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各方*权*额分担;
原告刘X、陈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告孙X支*购房* 7851.73 元;
原告周X、陈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告孙X支*购房* 7851.73 元;
驳回原告刘X、陈X、周X、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家*财产分割纠纷中主张***供三点核心建议:
1. 签订家*财产协议:明* 3 类关*内容
财产范*清晰:明*约定分割的财产(如房*、存款)的具体信息(地址、面积、金*),避免模糊表述;
权**务明*:约定 “条件成*时*履行方*”(如本案 “政策允许*买时*同出资”)、份额比例、过户时*等,减少后*争议;
全*成*签字:确保家*成*(尤*是财产权****)均签字确认,代签需有*面授权*事后*认,留存协议原件,避免 “无签字”“无原件” 导致效力争议。
2. 主张**份额:紧盯 2 类核心证据
协议优先:以合法**的家*财产协议为核心证据,证明 “共有*定”,对抗不动产登记的单*所有;
辅助证据补强:收集购房**工龄证明(如本案折合已故父亲陈XX工龄)、出资线索(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违约证据(如未通*共同出资的聊天记录、录音),形成*整证据链。
3. 应*对方*辩:抓住 2 个关*反驳点
驳斥 “登记即所有”:强* “登记仅为公*效力,不能*抗内部协议约定”,尤*是财产涉及家*共有*遗产时,需结合协议、工龄、出资等综合认定;
反驳 “无赡养*务则无权*割”:明* “赡养*务与财产分割是独立法*关*”,对方*张 “未尽赡养*务” 需举证,且不能*此否定协议效力,可要求对方*案主张*养*题,避免混淆争议焦*。
本案的判决充*体现了 “尊重家*成*约定、依法*护共有**” 的原则,明*了家*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在家*财产分割中,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关*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关*,避免因 “口头约定”“单*登记” 导致权**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