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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房*承纠纷中,“产权*更承诺的法*效力” 与 “拆迁利***认定”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母亲赵X(原告)起诉儿子李X(被告一)、儿媳刘X(被告二)、孙X李X(被告三)、孙X李X(被告四)等,要求确认两套拆迁安*房**己所有*给予子女补偿,最终**认定 “产权*更承诺有*”“孙X已享有**权*”,驳回赵X全*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拆迁中产权*更承诺与遗产认定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赵X(原告)与李XX(已故,2012 年*世)系夫妻,育有*子二女:长子李X(已故,2024 年*世,子李X)、次子李X(被告一)、三子李X(被告五)、长女李X(被告六)、次女李X(被告七)。李X与刘X(被告二)系夫妻,育有*子李X(被告三)、一女李X(被告四)。
赵X与李XX原有 “一号宅院”(大兴区),1985 年*北房 9 间,2004 年*庄*划分为 “二号宅院”(西院,北房 4 间,由李X一家**)与 “三号宅院”(东*,北房 5 间,由赵X、李XX及李X一家**)。2010 年,“二号宅院” 因土地一级开发项*被腾退,按分院原则分为两户:李XX(“二号宅院 - 1”)与赵X户(“二号宅院”)。
2. 拆迁与产权*更细节
2010 年 6 月,赵X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议,获两套安*房:“四号房*”与 “五号房*”,并签订《拆迁安*房*卖合同》。
2010 年 8 月 20 日,赵X与李XX(承诺人)、李X(产权*)共同出具《房*产权*更申*承诺书》,约定将 “四号房*” 产权*更为李X;同日,与李X(产权*)出具相*承诺书,将 “五号房*” 产权*更为李X,甲**公****认。后 “四号房*” 于 2016 年*付李X居*,“五号房*” 虽未交房,但水*燃气信息已登记至李X名下。
3. 诉讼主张*争议焦*
赵X起诉称:“四号房*”“五号房*” 系其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李XX去世后,一半归*所有,另一半为遗产,应*法*继承分割,请求确认两套房*归*己所有,按子女份额给予补偿。
李X、刘X、李X、李X辩称:1. 赵X系 “背户”,“二号宅院” 实际归*X一家*有,拆迁利****;2. 《房*产权*更申*承诺书》系赵X与李XX真实意思表示,非赠与,李X、李X已享有**权*;3. 赵X此前起诉要求撤销承诺被驳回,现主张*承无依据。
李X同意赵X诉求;李X、李X放弃继承;李X未出庭亦未答辩。
4. 关*事实查*
产权*更有*性:2021 年*X以 “赠与” 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两份承诺书,法*两审均判决 “承诺书非赠与合同,撤销诉求无依据”;2022 年*X、李X起诉要求赵X配合过户,法*以 “需先分家*产” 驳回,二审维持;
宅院归*:“二号宅院” 北房 4 间虽为赵X、李XX 1985 年*建,但 1988 年*X结婚后*父母口头分家,单*居*该院,后*南房、门道等由李X夫妻建设,拆迁档案中李XX单*签约并获补偿;
背户事实:赵X户籍* “三号宅院”,参与 “二号宅院” 分院是为帮助李X最大化拆迁利*,其已在 “三号宅院” 享受拆迁利*(两套安*房)。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 **“四号房*”“五号房*” 是否为李XX遗产 **“《房*产权*更申*承诺书》是否有*”,法*最终**我方(李X、李X等)核心主张,逻辑如下:
1. 产权*更承诺有*,赵X与李XX已处分房*权*
根据《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
承诺非赠与,系权**更:两份《房*产权*更申*承诺书》明*约定 “将房*产权*更为李X、李X”,甲**公****认,此前法*生效判决已认定 “非赠与合同”,而是对《拆迁安*房*卖合同》买受人的变更,具备合同效力;
