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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在农*宅基地纠纷中,“赠与撤销” 与 “赡养*务” 常*织在一起,成*家*矛盾的导火索。近日,北京市某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父母以 “儿子未尽赡养*务” 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此前对宅基地及房*的赠与,并索* 64 万***退补偿,最终**判决驳回父母的全*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宅基地赠与的法*效力及赡养*务的认定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宅基地背景

张XX(原告一,化名)与刘XX(原告二,化名)系夫妻,育有*子一女,其中次子张X(被告一,胜诉方)与妻子王X(被告二,胜诉方)婚后*期生活在 “一号宅院”(某村 125 号)。“一号宅院”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张XX名下,但张XX*将户口迁入该院,成*户主,且一家*口在此居*至今,未另获批宅基地。

2019 年 9 月,张XX、刘XX出具《声明》,明* “一号宅院及房*的所有******X、王X享有”,同时*另外两处宅院的归*进行了分配。2023 年 6 月,“一号宅院” 被纳入腾退范*,张X作为被腾退人签订协议,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 51.9221 万*、宅基地闲置面积奖励 12.46 万**共计*百万**偿款。

2. 诉讼主张*争议焦*

张XX、刘XX起诉称:《声明》第 2 条是将 “一号宅院” 赠与张X、王X,现二人未履行赡养*务(需申*强*执行才支*赡养*,且拒绝陪同看病、帮忙租房),依据《民法*》赠与撤销条款,要求撤销该条款,并判令张X、王X返还宅基地区位补偿与闲置奖励共计 64.3821 万*。

张X、王X辩称:1. 《声明》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家*内部分家*议,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单**配,张X作为该院实际使用人,本就享有*基地权*;2. 已按生效判决履行赡养*务(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赡养*、医药费),不存在 “不尽赡养*务” 的情形;3. 王X对张XX、刘XX无法*上的赡养*务;4. 张XX、刘XX户籍*在 “一号宅院”,且长期居*在 “三号宅院”(由三子赡养),腾退利**二人无关。

3. 关*事实查*

赡养*务履行:2022 年*XX、刘XX曾*诉张X支*赡养*,法*判决张X每月支*每人 300 元*养**承担四分之一医药费,二审维持原判。张X提交的银行记录显示,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0 月,其通*妻子王X账户按时**赡养*,且在法*执行通*后*即补缴了此前的医药费*生活费,无拖欠情形;

宅基地实际使用:张X一家*口自 2002 年*在 “一号宅院” 居*,2004 年**户主,院内房*翻建、维护均由张X夫妇出资,张XX、刘XX未在此长期居*,且 “三号宅院” 腾退时*人已作为被安*人口享受利*;

《声明》性质:《声明》对三处宅院的归*进行了整体分配,符*农*分家*议的特征,而非单*赠与行为,且签订后*年*,张XX、刘XX未提出异议,张X已实际享有 “一号宅院” 权*;

证据有*性:张XX、刘XX提交的 “拒绝陪同看病” 视频,未显示通*人身份,张X否认是自己,无法*明*主张*事实。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声明》是否为赠与合同、张X是否存在 “不尽赡养*务” 情形 **,法*最终**我方(张X、王X)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声明》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分家*议,无撤销基础

根据《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的双***行为。本案中:

《声明》的性质:《声明》同时*三处宅院的归*进行分配,明*各子女对对应*院的权*,符*农* “分家*产” 的特征,是张XX、刘XX对家*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单**配,而非针对 “一号宅院” 的单*赠与;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农*宅基地以 “户” 为单*使用,张X作为 “一号宅院” 的户主,且长期在此居*,即便无《声明》,其作为家*成*亦享有*基地使用权,不存在 “无偿接受赠与” 的前提;

权**际享有:《声明》签订后*年,张X一直占有、使用 “一号宅院”,张XX、刘XX未提出任**议,进一步**《声明》是分家*议,而非可撤销的赠与。

2. 张X已履行赡养*务,不符*赠与撤销的法*条件

《民法*》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撤销需满*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务而不履行”。本案中:

“不履行” 的事实:张X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执行款项**凭证,证明*已按生效判决支*赡养*、医药费,虽部分款项**行程*支*,但系因 “医药费**未明*” 导致,并非故意拖欠,且在收到执行通*后*即履行,不属于 “拒不履行”;

“陪同看病” 主张*证据:张XX、刘XX提交的视频无法*认通*人身份,张X亦不认可,根据 “谁主张*举证” 原则,其未能*明*X “拒绝履行照料义务”,不足以认定 “不尽赡养*务”;

王X无赡养*务:王X作为儿媳,对公*无法*规定的赡养*务,张XX、刘XX以王X “未尽义务” 为由主张*销,缺乏法*依据。

3. 张XX、刘XX不享有 “一号宅院” 的腾退利*,返还诉求无依据

实际使用与户籍*符:张XX、刘XX户籍*在 “一号宅院”,且长期居*在 “三号宅院”,并非该院的实际使用人,根据腾退政策,被腾退人是实际使用人张X,补偿款应**所有;

“房*一体” 原则:张XX、刘XX仅主张*基地补偿,却认可院内房*与己无关,但宅基地使用权*房*所有**可分割,其未享有**权*,自然无权*张*基地腾退利*;

重复享受利*:“三号宅院” 腾退时,张XX、刘XX已作为被安*人口获得利*,现再主张 “一号宅院” 补偿,不符*公**则。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X、刘XX的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张XX、刘XX负担。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处理农*宅基地与赡养*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农*分家*议与赠与合同需明*区分,避免性质混淆

分家*议的特征:若对多处家*财产进行分配,明*各子女的权***,且涉及家*成*长期居*事实,一般认定为分家*议,签订后*各方*有*束*,难以单**销;

赠与合同的要件:若仅针对单*财产,明* “无偿给予” 且受赠人表示接受,才构成*与,需留存书面赠与协议,明*赠与条件(如赡养*务),避免后*争议。

2. 履行赡养*务需留存证据,避免 “举证不能”

固定支*凭证:支*赡养*、医药费*,通*银行转账并备注 “赡养*”“医药费”,留存票据、转账记录,证明*履行义务;

留存照料证据:陪同看病、照顾*活时,保留病历、护理费*据、邻居*言等,若对方*绝配合,可通*录音、视频(明*当事人身份)留存证据,避免后*被主张 “不尽义务”。

3. 宅基地权**张*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尊重 “户” 单*属性

实际使用优先:农*宅基地使用权* “户” 为单*,即便登记在父母名下,若子女长期在此居*、落户且无其他宅基地,子女作为实际使用人,享有*法*用权;

腾退利***:腾退补偿款一般归*腾退人(实际使用人)所有,户籍*在、未实际居*的父母,若已在其他宅院享受腾退利*,无权*主张*宅院补偿;

签订书面协议:涉及宅基地分配、赠与的,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各方***务,必要时**委会见证,避免因 “口头约定” 或性质模糊引发纠纷。

本案的判决充*体现了 “尊重农*实际生活习*” 与 “依法*定权**务” 的结合,明*了分家*议与赠与合同的区别,以及赡养*务履行的举证标准。在农*家*财产纠纷中,需结合宅基地政策、实际使用情况*法*规定,理性主张**,避免因误解**关*导致诉讼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30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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