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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继承纠纷:尽主要赡养*务多分,北京遗产律师*析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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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效力认定” 与 “赡养*务影响遗产分割” 的房*纠纷中,“遗嘱真实性”“主要赡养*务举证”“继承人先死亡对遗嘱的影响”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陈X(原告一,胜诉方)、前女婿陈X(原告二,胜诉方)起诉叔父周X(被告,败诉方),主张*祖*周XX(已故)、祖*陈X(已故)共同遗嘱及父亲周X(已故)自书遗嘱继承房*,被告以 “遗嘱虚假、继承人先死亡遗嘱无效” 抗辩,最终**认定 “共同遗嘱有*”“陈XX*主要赡养*务”,判决陈X继承 85% 房*份额,周X继承 15%,支*陈XX*心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共同遗嘱、赡养*务与遗产分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周XX(已故,2009 年 2 月死亡注销户口)与陈X(已故,2023 年 3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子一女:儿子周X(被告)、女儿周X(已故,2021 年 2 月去世)。

周X与陈X(原告二)原系夫妻,2017 年 3 月协议离婚,二人育有*子陈X(原告一,独子);

涉案 “一号房*”(大兴区)登记在周XX名下,2005 年 5 月取得产权*(京房**兴私字第 XX 号),无抵押、无查*,为周XX与陈X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陈X、陈X起诉称:

2007 年 7 月 6 日,周XX与陈XX共同自书遗嘱,载明 “因老俩需人照顾*奔女儿周X,遗产‘一号房*’留给周X”,遗嘱有*人签字及证明*签字,合法**;

2020 年 12 月 14 日,周X立自书遗嘱,载明 “父母房*(‘一号房*’)由儿子陈X继承”,该遗嘱系周X真实意愿,合法**;

周X生前与周XX、陈X共同生活,对二老尽主要赡养*务(照料日常*居、办理养*院手续),陈X去世后**亦由周X方*理,根据《民法*》应*分遗产,主张*X继承 “一号房*” 全*份额。

周X辩称:

不认可 2007 年*同遗嘱真实性,主张*嘱纸张*新、字迹清晰,不符*时*逻辑,但未申*鉴定;

周XX于*X去世,共同遗嘱指定的受益*(周X)先于**亡的被继承人(陈X),遗嘱应*效,“一号房*” 应*法*继承分割;

周XX、陈X的养*院费*及生活开支*来自二老养*金、存款及房*租金,周X未实际出资,未尽主要赡养*务,不同意陈XX*分,主张*法*继承各得 50% 份额。

3. 关*事实查*

1)遗嘱细节

2007 年*同自书遗嘱:抬头为 “遗嘱”,内容** “‘一号房*’留给周X”,落款有周XX、陈X签字(均为本人字迹,周X未申*鉴定),证明*刘X、赵X签字,日期 “2007 年 7 月 6 日”;陈X、陈X提交遗嘱原件,法*核查*式完备、无涂*,认定为真实;

2020 年*X自书遗嘱:内容*明 “父母房*由陈X继承”,落款有*X签字及见证人签字,日期 “2020 年 12 月 14 日”,周X确认真实性,但主张*X未取得房*所有*,属无权*分。

2)赡养*务证据

共同生活与照料:周XX、陈X生前居* “一号房*”,与周X同住一个小区,周X日常*料饮食起居、陪同就医;2020 年 8 月陈X入住养*院,手续由周X与陈X共同办理,周X仅偶尔探望;

费*来源争议:陈X养*院费*(每月 5000 元)及日常*支,陈XX*张 “部分由周X补贴”,周X主张 “全*来自二老自有*金”;法*核查,虽主要资金*二老所有,但周X在劳*(陪护、手续办理)及精神抚慰(定期探望、陪伴)方*尽主要义务,符* “主要赡养*务” 的认定标准;

后*处理:陈X 2023 年 3 月去世后,丧葬事宜由陈X、陈X操办,费*由陈X支*,周X仅参与仪式,未承担费*。

3)继承人死亡时*与份额关*

周XX 2009 年*世→周XX*世→陈X 2023 年*世;

周X主张 “周XX于*X去世,共同遗嘱无效”,陈XX*张 “周XX的遗嘱份额在其 2009 年*世时*生效,周X已取得该部分权*,后**自书遗嘱留给陈XX。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2007 年*同遗嘱是否有*“周XX于*X去世是否影响遗嘱效力”“陈XX*否应*分遗产”,法*最终**我方(陈X、陈X)核心主张,逻辑如下:

1. 2007 年*同遗嘱合法**,形式与实质要件均满*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及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月、日”:

形式合规:遗嘱为周XX、陈X亲笔书写,二人签字并注日期,有 2 名无利*关*证明*签字,无涂*、伪造痕迹,符*自书遗嘱的法*形式;周X虽质疑真实性,但经**释明**申*笔迹或形成**鉴定,无相*证据推翻,法*采信遗嘱真实;

实质真实:遗嘱内容 “因需人照顾*奔周X,故留房*给周X”,与周X长期照料二老的事实一致,体现周XX、陈X的真实意愿,无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情形。

2. 周XX于*X去世,仅影响陈X的遗嘱份额,不导致整个共同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分按照法*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嘱人死亡的”:

共同遗嘱的生效拆分:周XX与陈X的共同遗嘱未约定 “共同生效” 条件,应*为 “各自对自身份额的处分”—— 周XX 50% 份额在其 2009 年*世时*效,由周X继承;陈X的 50% 份额因指定继承人(周X)先于* 2023 年*世,该部分按法*继承处理;

周X的权**续:周X 2021 年*世前已通*周XX的遗嘱取得 “一号房*” 50% 份额,其通* 2020 年*书遗嘱将该份额留给陈X,符*法*规定,非 “无权*分”;陈X的 50% 份额按法*继承,由周X与周X(已去世,由陈XX位继承)平*,即各得 25%。

3. 陈XX*主要赡养*务,应*分陈X的法*继承份额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继承编的解*(一)》第十六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来源,或者在劳*等方*给予了主要扶*的,应*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务”:

劳*与精神扶*:周X长期与二老共同生活,照料日常*居、办理养*院手续;陈X去世后**由陈X操办,周X仅参与未出力,陈XX*劳*方*尽主要义务;

份额倾斜*整:陈X的 50% 法*继承份额,原应*周X与陈X(代位周X)各得 25%;因陈XX*主要赡养*务,法*酌情调整为陈X得 40%,周X得 10%;

最终*额计*:法*结合全*事实,最终*定 周XX 50% 由陈X继承,陈X的 50% 中陈X得 35%、周X得 15%”,合计*X 85%、周X 15%,既体现遗嘱优先,又兼顾*养**。

三、裁判结果

位于*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京房**兴私字第 XX 号)由原告陈X继承 85% 份额,由被告周X继承 15% 份额;原告陈X就本案所涉遗产无继承份额(其与周X已离婚,且自愿将可能*份额归*X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共同遗嘱 + 赡养*务” 类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共同遗嘱:明*生效条件,留存佐证证据

内容*晰拆分:共同遗嘱中应** “各自份额的处分方*” 及 “生效时*”(如 “一方*世后*份额由 XX 继承,另一方*世后*份额由 XX 继承”),避免因继承人先死亡导致部分份额无效;

证据留存: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可拍摄书写过程*频;涉及 “赡养**” 的,可在遗嘱中注明 “因 XX 长期照料,故留遗产给 XX”,增强*质真实性的证明*;

鉴定准备:若可能*临真实性争议,可在订立遗嘱时*步*行公*,或留存遗嘱人平**笔迹样本(如书信、签名文*),便于**应*鉴定需求。

2. 主张*要赡养*务:聚焦 “劳* + 精神扶*” 的证据

非资金*证据优先:赡养*务不仅包*经*支*,更包*劳*照料(如陪护就医、办理手续、日常*顾)与精神抚慰(如定期探望、陪伴);需收集居*证明、养*院手续、医疗记录、邻居*言等,证明*期照料事实;

反驳 “仅资金**”:若对方*张 “费*来自被继承人自有*金”,可举证 “劳*付出的不可替代性”(如独家*护、夜间照料),说明**贡*远超资金*值,符* “主要赡养*务” 的认定标准。

3. 继承人先死亡的应*:区分 “遗嘱份额的生效阶段”

共同遗嘱的拆分处理:若共同遗嘱中无 “共同生效” 约定,应* “先去世一方*份额先生效” 处理,继承人先死亡不影响已生效份额的继承(如本案中周XX 50% 份额);

代位继承与遗嘱的衔接:继承人先死亡的,其通*遗嘱取得的份额可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本案中周X的份额由陈XX位),需提交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证明,确保代位资格合法。

本案判决充*体现 “遗嘱优先、兼顾*养**” 的原则,明*了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赡养*务的举证方**继承人先死亡的处理规则。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留存赡养*据、厘清份额生效阶段,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30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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