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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遗嘱继承与法*继承并存” 的房*纠纷中,“代书遗嘱效力”“代位继承资格”“房*分割比例”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陈X(原告一,胜诉方)、儿媳刘X(原告二,胜诉方)起诉叔父陈X(被告一)、堂兄陈X(被告二)等亲属,主张*祖*张X(已故)代书遗嘱继承房*,被告以 “遗嘱系遗赠、超时*” 抗辩,最终**认定 “遗嘱有*”“陈X系法*继承人(代位继承)”,判决按 “遗嘱 + 法*继承” 分割房*,支*祖**核心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代书遗嘱、代位继承与房*分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陈XX(已故,2011 年*世)与张X(已故,2017 年*世)系夫妻,育有*子:长子陈X(已故,2013 年*世)、次子陈X(被告三)、三子陈X(被告一)、四子陈X(被告四)、五子陈X(已故,2013 年*世)。
陈X与刘X(原告二)系夫妻,育有*女陈X(原告一);
陈X与赵X(被告五)系夫妻,育有*子陈X(被告二);
陈XX与张X的父母均先于*人去世。
2011 年 9 月,张X与甲**公**订《房*买卖契约》,购买 “一号房*”(朝阳*,建筑面积 75.54 平**),2012 年 8 月登记在张X名下,双**认可该房*为陈XX与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由陈X、刘XX*使用。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陈X、刘X起诉称:
2015 年 8 月 26 日,张XX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中本人份额归*X所有(不包*其配偶)”,遗嘱有*频佐证、见证人出庭,合法**;
陈X先于*X去世,陈X系代位继承人,属法*继承人范*,遗嘱非遗赠,无需受 “60 日接受期” 限制;
二人自 1993 年*与陈XX、张X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务,且陈X患抑郁*、刘X视力残疾(青光眼、视神经*缩),应*当多分,主张*得 “一号房*” 70% 折价款。
陈X、陈X、陈X、赵X辩称:
遗嘱系事先起草,未宣*内容,代书人签名早于*X,形式瑕疵,应*效;
陈X系张XX*,属第二顺位继承人,遗嘱性质为遗赠,陈X未在 60 日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
四人每月给付张X生活费,尽了赡养*务,不同意陈X、刘X多分,主张*法*继承各得五分之一份额。
陈X(被告三)述称:
认可张X遗嘱真实性,同意 “一号房*” 中张X份额由陈X继承,但陈XX份额应*法*继承分割,不主张**所有*,亦不同意陈X、刘X多分。
3. 关*事实查*
(1)代书遗嘱细节
形式:2015 年 8 月 26 日订立,代书人孙X,见证人孙X、周X、吴X(均为张X邻居,无利*关*),张X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日期;
佐证:视频显示张X亲自宣*遗嘱内容,确认意思表示真实,精神状态清晰;见证人出庭作证,证实遗嘱系张X真实意愿,陈X长期照顾*X;
(2)赡养*继承人特殊情况
赡养*据:陈X、刘X提交居*证明、医疗缴费*录,证明*期与张X共同生活,照顾*常*居;陈X等提交的 “现金*活费” 无书面记录,张X生前未提及,法*未采信;
特殊情况:陈X的北京XX医院病历显示其患抑郁*,无法*作、无收入;刘X的医院诊断证明*示其患青光眼、视神经*缩,视力无法*复,每月养*金* 2000 余*。
(3)房*价值与分割意愿
“一号房*”:经*X、陈X、陈X、赵XX*,2024 年 5 月北京中鼎联合房*产土地资产评估**有*公**具《房*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 549.02 万*,鉴定费 1.6226 万**陈X等四人支*;
分割意愿:陈X、刘X不主张**所有*,要求折价款;陈X、陈X、陈X、赵X主张**归*人所有,支*折价款。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代书遗嘱是否有*“陈X是否为法*继承人(遗嘱是否为遗赠)”“房*分割比例是否应*斜”,法*最终**我方(陈X、刘X)核心主张,逻辑如下:
1. 代书遗嘱合法**,形式与实质要件均满*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他见证人签名,注明*、月、日”:
形式合规:遗嘱有 3 名无利*关*见证人(邻居),代书人孙X、见证人孙X、周X、吴X均签名并注日期,张X签字捺印,视频完整记录遗嘱宣*与签署过程,无 “代书人签名早于*嘱人” 的证据(被告未提交相*证据),符*代书遗嘱的法*形式;
实质真实:见证人出庭作证,结合张X宣*遗嘱的视频,可确认遗嘱内容*其真实意愿,且张X当时*神状态清晰(视频中对答切题、表达连*),具备完全*事行为能*,无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情形。