李XX生前已同意:承诺书签订于 2010 年 8 月,李XX 2012 年*世,其作为承诺人签字捺印,表明*前已同意将房*权**更给孙X,不存在 “遗产未处分” 情形;
赵X无权*悔:赵X虽主张 “受欺骗”,但未提交证据,且生效判决已驳回其撤销诉求,根据 “一事不再理” 原则,其主张*成*。
2. “二号宅院” 拆迁利***X一家,赵X系背户,无实质权*
根据《民法*》第六条(公**则)及拆迁政策:
分家*实成*:1988 年*X结婚后*父母口头分家,单*居* “二号宅院”,建设附属房*,拆迁时**作为 “二号宅院 - 1” 户签约,符*农*分家**,赵X未举证反驳;
背户无权*:赵X户籍* “三号宅院”,参与 “二号宅院” 分院仅为帮助李X多获指标,其未实际居*该院,亦未出资建设后*房*,且已在 “三号宅院” 获拆迁利*,无权*张 “二号宅院” 安*房;
利**重复享有:赵X主张 “两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举证对 “二号宅院” 有*质产权**,且其在 “三号宅院” 已获足够居*保障,重复主张*符*公**则。
3. 房*非李XX遗产,赵X继承主张*依据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遗产是死亡时*留的财产:李XX 2012 年*世前,已通*《房*产权*更申*承诺书》将 “四号房*”“五号房*” 权**更给李X、李X,去世时*无该部分财产权*,故不构成*产;
生效判决已确权:此前法*判决已认定承诺书有*,李X、李X对房*享有*待权(“四号房*” 已实际居*,“五号房*” 已登记相**息),赵X以 “继承” 为由主张**,与生效判决冲突,法*不予支*。
三、裁判结果
赵X与甲**公* 2010 年 8 月签订的《拆迁安*房*卖合同》项* “四号房*” 的权**务归*X享有,赵X于*决生效后*日内协助李X办理入住手续,在具备产权*记条件时*助将房*登记至李X名下;
赵X与甲**公* 2010 年 8 月签订的《拆迁安*房*卖合同》项* “五号房*” 的权**务归*X享有,赵X于*决生效后*日内协助李X办理入住手续,在具备产权*记条件时*助将房*登记至李X名下;
驳回赵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拆迁安*房*纷(涉及产权*更、背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产权*更需签订书面承诺,留存官方*认证据
明*变更内容:签订《房*产权*更申*承诺书》时,需明* “产权*更对象”“权**务转移范*”,由所有***签字,并要求拆迁人(如甲**公*)盖**认,增强**效力;
避免 “赠与” 表述:若为分家*权**认,避免使用 “赠与”“无偿给予” 等词汇,防止后*被认定为赠与合同,增加撤销风险;
留存履行证据:房*交付后,及时*理入住、水*燃气登记,保留缴费*证,证明*际享有**,如本案中李X居* “四号房*”、李X登记 “五号房*” 信息,均成*关*证据。
2. 背户需明*利**定,避免事后*议
书面约定背户性质:若以 “背户” 方*帮助他人多获拆迁利*,需签订协议明* “背户不享有*质权*”“拆迁利***实际权**”,避免后*主张*割;
区分 “形式签约” 与 “实质权*”:背户人虽可能*为被腾退人签约,但需通*分家*议、出资证明、居*事实等证据,证明*际权**,如本案中李X一家*分家**、建设房*证据,反驳背户人的权**张。
3. 应*生效判决,避免重复诉讼
尊重生效裁判:若此前诉讼中法*已对产权*更、利***作出判决,需依据判决结果主张**,避免重复起诉,如本案中赵X多次起诉被驳回,最终*与生效判决冲突,诉求不被支*;
及时*定证据:面对他人反悔,需收集生效判决、产权*更承诺、履行证据等,形成*整证据链,证明*身权*,如本案中李X、李X提交的承诺书、生效判决、居*缴费*据,均成*胜诉关*。
本案判决充*体现 “尊重书面承诺、维护生效裁判、兼顾*质公*” 的原则,明*了拆迁中产权*更承诺的法*效力与利***认定标准。在类似纠纷中,签订规范*书面文*、留存履行证据、尊重司**判,是维护自身合法***核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