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在拆迁背景*的法*继承纠纷中,“遗产范*认定”“背户利**割”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外孙*X(原告一)、外孙*张X(原告二)、外孙*X(原告三)起诉姨母周芳(被告一)、姨父王X(被告二),要求继承外曾**刘X(已故)名下宅院的拆迁补偿款与安*房,最终**认定 “存在法*继承份额”“背户利**均分”,支*三原告部分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拆迁中遗产继承与背户利**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刘X(1989 年*世)与周X(1963 年*世)系夫妻,育有*女:长女周娟(1992 年*世,张X、张X、张X、张X之母)、次女周芳(被告一)。周芳与王X(被告二)系夫妻,育有*子王X(第三人,自愿将份额赠与周芳);周娟与张XX(2006 年*世)系夫妻,育有*X、张X、张X、张X(第三人,与周芳串通,否认继承事实)四人。
“一号宅院”(大兴区某村)原系周X 1950 年*记的祖*,1983 年*建北房 5 间(刘X在世时),2010 年周芳、王X、张X、张X、王X(周芳之女)共同出资建东*厢房* 3 间(非遗产)。2018 年,“一号宅院” 因道路*铁路**被腾退,周芳、王X以 “背户” 方*分两户签订补偿协议,获 4 套安*房(含 “二号房*” 等)及剩余*偿款 144.5905 万*。
2. 诉讼主张*争议焦*
张X、张X、张X起诉称:刘X、周娟对 “一号宅院” 享有*权,周娟的遗产份额应*四人转继承,故要求:1. 分割剩余*偿款 144.5905 万*;2. 确认 “二号房*” 归*人所有,周芳、王X协助过户。
周芳、王X辩称:1. “一号宅院” 经*家*产归周芳所有,刘X、周娟无权*,拆迁档案未体现二人利*;2. 东*厢房*偿款已分割完毕,与继承无关;3. 刘X去世超 30 年,本案超诉讼时*;4. 王X系 “背户”,额外利***所有。
张X辩称:同意周芳意见,否认周娟有*承份额;王X辩称:自愿将份额赠与周芳。
3. 关*事实查*
遗产基础:“一号宅院” 宅基地原登记为周X,刘X、周芳、周娟均为法*继承人;1983 年*建北房 5 间时*X在世,属家*共有*产,刘X去世后*遗产;
拆迁细节:2018 年*退时,“一号宅院” 确权*积 483.66 平**,周芳、王XX两户签约,获宅基地区位补偿 147.7582 万*、安*房*标 362.74 平**(分户多获 162.74 平**),剩余*偿款 144.5905 万**二人领取;
诉讼时*:拆迁补偿款 2020 年*放,3 套期房 2023 年 5 月交付,2023 年 9 月起诉,未超 3 年**;
背户事实:王X非宅基地使用权*,分户使 “一号宅院” 多获补偿款(含区位补偿 45.9243 万*)及安*房*标,属 “背户” 额外利*。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刘X、周娟的遗产范*“背户额外利**割”“诉讼时*是否届满”,法*最终**我方(张X、张X、张X)核心主张,逻辑如下:
1. 刘X、周娟享有*产份额,法*继承成*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继承顺序):
宅基地利*:“一号宅院” 宅基地源于周X,周X 1963 年*世后,份额由刘X、周芳、周娟各继承 1/3;刘X 1989 年*世后,其份额由周芳(尽主要赡养*务,酌定 56%)、周娟(44%)继承;周娟 1992 年*世后,其 44% 份额由张X、张X、张X、张X各继承 11%;
房*利*:1983 年*建北房 5 间属刘X家*财产,刘X去世后*遗产,周芳(60%)、周娟(40%)继承;周娟的 40% 份额由四子女各继承 10%;
分家*产不成*:周芳主张 “分家” 但无书面协议,仅口头陈*,且未举证周娟放弃继承,故其抗辩无依据,法*不予采信。
2. 背户额外利**均分,遗产部分参与继承
根据《民法*》第六条(公**则)及拆迁政策:
额外利***:分户使 “一号宅院” 多获宅基地区位补偿 45.9243 万*、安*房*标 162.74 平**,属背户额外利*,按公**则由王X(背户方)与刘X(遗产方)均分;
遗产部分分割:刘X分得的额外利*(区位补偿 22.9621 万*、安*房*标 79.8 平**),按法*继承由周芳(60%)、周娟(40%)继承,周娟的 40% 份额由四子女各继承 10%;
王X仅获均分部分:王X非继承人,仅能*得自身均分的额外利*(区位补偿 22.9621 万*、安*房*标 79.74 平**),无权*有*产部分。
3. 诉讼时*未届满,周芳抗辩不成*
根据《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
拆迁补偿款 2020 年 10 月发放,3 套期房 2023 年 5 月交付,权**(张X等)此时*知晓利**损,2023 年 9 月起诉未超 3 年**;
周芳以 “刘X去世超 30 年” 主张**届满,混淆 “继承开始时*” 与 “权**损时*”,继承开始后*产未分割,不适用时*限制,故其抗辩无法*依据。
4. 东*厢房*遗产,已分割部分不重复处理
2010 年**厢房*张X、张X、张X、王X、王X共同出资建造,属共有*产,2019 年*方*签署协议分割补偿款(每人 2 万*),且张X未出资,故该部分不属遗产,法*不予处理,符* “不告不理” 原则。
三、裁判结果
周芳、王X于*决生效后*日内,共同向*X、张X、张X每人支*补偿款 11.477902 万*,共计 34.433706 万*;
王X与乙**公**订的《定向**房*卖合同》项* “三号房*”(大兴区)的权*,由张X、张X、周芳、张X各享有 25% 份额;王X在具备产权*记条件时,协助四人办理份额登记;
驳回张X、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因 “二号房*” 超应*指标,法*调整为 “三号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拆迁背景*的法*继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主张*产需明*范*,留存三类关*证据
产权*础证据:收集宅基地原始登记证、翻建出资凭证(如建材发票、工人证言),证明*继承人对宅院的产权**;
继承关*证据:提交亲属关*证明(派出所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明*法*继承顺序与份额;
拆迁档案证据:向*迁办申*调取补偿协议、选房*标明*、分户审批表,证明*迁利**额及额外利*(如背户多获部分),避免对方*瞒利*。
2. 应*背户抗辩:抓住两点反驳关*
区分 “基础利*” 与 “额外利*”:基础利*(如原宅基地补偿、原房*补偿)属遗产,额外利*(分户多获部分)按公**则均分,背户方*权*占;
举证背户事实:通*分户前后*偿对比(如指标差额、补偿款差额)、背户方*宅基地使用权*(如户籍*在、非本村村民)的证据,证明*外利**源,要求均分。
3. 时*抗辩应*:明* “权**损时*”
不被 “继承开始时*” 误导: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始,但遗产未分割时,权**受损;需以 “拆迁利**际发放 / 安*房*付时*” 作为时*起算点;
留存知情证据:收集拆迁通*、补偿款到账记录、安*房*付通*等,证明*晓利**损的时*,反驳 “超时*” 抗辩。
本案判决充*体现 “法*继承优先、公**割额外利*” 的原则,明*了拆迁中遗产范*与背户利**分割标准。在类似纠纷中,明*遗产边*、固定关*证据、理性主张**,是维护合法*承利**核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