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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缺见证人无效!北京遗产律师**法*继承份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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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遗嘱无效后**继承” 的房*纠纷中,“遗嘱形式合规性”“夫妻共同财产拆分”“赡养*务影响份额”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陈X(原告一,胜诉方)、儿媳刘X(原告二,胜诉方)起诉叔父陈X(被告一)、姑姑陈X(被告二),主张*祖*宋X(已故)遗嘱继承房*,被告以 “不拆迁不分割” 抗辩,最终**认定 “遗嘱无效”,按法*继承并结合赡养*务调整份额,判决陈XX承 39/144、陈XX承 63/144、陈XX承 42/144,支*陈X方*心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遗嘱无效后*法*继承规则与份额计*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宋X(已故,2024 年 3 月去世)与陈X(已故,2004 年 12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子三女中的核心继承人:女儿陈X(被告二)、长子陈X(已故,2019 年 7 月去世)、次子陈X(被告一)。

陈X与刘X(原告二)系夫妻,育有*子陈X(原告一,独子);

涉案 “一号房*”(西城区,建筑面积 61.5 平**)2000 年 9 月由陈X与甲**公*(某机关*务局)签订《房*买卖合同》购买,2001 年 5 月登记在陈X名下,为宋X与陈X夫妻共同财产,宋X生前与陈X共同居*。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陈X、刘X起诉称:

2019 年 6 月 26 日,宋X立遗嘱,载明 “‘一号房*’中本人份额由陈X、陈X、陈X均分,子女先去世则由其子女代位继承”,虽遗嘱由陈X代书,但宋X签字确认,应*有*;

陈X 2004 年*世后,“一号房*” 50% 份额按法*继承,陈XX承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刘X享有***额;刘X自愿将自身份额赠与陈X,故主张*X继承 46/144、陈X与陈XX继承 49/144;

陈X、陈X以 “不拆迁不分割” 拒绝配合过户,请求法*依法*割。

陈X、陈X辩称:

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主张宋X本意是 “房*拆迁时*分割”,现房*未拆迁,不应*动继承;

陈X去世后 20 余*,宋X主要由陈X、陈X照料(陈X与宋X共同居*,陈X定期探望),陈X 2019 年*世后宋X悲痛致病,二人尽了主要赡养*务,应*分遗产;

宋X的存款、抚恤金*分给陈X方,不同意陈X方*张*份额比例。

3. 关*事实查*

1)遗嘱细节与效力争议

遗嘱形式:2019 年 6 月 26 日遗嘱由陈X代书,正文*陈X手写,宋X在第一页签字,陈X、陈X、陈X在第二页签字(作为继承人确认),无其他见证人签名;

效力认定:法*认为,该遗嘱不符* “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 或 “代书遗嘱(需 2 名无利*关*见证人、代书人签名注日期)” 的法*形式,且代书人陈X系继承人,与遗产有**关*,故遗嘱无效,应*法*继承处理。

2)继承人死亡时*与财产份额拆分

死亡时*线:陈X 2004 年 12 月→陈X 2019 年 7 月→宋X 2024 年 3 月;

夫妻共同财产拆分:“一号房*” 为宋X与陈X共同财产,陈X 2004 年*世后,其 50% 份额由宋X、陈X、陈X、陈XX继承 1/4(即每人得房*总份额的 12.5%),此时宋X共得 62.5%(自身 50%+ 继承 12.5%),陈X、陈X、陈XX得 12.5%;

陈X份额的夫妻与继承拆分:陈X 12.5% 份额属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刘X先得 6.25%,剩余 6.25% 为陈X遗产,由宋X、刘X、陈XX继承 1/3(即每人得 2.083%),此时宋X共得 64.583%、刘X得 8.333%、陈X得 2.083%、陈X与陈XX得 12.5%;

宋X份额的最终*承:宋X 2024 年*世后,其 64.583% 份额由陈X、陈X、陈X(已去世,由陈X代位)各继承 1/3(即每人得 21.528%),最终*方*础份额:陈X 23.611%(2.083%+21.528%)、刘X 8.333%、陈X 34.028%(12.5%+21.528%)、陈X 34.028%。

