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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 的房*继承纠纷中,“遗嘱形式合规性”“赡养*务举证”“法*继承份额调整”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经*技术开XX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陈X(原告,胜诉方)起诉姑姑周X(被告一)、表哥周X(被告二),主张*法*继承分割祖*周XX(已故)名下 “一号房*”,二被告分别*交代书遗嘱主张**继承,最终**认定 “两份遗嘱均无效”,按法*继承并结合赡养*务调整份额,判决陈X继承 17%、周X继承 66%、周X继承 17%,支*陈X核心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代书遗嘱无效后*法*继承规则与份额计*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周XX(已故,2020 年 12 月去世)与刘X(已故,2001 年 2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子两女:长子周X(已故,2013 年 12 月去世)、长女周X(已故,2017 年 2 月去世)、次女周X(被告一)。

周X与妻子育有*子周X(被告二,独子);

周X与丈夫育有*女陈X(原告,独女);

周XX父母均先于*去世,刘X去世后周XX未再婚。

2010 年 7 月,周XX与甲**公**订《拆迁安*补偿协议》,获 4 套定向**房,其中 “一号房*”(北京经*技术开XX)2017 年*记在周XX名下,为其个人遗产。周XX去世后,“一号房*” 由周X管*并出租,陈X主张*割房*及 2021 年 3 月起的租金*益。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陈X起诉称:

周XX去世后,周X、周X分别*交代书遗嘱主张**继承,但两份遗嘱均不符*法*形式,应*无效,“一号房*” 应*法*继承分割;

陈X作为周X的代位继承人,与周X、周X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 2015 年 8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与周XX共同生活,尽了赡养*务,主张*承房* 50% 份额及对应*金;

周X擅自出租房*,应**X支* 2021 年 3 月至庭审辩论终*前的租金 30000 元。

周X辩称:

2019 年 9 月 2 日,周XX立代书遗嘱(《遗嘱一》),载明 “‘一号房*’及名下所有*产由周X继承”,有 3 名见证人在场,虽周XX系文*由见证人代签,但按手印*认,遗嘱有*;

周XX 2019 年 8 月后*其独家*料,尽主要赡养*务,房*及租金***所有;

陈X 2015 年* 2019 年*周XX同住是为节省房*,周XX每月给其 4000-5000 元*活费,陈X未实际尽赡养*务,无权*分。

周X辩称:

2020 年 11 月 5 日,周XX立代书遗嘱(《遗嘱二》),载明 “所有*产由周X继承”,有 2 名见证人在场,遗嘱有*且形成**晚于《遗嘱一》,应*先适用;

若遗嘱无效,同意按法*继承分割,但主张*X未尽主要赡养*务,三方**分份额。

3. 关*事实查*

1)两份代书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遗嘱一》(周X提交):

2019 年 9 月 2 日由见证人田XX代书,正文*写,周XX “签名” 由田XX代签,按手印;见证人郑XX、田XX、宋XX签名。经*次鉴定,检材指纹纹线模糊,无法*认是否为周XX手印;周XX户口页显示其为 “文*”,但无证据证明*签及按印*其真实意愿。

《遗嘱二》(周X提交):

2020 年 11 月 5 日由见证人孙X代书,正文*写,周XX “签名” 真实性无证据;见证人孙X、林X出庭作证,但二人陈*矛盾(如停车*置、遗嘱书写地点),且孙X欠周X 40 万*,存在利*关*,无法*证遗嘱真实。

2)赡养*务证据

周X的赡养**: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周XX去世前,周X与周XX共同居*,照料日常*居、陪同就医,提交邻居*言、医疗缴费*录(周X签字)、房*租赁合同(周X之子代理出租)证明;周XX去世后,后*由周X操办,费*由其支*。

陈X的赡养*况:

2015 年 8 月至 2019 年 8 月与周XX同住,提交水*、电费*费*图(地址为 “一号房*”),主张*日常*料义务;周X称陈X同住是为节省房*,周XX每月给其生活费,陈X未实际出力,法*认定陈X尽一般赡养*务。

周X的赡养*况:

未与周XX共同居*,仅定期探望,无大额支*或劳*照料证据,法*认定其尽次要赡养*务。

3)房*租金*益

“一号房*”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1 月租金:

