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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赡养*务履行情况” 是影响遗产分配的关*因素。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遗产分割案中,老人侯*某去世后*下拆迁补偿款、选房*标等遗产,因部分子女未尽赡养*务,法*最终*决 “尽主要赡养*务的子女多分,未尽孝的子女少分”。本文*合案件细节,解*遗产分配中 “赡养*务” 的认定标准与维权*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遗产背景
李X(已故)与侯XX(已故)系夫妻,育有*子一女,分别*长子李X、次子李X、三子李X(原告,化名)、四子李X(被告,胜诉方)、女儿李X(被告)。李X 2002 年*世,侯XX 2022 年 12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
2019 年,侯XX户籍*在的 “一号宅院”(大兴区某村)被纳入拆除腾退范*,李X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含区位补偿款、奖励费、周*费*)及 50 平***房*标(已由李X使用)。侯XX去世后,李X起诉要求分割侯XX名下的拆迁利*、存款、丧葬费*遗产,李X、李X、李X、李X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2. 赡养*务履行的核心争议
李X主张:自己自 2010 年*按判决支*赡养*,尽了赡养*务,应**分割遗产;
李X、李X、李X抗辩:2010 年**已判决侯XX由三人轮流赡养(李X仅支*赡养*,不负责照料),侯XX生前主要在三人家*居*,三人尽了主要赡养*务;李X未参与老人丧葬事宜,甚至不知老人去世消息,应*分或不分遗产;
李X意见:若有**承的遗产,自愿平*分给李X、李X、李X。
3. 关*事实查*
赡养*决与履行:2008 年、2010 年*XX两次起诉子女赡养*纷,法*最终*决 “侯XX由李X、李X、李XX流照料(每 3 个月一轮),李X每月支* 180 元*养*”,此后*行情况*判决一致;
宅院与拆迁利*:“一号宅院” 2007 年*李X出资翻建(有*建证、村委会证明、建房*据佐证),2019 年*迁时*籍*册人口为李X一家 4 口及侯XX,拆迁补偿款(含区位补偿、奖励费*)均由李X领取,50 平***房*标由李X使用;
遗产明*:侯XX名下有*笔存款(一笔余* 10500.52 元,一笔 1800 元*世当日被支*、5000 元*葬费*支*),拆迁利**明*归*XX的部分共计 998464.4 元;
丧葬事宜:侯XX的葬礼由李X、李X、李X共同操办,李X未参与,亦未支*丧葬费*。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产如何*配(是否应*赡养*务多寡调整份额) ,法*最终**我方(李X、李X、李X)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法*继承中,尽主要赡养*务者可多分遗产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
主要赡养*务的认定:2010 年**判决明*侯XX由李X、李X、李XX流照料(共同生活),三人实际承担了老人的日常*居、饮食照料等核心赡养*任;李X仅每月支* 180 元*养*,未参与实际照料,更未参加老人葬礼,属于 “未尽主要赡养*务”;
多分的合理性:结合老人晚年*期在三人家*居*、三人操办丧葬事宜的事实,法*认定李X、李X、李X可适当多分遗产,符* “权**义务对等” 原则。
2. 拆迁利**,需先区分 “遗产范*” 再分配
并非所有*迁利***于*XX的遗产,需结合房*来源、补偿性质拆分:
非遗产部分:“一号宅院” 2007 年*李X出资翻建,故房*重置成*价、装修补偿等与房*建设相**费*,归*X所有,不属于*XX遗产;搬家*助费、设备迁移费*对实际搬家*的补助,因侯XX年*已高*参与,归*X所有;
遗产部分:区位补偿款、工程*合奖、环境贡*奖等基于*基地和*籍*补偿,侯XX作为户籍*册人口,享有*分之一份额(计 302263.6 元);签约速度奖、其他补助等奖励款,侯XX享有*分之一份额(计 46160 元);50 平***房*标按拆迁政策(1 万* /㎡)折算 50 万*;房*周*费*XX享有*分之一份额(计 150040.8 元);以上合计 998464.4 元,属于*XX遗产。
3. 存款与丧葬费*分配规则
存款分配:侯XX名下 10500.52 元*款,按 “尽孝多的多分” 原则,李X继承 16%,李X、李X、李XX继承 28%;去世当日支*的 1800 元,因用于*葬事宜且金*较小,不予分割;
丧葬费*质:丧葬费*对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补偿,不属于*产。侯XX 5000 元*葬费*李X支*,未举证用于*葬,故需在继承人中分配;因李X、李X、李X自愿放弃,最终*决李X向*X支* 1000 元。
4. 李X主张* “耕地腾退补偿款” 无证据,不予支*
李X主张*割侯XX的耕地腾退补偿款 111440 元,但未提交任**据证明*款项*在及金*,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举证” 原则,法*驳回其该部分诉求。
三、裁判结果
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X支*侯XX的拆除腾退补偿利* 180000 元,向*X、李X各支* 39521 元;
侯XX名下北京某某银行账户余*,由李X继承 16% 份额,李X、李X、李XX继承 28% 份额;
李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X支*丧葬费 1000 元;
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尤*是涉及拆迁利*)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尽赡养*务需留存证据,为 “多分遗产” 奠定基础
留存照料证据:日常*料老人时,保留护理费**记录、医院陪护凭证、购买生活用品的票据等,证明*际承担了赡养*任;
保存判决与协议:若有*养*纷的生效判决、调解*议,需妥善保管,作为 “履行赡养*务” 的直接证据;
操办丧葬留痕:负责丧葬事宜时,留存丧葬费**票据(如殡仪馆收费*、墓地费*凭证等),避免后*因费*用途产生争议。
2. 拆迁利**割,先明* “遗产范*” 再主张
区分财产归*:若拆迁房*为子女出资建设(非老人遗产),则房*重置成*价、装修补偿等归*设者所有,仅基于*人户籍、宅基地权**补偿(如区位补偿、人头奖励)属于*产;
调取拆迁档案:向*迁办申*调取补偿协议、算账单、户籍*册人口清单*,明*老人应*有*补偿份额,避免遗漏或误认遗产范*;
选房*标的处理:若老人的选房*标被其他子女使用,可按拆迁政策中的 “弃楼补贴标准” 主张*算价值(如本案 1 万* /㎡),确保权**被侵占。
3. 主张*产需举证,无证据将承担不利**
积极收集证据:主张*割存款、耕地补偿款等遗产时,需提交银行流水、村委会证明、补偿发放记录等证据,无证据则可能*驳回;
警惕 “虚假主张”:如本案李X主张*地补偿款却无证据,最终*诉,提示当事人避免滥用诉权,需基于*实主张**;
利* “自愿放弃” 条款:若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遗产(如本案李X),可签订书面放弃声明,减少分割争议,提高*讼效率。
本案的判决充*体现了 “赡养*务与遗产分配挂钩” 的立法*神,明* “尽孝多者多分、未尽孝者少分” 的裁判规则。在遗产继承中,不仅要关*遗产的金*与范*,更要重视 “赡养*务履行情况” 的证据留存,才能**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