3)赡养*务证据

陈X的赡养**:宋X生前与陈X共同居*,陈X照料日常*食起居、陪同就医,提交邻居*言、医疗缴费*录(陈X签字确认)、养*院手续证明;

陈X的赡养**:定期探望宋X,购买生活用品,提交购物发票、转账记录(给宋X的生活费)证明;

陈X方*赡养*况:陈X 2019 年*世后,陈X定期探望宋X,但未与宋X共同居*,无大额支*证据,法*认定其尽了一般赡养*务。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遗嘱是否有*“不拆迁能*拒绝分割”“赡养*务如何*响份额”,法*最终**(陈X、刘X)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应*法*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见证人资格):

非自书遗嘱:遗嘱由陈X代书,非宋X亲笔书写,不符*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 的要求;

代书遗嘱要件缺失:仅陈X 1 名代书人(系继承人,无见证人资格),无其他无利*关*见证人,且未在遗嘱每一页注明**日,不符* “2 名以上见证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日期” 的要求;

双**可真实性不代表有*:虽原被告均认遗嘱系宋X真实意愿,但遗嘱效力需严*遵循 “形式法*” 原则,形式瑕疵导致无效,法*据此按法*继承审理。

2. “不拆迁不分割” 无法*依据,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始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始” 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除有*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分割不受 “拆迁” 条件限制:陈X、陈X主张 “拆迁时*分割”,但法*未规定 “房*未拆迁不得继承分割”,继承自宋X 2024 年*世时*开始,分割请求符*法*规定;

份额分割可独立于**物理分割:双**不主张**所有*,仅需确认份额,无需实际拆分房*,法*可直接判决份额比例,不影响房*现有**状态(陈XX续居*)。

3. 结合赡养*务调整份额,刘XX与份额合法**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及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陈X多分的合理性:陈X与宋X共同居*,尽主要赡养*务,法*将其基础份额 34.028%(49/144≈34.03%)调整为 63/144(43.75%),符*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的规定;

陈X的份额调整:陈X尽一般赡养*务,法*将其基础份额 34.028% 调整为 42/144(29.17%),低于*X但高**X;

刘XX与的合法*:刘X自愿将 8.333%(12/144)份额赠与陈X,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规定,法*予以确认,陈X最终*额为 39/144(27.08%),接近其主张* 46/144,核心权**到保障。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X名下、位于*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 由被告陈XX承 144 分之 63 的份额,被告陈XX承 144 分之 42 的份额,原告陈XX承 144 分之 39 的份额;原告刘X自愿将其享有*涉案房*份额赠与原告陈X,该赠与行为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遗嘱无效后**继承” 类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遗嘱需严*遵循形式法*,避免因细节瑕疵无效

自书遗嘱:务必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内容,签名并注 “年、月、日”(如 “2024 年 6 月 1 日”),避免他人代笔或涂*;

代书遗嘱:选择 2 名以上无利*关*见证人(如邻居、同事、律师),由其中 1 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日期,避免继承人、债权*等利*关*人担任*证人;

留存佐证证据:拍摄遗嘱书写或签署过程*频,记录遗嘱人精神状态(清晰表达意愿),便于**应*效力争议。

2. 主张*承分割不受 “附加条件” 限制,及时*使权*

分割请求的合法*: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始,无论房*是否拆迁、是否出租,继承人均有**张*割份额,对方* “不拆迁不分割” 抗辩无法*依据,可通*诉讼主张**;

份额分割的灵活性:若房*由部分继承人居*,可仅请求确认份额(如本案),无需实际搬离或出售,平***需求与继承权*。

3. 尽赡养*务需留存证据,为多分遗产提供支*

劳*类证据:收集共同居*证明(物业 / 居*会出具)、陪护记录(医院签字)、日常*料照片 / 视频,证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劳*义务;

经*类证据:保留为被继承人支*的医疗费*、生活费*转账记录、发票,若使用被继承人自有*金,需举证 “劳*付出的不可替代性”(如夜间陪护、手续办理);

证人证言:邀请邻居、亲友出庭作证,佐证赡养*实,增强*据可信度,为法*酌情多分提供依据。

本案判决充*体现 “形式法*优先、兼顾*养**” 的原则,明*了遗嘱无效后*处理规则与份额计*逻辑。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及时*张*承权*、留存赡养*据,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30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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