2021 年 3 月 - 2022 年 2 月(每月 4700 元)、2022 年 7 月 - 2023 年 1 月(每月 5000 元),合计 86400 元,由周X收取。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法*继承份额如何*整”“租金*益*否应*并分割”,法*最终**我方(陈X)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两份代书遗嘱均因形式瑕疵无效,应*法*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他见证人签名,注明*、月、日” 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与继承人有**关*的人不能*为见证人”:

《遗嘱一》无效理由:

周XX未亲笔签名,代签无书面授权;指纹鉴定无法*认真实性,仅见证人证言无法*补 “签名 + 按印” 的形式缺失,不符* “遗嘱人需确认遗嘱内容” 的法*要求;

《遗嘱二》无效理由:

代书人孙X与周X存在经*利*关*(欠款 40 万*),无见证人资格;见证人陈*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遗嘱系周XX真实意愿,形式与实质要件均不满*。

2. 法*继承份额调整:周X尽主要赡养*务,应*分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基础份额计*:

周XX无有*遗嘱,“一号房*” 按法*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共 3 人(周X、陈X代位周X、周X代位周X),基础份额均为 1/3(约 33.3%);

份额调整依据:

周X与周XX共同居*至其去世,尽主要劳*照料(日常*居、医疗陪护)及经*支*(后*费*),符* “主要赡养*务” 认定标准,法*酌情将其份额提升至 66%;

陈X尽一般赡养*务(短期共同居*、日常*料),周X尽次要义务(定期探望),二人份额均调整为 17%,既体现公*,又兼顾*养**差异。

3. 房*租金*益*遗产孳息,应*继承份额分割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有***产和*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继承又有*嘱继承、遗赠的,由法*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务;超过法*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租金*为 “一号房*” 的法*孳息,与房*本身同属周XX遗产,应*继承份额分割;

周X已收取租金 86400 元,需按份额向*X、周X支*:陈X得 17%(14688 元)、周X得 17%(14688 元),周X得 66%(57024 元),符* “遗产孳息随遗产份额分割”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于周XX名下、位于*京经*技术开XX “一号房*”:由原告陈X继承 17% 份额,被告周X继承 17% 份额,被告周X继承 66% 份额;

“一号房*” 租金*益 86400 元:由被告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陈X支* 14688 元,向*告周X支* 14688 元;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多份遗嘱无效后**继承” 类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代书遗嘱需双*保障:形式合规 + 实质真实证据

形式细节不可缺:

确保 2 名以上无利*关*见证人(避免亲属、债权*),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 “年、月、日”;若遗嘱人系文*或无法*名,需同步*制视频(记录按印*程*遗嘱人确认意愿的表述),并留存指纹样本(如公*时*指纹记录),便于**鉴定;

实质证据留存:

遗嘱订立后,可将遗嘱复印*交由无利*关*第三方(如律师、居*会)保管,或同步*理遗嘱公*,增强*实性证明*。

2. 赡养*务举证需 “劳* + 经*” 双*度,避免空*主张

劳*类证据优先:

收集共同居*证明(物业 / 居*会盖*)、陪护记录(医院签字)、日常*料照片 / 视频(如陪同买菜、就医),证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劳*义务;

经*类证据辅助:

保留为被继承人支*的医疗费*、生活费*转账记录、发票,若使用被继承人自有*金,需举证 “劳*付出的不可替代性”(如夜间陪护、手续办理),反驳 “仅资金**” 的抗辩;

证人证言补强:

邀请邻居、亲友出庭作证,佐证赡养*实,避免因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关*(如欠款、亲属)导致证言不被采信。

3. 遗产孳息需同步*张,避免遗漏权*

孳息范*明*:

房*租金、存款利*、股权*红*均属遗产孳息,继承开始后**遗产本身一并分割,继承人需及时*查*产衍生收益(如本案中陈X主张*金*时*范*),避免被其他继承人独占;

分割方*灵活:

若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管*(如周X出租房*),可主张**人按份额支*已收取的孳息;若孳息尚*产生(如未出租的房*),可在判决中明* “孳息随遗产份额归*”,避免后*争议。

本案判决充*体现 “形式法*优先、赡养**兼顾” 的原则,明*了多份遗嘱无效后*处理规则与法*继承份额调整逻辑。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留存赡养*据、全*主张*产权*,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09-30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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