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仲裁案胜诉:仲裁委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求,为员工追回近7万元
一、 事情经过
A女士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XX公司,但XX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XX公司长期拖欠A女士的工资及销售提成。
2023年9月15日,A女士因XX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而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女士委托本律师赵长轲,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及经济补偿金等。
二、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在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据我方提交的充分证据,对案件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仲裁庭确认双方在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庭认定,XX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A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依法裁决XX公司向A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905元。此项成为本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大单项权益。
拖欠工资及提成应予支付: XX公司对拖欠2023年5月至8月的工资16,000元及提成7,766.9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仲裁庭予以支持。
部分支持防暑降温费: 对于在仲裁时效内的部分防暑降温费,仲裁庭予以支持。
经济补偿金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由于A女士未能提交其因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而被迫离职的充分证据,该项请求未获仲裁庭支持。
三、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支持我方多项核心请求,具体如下:
确认双方在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向A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905元;
XX公司向A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16,000元及提成7,766.9元;
XX公司向A女士支付防暑降温费362.07元;
以上款项合计66,033.97元,由XX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 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涵盖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主张法定赔偿的综合性劳动维权案例,其成功处理具有典型的警示和参考价值:
明确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本案再次警示所有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违反此义务将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成本巨大。
证据是维权基石: 本案的胜诉得益于完整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链。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时,应注意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
专业代理保障权益最大化: 在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专业律师对法律条款的精准适用和对仲裁程序的熟练把握,依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除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委托前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外的几乎所有法定权益,最大限度地挽回了经济损失。
本案由赵长轲律师代理,通过周密的证据准备和有力的庭审主张,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在平衡劳资关系、保护弱势一方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