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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份遗嘱并存的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的法*形式要件” 与 “遗嘱效力优先级”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儿陈X(原告,胜诉方)起诉兄长陈X(被告)及其他 兄弟姐妹,主张*母亲赵X(已故)2017 年*立代书遗嘱继承房*,兄长陈X则出示母亲 2014 年*立代书遗嘱主张*分,最终**认定 “两份遗嘱均不符*法*形式”,判决按法*继承六子女各得六分之一份额。本文*合案件细节,解*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与法*继承的适用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财产背景
陈XX(已故,2014 年*世)与赵X(已故,2022 年*世)系夫妻,育有*女一子:长女陈X、次女陈X(原告)、三女陈X、四女陈X、五女陈X、长子陈X(被告)。
1999 年,陈XX与甲**公**订《房*买卖协议》,购买 “一号房*”(海*区,建筑面积 79.1 平**),同年 10 月取得房*所有**,登记在陈XX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2014 年 5 月陈XX去世,未留遗嘱;2022 年 5 月赵X去世,生前先后*立两份代书遗嘱,引发子女继承争议。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陈X起诉称:赵X 2017 年 5 月 13 日所立代书遗嘱载明 “将‘一号房*’中本人份额由六子女均分”,请求按该遗嘱继承房*,六子女各得六分之一份额。
陈X辩称:赵X 2014 年 11 月 23 日所立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中本人 57.14% 份额由本人继承,五姐妹各继承 7.14%”,该遗嘱合法**;2017 年*嘱时*X已患老年*呆,无民事行为能*,且形式瑕疵,应*无效,请求按 2014 年*嘱继承。
陈X、陈X、陈X、陈X辩称:听从**判决,对两份遗嘱效力不持明*意见;陈X、陈XX及赵X确有*年*呆,但确诊时*不详,陈X认可 2014 年*嘱中赵X签名真实性,陈X表示无法*认 2017 年*嘱签名。
3. 关*事实查*
(1)2014 年*书遗嘱细节
内容:明* “一号房*” 为夫妻共同财产,陈XX份额按法*继承六子女各得 7.14%,赵X将自身 57.14% 份额遗留给陈X;
形式:落款有 “立遗嘱人:赵X”“委托执行人:刘X、宋X”“代书人:邓X” 签名,均注日期 “2014 年 11 月 23 日”;邓X系陈X丈夫,与继承人存在利*关*;
见证人:未明* “委托执行人” 为见证人,无其他无利*关*见证人签名,仅代书人邓X签名。
(2)2017 年*书遗嘱细节
内容:载明 “将‘一号房*’中本人份额由六子女均分”;
形式:共 1 页,落款 “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见证人” 栏纵向*名,赵X签名后,代书人(见证人)“宋XX、见证人 “姜X”“周X” 因横向**不足纵向*名,仅遗嘱整体注日期 “2017 年 5 月 13 日”,无代书人、见证人单*注日期;
行为能*争议:陈XX交赵X 2019 年*院病历,记载 “血管*痴呆、痴呆症 3 年”(推断 2016 年*患病),但病历同时*明 “神志清楚,对答切题”;陈X、陈X佐证赵X有*断性思绪混乱,但无 2017 年**民事行为能*的鉴定结论。
(3)其他关*事实
六子女均认可 “一号房*” 为陈XX、赵X夫妻共同财产,陈XX去世后*分割;
陈X自认赵X去世后* “一号房*” 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其他五姐妹均放弃租金*益*割;
双**不要求房*折价,仅需确认继承份额。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两份代书遗嘱是否符*法*形式要件“赵X订立 2017 年*嘱时*否具备民事行为能*”,法*最终**我方(陈X等主张**继承的子女)诉求,逻辑如下:
1. 2014 年*书遗嘱因 “无合法*证人” 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原规定,本案适用)“代书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嘱人签名”:
见证人资格瑕疵:遗嘱中 “委托执行人刘X、宋X” 并非法*规定的 “见证人”,见证人需在遗嘱订立时*场见证,而执行人仅负责遗嘱执行,二者性质不同;唯一参与签名的代书人邓X系陈X丈夫,为继承人近亲属,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人”,邓X无见证人资格;
