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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腾退纠纷中,“背户” 获取额外利**分割的 “分家*实认定”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拆迁利**纷案件中,母亲赵X(原告)起诉儿子李X(被告一,胜诉方)、儿媳刘X(被告二)、孙*李X(被告三),要求返还 2 套拆迁房* 65 万***偿款,最终**认定 “分家*实成*”“原告系背户”,仅支*原告部分权*,驳回其余*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拆迁中 “背户利**割” 与 “分家*实” 的裁判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李XX(已故,2024 年*世)与赵X(原告)系夫妻,育有*子李X(第三人一)、长女李X(第三人二)、次子李X(被告一)。李X与刘X(被告二)系夫妻,李X(被告三)是二人之子。
“一号宅院”(大兴区)原系李XX祖*,1989 年李XX夫妇在院内建北房 5 间、东*房 3 间;2015 年*X在院内拆 1 间东*房,新建南房 5 间、西厢房 2 间。“二号宅院”为李XX夫妇后*申*的宅基地。
2012 年,李X与李X签订《分家*》,约定 “一号宅院归*X所有,拆迁利***;二号宅院归*X所有,拆迁利***”,且 “一号宅院” 宅基地使用权*户主由李XX变更为李X(乡镇政府同意变更)。2013 年,李XX、赵X户籍*至 “二号宅院”(非农*户),李X一家*籍*在 “一号宅院”(农*户)。
2. 拆迁背景*诉讼主张
2018 年,“一号宅院” 因北京新XX噪声区治理项*被腾退,按政策 “年* 18 周*直系血亲可分院”。李X以 “背户” 方*,让李XX、赵X作为 “成**系血亲” 参与分院,使 “一号宅院” 从 1 户拆分为 2 户(李XX、李XX户),共获 400 平***房*标及 171.9121 万**偿款。
李X代签协议后,选购 4 套安*房,并与李XX签订《分款申*书》,约定李XX领 20 万*、李X领 151.9121 万*。后*X以 “李X伪造授权、诱骗签字” 为由起诉,要求:1. 返还 “三号房*”“四号房*”;2. 返还补偿款 65.95605 万*。
李X等三人辩称:1. 分家*实成*,“一号宅院” 归*X所有,拆迁利****;2. 李XX、赵X系 “背户”,双**定 20 万**背户补偿,且该款已被二人消费;3. 同意按法*继承分割李XX遗产,但赵X诉求过高。
李X、李XX称:1. 无分家*实,“一号宅院” 系父母所有;2. 李X未尽赡养*务,但 20 万**偿款已消费,不再主张。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家*实是否成*、李XX夫妇是否为 “背户”、额外拆迁利**何*割,法*最终**我方(李X等三人)核心主张,逻辑如下:
1. 分家*实成*,“一号宅院” 归*X所有
根据《物权*》(当时**)及地方*基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更 + 分家*” 是认定分家*关*:
书面证据支*:2012 年《分家*》明* “一号宅院归*X”,李X、李X签字确认,内容*法;
行政确认补强:宅基地使用权*户主由李XX变更为李X,经*委会证明、乡镇政府同意,行政程*合法,且李XX夫妇 2013 年*户 “二号宅院”,侧面印*分家*实;
实际使用佐证:2015 年*X出资翻建 “一号宅院”(新建南房、西厢房),李XX夫妇未参与,进一步*明*X是实际权**。
赵X、李X、李X否认分家,但未提交相*证据(如推翻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判决、反驳分家**录音 / 证人),故法*采信 “分家*实成*”,“一号宅院” 拆迁利**基础权***X。
2. 李XX夫妇系 “背户”,多获利**按贡*分割
根据《搬迁腾退方*》,“分院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基础”,本案中:
非宅基地使用权*:李XX、赵X户籍* “二号宅院”,非 “一号宅院” 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院是为 “实现利**大化” 的背户行为,而非基于*有*;
多获利**计*:若仅李X 1 户拆迁,仅获 200 平***标及 224.9223 万**偿;因背户多获 200 平***标及 124.9835 万**偿,该部分为 “额外利*”;
贡*与分割:李XX夫妇的背户行为对额外利****,但双**明*约定分割方*,不能*赵X主张 “全*占有”。法*按公**则,酌定额外利**李XX、李XX户均分(各得 100 平***标 + 62.49175 万**偿)。
3. 20 万**部分补偿,李XX遗产按法*继承处理
20 万**性质:《分款申*书》系李XX本人签字,虽赵X称 “受欺骗”,但无证据证明,结合二人已消费*款的事实,法*认定该款是额外利**部分分割,而非全*;
遗产分割:李XX名下额外利*(50 平***标 + 21.245875 万**偿)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去世后*产(25 平***标 + 10.6229 万**偿)按法*继承,赵X(40%)、李X(20%)、李X(20%)、李X(20%)均分,最终*X共获 70 平***标 + 29.7442 万**偿。
4. 赵X诉求过高,法*驳回不合理部分
房*返还诉求:赵X仅获 70 平***标,而 “三号房*”“四号房*” 面积分别* 89.67 平**、124.26 平**,远超其应*份额,且李X已合法*购并取得产权*,故驳回 “返还 2 套房*” 诉求;
补偿款诉求:赵X应* 29.7442 万*,扣除已消费* 20 万*,仅余 9.7442 万*,其主张 65.95605 万**依据,故驳回超出部分。
三、裁判结果
李X与乙**公**订的《定向**房*卖合同》项* “五号房*”的权***X享有;李X于*决生效后*日内交付房*,并在具备登记条件时*助办理过户;
赵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X支* “五号房*” 购房*差额 10.2486 万*;向*X、李X各支*指标折价款 7.54 万*;
李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X、李X各支*继承补偿款 4.249175 万*;
驳回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拆迁腾退纠纷(尤*是背户、分家*)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分家*留存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议
签订正式分家*:明*宅基地、房*归*及拆迁利**配,由全*家*成*签字,必要时**委会见证;
办理权*变更:宅基地使用权、房*所有**分家*定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是认定分家*实的关*,避免 “口头约定”“未过户” 导致纠纷。
2. 背户需明*利**定,留存书面协议
书面约定背户补偿:若以 “背户” 方*多获拆迁利*,需签订协议明*补偿金*、支*方*(如本案若书面约定 20 万**全*背户补偿,可避免后*争议);
保留支* / 消费*据:背户补偿款的转账记录、消费*证(如租金、医疗费*据),可证明***实际履行约定,减少诉讼风险。
3. 主张*迁利**理性,紧扣政策与证据
明*权***:根据拆迁政策(如宅基地使用权、户籍、分院原则)确定自身应*利*,避免超出实际贡*主张**;
留存核心证据:分家*、权*证书、拆迁协议、分款凭证、翻建出资证明*,是反驳对方*合理诉求的关*,如本案中李X的分家*、宅基地变更登记、翻建证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本案的判决充*体现 “尊重分家*实、按贡*分割利*、兼顾***诚信” 的原则,明*了拆迁中 “背户”“分家” 的裁判标准。在类似纠纷中,提前固定分家*据、明*背户约定、理性主张**,是维护自身合法***核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