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胜诉:仲裁庭支持“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裁决全额返还加盟费
一、 事情经过
A女士(加盟商)于2024年3月29日与XX公司(特许人)签订了《“某青春”项目区域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设备款等共计72,800元。
合同签订后仅数日,A女士即发现XX公司可能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相应的加盟资质,经过审慎评估,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遂于2024年4月3日,即在签约后的第5天,通过微信正式向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XX公司以已提供培训、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拒绝退款。为维护自身权益,A女士委托本律师赵XX及团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支持了我方的核心主张,并作出如下关键认定:
合同性质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仲裁庭认定,案涉《区域代理合同》的实质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关系应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范和调整。
核心胜诉点:支持“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 这是本案的决胜关键。仲裁庭认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但基于特许经营中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特点,为保护投资意愿不成熟的被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即“冷静期”)。
A女士在签约后第5天即提出解除,合同期限为一年,其行为是在合理的“冷静期”内行使法定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案涉合同于2024年4月3日解除。
返还费用于法有据: 合同解除后,XX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实质地履行了核心合同义务(如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持续的经营指导等)。因此,仲裁庭支持A女士要求XX公司返还全部合作费用72,800元的请求。
三、 裁决结果
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支持我方几乎全部仲裁请求:
确认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于2024年4月3日解除;
被申请人XX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A女士返还全部合作费72,800元;
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748元及本案全部仲裁费用3,101元。
四、 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用法律“冷静期”规定保护加盟商权益的案例,其胜诉具有重要的警示和示范价值:
明确“冷静期”的法律效力: 裁决明确,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仍可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这为加盟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反悔”机制和法律保障。
规范特许经营市场: 本案警示所有特许人(品牌方),必须拥有真实的经营资源和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应诚信、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吸引投资,将面临被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的法律风险。
彰显及时维权的重要性: 本案中,A女士在发现风险后迅速行动并果断委托专业律师,是成功维权的关键。这提醒广大投资者,一旦权益受损,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至关重要。
本案由赵XX律师团队代理,凭借对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和精准的仲裁策略,成功帮助当事人在极短时间内从一份不理想的投资合同中解脱出来,并全额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