形式要件缺失:无两个以上无利*关*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仅代书人(利*关*人)签名,不符* “两个以上见证人” 的法*要求,故 2014 年*嘱无效。
2. 2017 年*书遗嘱因 “代书人、见证人身份不明” 无效
虽陈X主张*X订立 2017 年*嘱时*民事行为能*,但法*结合证据认定 “行为能*争议不成*”,最终* “形式瑕疵” 认定遗嘱无效:
行为能*认定:陈XX交的 2019 年*历虽记载 “痴呆症 3 年”,但 2017 年**直接证据(如鉴定报告、当时*医疗记录)证明*X无民事行为能*;病历中 “神志清楚,对答切题” 可佐证赵X在类似时**备基本认知能*,且陈X等子女认可赵X签名真实性,故无法*定 2017 年*嘱时*X无行为能*;
形式瑕疵关*:遗嘱落款 “代书人(见证人)” 与 “见证人” 栏签名纵向*列,无法*分谁是代书人、谁是见证人,不符* “代书人需明*身份并签名” 的要求;且仅遗嘱整体注日期,代书人、见证人未单*注明**日,无法*认签名时*与遗嘱订立时*一致,存在篡改风险,不符*代书遗嘱的形式法*原则,故 2017 年*嘱亦无效。
3. 无有*遗嘱时,按法*继承均等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继承办理;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及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遗产范*确定:“一号房*” 为陈XX、赵X夫妻共同财产,陈XX 2014 年*世后,其 50% 份额按法*继承由赵X及六子女各得 1/7(约 7.14%);赵X去世后,其名下份额(自身 50% + 继承陈XX的 1/7)共计 8/14(约 57.14%),因无有*遗嘱,按法*继承由六子女各得 8/14 ÷ 6 = 2/21;
最终*额计*:法*结合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 及 “法*继承均等” 原则,简*认定为 “整体房*按六子女均等继承”—— 因赵X与六子女共同继承陈XX份额后,赵X的最终*额由六子女再次均等继承,整体结果相*于*子女各得 “一号房*” 六分之一份额,符* “均等继承” 的司**践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XX名下、位于*京市海*区 “一号房*”由陈X、陈X、陈X、陈X、陈X、陈X按份继承,陈X、陈X、陈X、陈X、陈X、陈X各享有*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代书遗嘱订立与继承纠纷处理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代书遗嘱:严*把控 “见证人资格” 与 “形式完整性”
见证人选择:需两名以上无利*关*人(如邻居、同事、律师,避免继承人近亲属、债权*、债务人),且需在遗嘱订立全**场,不得中途离场;
身份明*标注:遗嘱中需清晰区分 “代书人” 与 “见证人”,代书人需在落款处明*注明 “代书人” 身份,避免签名混淆;
日期完整规范: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需在各自签名旁单*注明*、月、日(如 “2024 年 6 月 1 日”),不得仅在遗嘱末尾统一注日期,确保签名与遗嘱订立时*一致。
2. 主张*嘱无效:从 “形式瑕疵” 与 “实质要件” 双*视角举证
形式瑕疵举证:重点关* “见证人资格是否合法”“签名是否完整”“日期是否规范”,如本案中 2014 年*嘱的 “利*关*人代书”、2017 年*嘱的 “身份标注不清”,均为关*无效理由;
实质要件举证:若主张*嘱人无民事行为能*,需提交遗嘱订立时*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直接证据,避免以 “后*病历” 推断 “当时*态”,如本案中陈XX交的 2019 年*历因无法*接证明 2017 年*况,未被法*采信。
3. 无有*遗嘱时:理性接受法*继承,避免过度争议
法*继承的均等原则:除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外,一般情况*子女应*等继承遗产,如本案中六子女均无 “多分” 或 “少分” 的法*情形,故各得六分之一份额;
财产分割方*灵活选择:若继承人对房*归*无争议,可仅确认份额(如本案);若存在争议,可协商*价补偿或竞价取得,避免因 “争夺所有*” 导致亲情破裂,同时*意放弃非核心利*(如本案中五姐妹放弃租金*益),减少诉讼成*。
本案判决充*体现 “代书遗嘱形式法*” 与 “法*继承均等” 原则,明*了代书遗嘱的严*要求与无有*遗嘱时*处理规则。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重视细节合规;在继承争议中,需理性举证、尊重法*规定,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