2. 陈X系法*继承人,遗嘱非遗赠,不受 “60 日接受期” 限制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代位继承成*:陈X(张X之子)先于*X去世,陈X作为陈X的直系晚辈血亲,有**位继承张X的遗产,属于*一顺位法*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顺位与被代位人一致);
遗嘱性质为遗嘱继承:张X将 “一号房*” 中本人份额指定由法*继承人陈X继承,符* “遗嘱继承” 的定义,而非 “遗赠”(遗赠需指定法*继承人以外的人),故无需适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的规定,陈X无需单*作出接受表示。
3. 房*分割:按 “遗嘱 + 法*继承” 处理,兼顾*养**与特殊情况
(1)“一号房*” 份额计*
陈XX(2011 年*世)的 50% 份额:无遗嘱,按法*继承由张X及五子(陈X、陈X、陈X、陈X、陈X)各得 10%(即房*总份额的 5%);
陈X(2013 年*世)的 5% 份额:由其子陈X代位继承;
陈X(2013 年*世)的 5% 份额:由其女陈X代位继承;
张X(2017 年*世)的份额:自身 50% + 继承陈XX的 5% = 55%,按遗嘱由陈X继承;
陈X合计*承份额:5%(代位陈X) + 55%(遗嘱) = 60%;陈X、陈X、陈X、陈X各继承 5%。
(2)分割比例倾斜*考量
赡养**:陈X、刘X提交的居*证明、医疗记录可证实其长期与张X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务,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可适当倾斜;
特殊困难:陈X患抑郁*无收入、刘X视力残疾需治疗,属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生活有*殊困难又缺乏劳*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的情形;
最终*整:法*综合考量后,未支* 70% 的主张,但在 “按份继承” 基础上,结合房*实际居*情况(陈X、刘XX*),判决陈X等四人取得房*所有*,向*X支* 60% 折价款,向*X支*适当补偿,兼顾*法*规定与实际需求。
三、裁判结果
位于*京市朝阳* “一号房*”:由被告陈X、被告陈X、被告陈X、被告赵X继承,被告陈X、被告陈X、被告陈X、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原告陈X房*折价款 329.412 万*、支*原告刘XX*折价款 15.2505 万*;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遗嘱继承 + 代位继承” 类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代书遗嘱:注重 “形式完整” 与 “证据留存”
形式合规细节:确保 2 名以上无利*关*见证人在场(优先选择邻居、同事、律师,避免亲属、债权*),代书人、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 “年、月、日”(避免仅签日期或漏签),遗嘱人签字捺印*,全**音录像(清晰记录遗嘱人宣*内容、精神状态、在场人员身份);
关*证据补充:若遗嘱涉及房*,需附房*证复印*,明*房*地址、面积、登记信息,避免因信息模糊引发争议。
2. 代位继承的举证:明* “亲属关*” 与 “先死亡事实”
亲属关*证明:提交户口本、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证明,证实 “被代位人(如陈X)系被继承人(如张X)子女”“代位人(如陈X)系被代位人直系晚辈血亲”;
先死亡事实:提交被代位人的死亡证明(医院或派出所出具),证实其死亡时*早于*继承人,满*代位继承的时*要件,避免被认定为 “遗赠”。
3. 多分房*的主张:聚焦 “赡养**” 与 “特殊困难” 的证据
赡养**举证:收集共同居*证明(物业或居*会出具)、医疗缴费*录、护理记录、购买生活用品的发票等,证明*期照顾*继承人;若其他继承人主张 “支*生活费”,需要求其提交书面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反驳无证据的 “现金**” 主张;
特殊困难举证: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如养*金*水、无业证明),证实自身缺乏劳*能*、生活困难,符*《民法*》“应*予以照顾” 的情形,增加多分房*的概率。
本案判决充*体现 “遗嘱优先、兼顾**” 的原则,明*了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房*分割的倾斜*则。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厘清继承关*、留存关*证据,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