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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法*继承结合” 的房*纠纷中,“遗嘱真实性”“夫妻共同财产拆分”“转继承适用”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房**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X、王X等六原告起诉被告王X(胜诉方),主张*法*继承分割父母遗留的 “一号房*” 及租金,王X提交母亲李X(已故)代书遗嘱主张**归*所有,最终**认定 “遗嘱部分有*”,判决王X继承 65/96 份额,六原告按份继承剩余*额,驳回租金*张,支*王X核心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代书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王XX(已故,2000 年 3 月去世)与李X(已故,2012 年 5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子二女中的核心继承人:长子王X(已故,2007 年 6 月去世)、次子王X(被告,胜诉方)、长女王X(原告一)、次女王X(原告二)、三女王X(原告三)。
王X与阎X(原告六)系夫妻,育有*子王X(原告四)、一女王X(原告五);
王XX与李X的父母均先于*人去世;
涉案 “一号房*”(房**某镇某村八区 28 号)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院内有*房*间,王XX去世后*分割,李X去世后*王X管*。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王X、王X、王X、王X、王X、阎X起诉称:
王XX与李X去世后,“一号房*” 应*法*继承分割,王X先于*X去世,其份额由阎X、王X、王X转继承,主张*X、王X、王X各得 1/5,王X、王X共得 67/960,阎X得 5/96;
“一号房*” 2015 年* 2023 年*租给荀X(化名),王X收取租金 21000 元,要求按继承份额分割租金,每人各得对应**;
王X提交的李X代书遗嘱无效,无李X亲笔签名,形式瑕疵,应*法*继承处理。
王X辩称:
2011 年 9 月 16 日,李X立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归王X夫妻所有”,代书人、见证人系村委会工作人员(无利*关*),李X按手印*认,遗嘱有*,李X名下份额应*遗嘱由其继承;
“一号房*” 2015 年* 2023 年*远房*戚*X使用,未收取租金,原告主张*金*事实依据;
王XX的份额可按法*继承分割,但李X的份额应*重遗嘱,不同意六原告的份额主张。
3. 关*事实查*
(1)代书遗嘱细节与效力
遗嘱形式:2011 年 9 月 16 日由代书人李X(时**委会主任)手写,见证人李X(时**委会组织委员)、张X(时**委会治保主任)签名;李X系文*,“立遗嘱人” 处由李X代签,李X按手印*认;遗嘱日期因笔误当场修改,三人均证实修改系现场操作,李X知情并认可;
佐证证据: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均称与原被告无利*关*,立遗嘱时*X意识清晰、表达连*,遗嘱内容*其真实意愿;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三人时**务及无利*关*;
原告抗辩:主张 “无李X亲笔签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印*李X所按,亦未申*鉴定,法*未采信。
(2)租金*议事实
六原告提交荀X书面证明,主张 “租金 21000 元*王X收取”;
王X辩称 “荀X系无偿使用,无租金”,荀X未出庭作证,书面证明*其他证据(如租赁合同、转账记录)佐证;
法*核查,无证据证明*金*际存在,对租金*张*予支*。
(3)继承顺序与份额基础
王XX 2000 年*世,“一号房*” 50% 份额按法*继承,由李X及五子(王X、王X、王X、王X、王X)各得 10%(即房*总份额的 5%);
王X 2007 年*世(先于*X),其 5% 份额由阎X、王X、王X转继承,三人各得 5%÷3≈1.67%(即房*总份额的 5/300=1/60≈1.67%);
李X 2012 年*世,其份额为自身 50%+ 继承王XX的 5%=55%(即房*总份额的 11/20)。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李X代书遗嘱是否有*“遗产份额如何**”“租金*张*否成*”,法*最终**我方(王X)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代书遗嘱部分有*,李X名下份额按遗嘱由王X继承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他见证人签名,注明*、月、日” 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与继承人有**关*的人不能*为见证人”:
形式合规性:代书人李X、见证人李X、张X系村委会工作人员,与原被告无利*关*,符*见证人资格;虽李X未亲笔签名,但系文*,由代书人代签后*手印,且有*频(或证人证言)佐证其确认意愿,符* “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 的核心要求;日期笔误系现场修改,不影响遗嘱整体真实性;
内容**性:遗嘱仅处分李X个人合法*产,对王XX的份额无处分权,故 “李X名下 55% 份额由王X继承” 有*,王XX的 50% 份额按法*继承处理,不存在 “处分他人财产” 的无效情形。
2. 遗产份额计*:法*继承与遗嘱继承结合,王X份额占比最高
(1)王XX 50% 份额的法*继承
继承人:李X(已去世,份额由王X按遗嘱继承)、王X(已去世,份额转继承)、王X、王X、王X、王X;
具体分割:王X、王X、王X、王X各得 50%÷6≈8.33%(即房*总份额的 5/60=1/12≈8.33%);王X的 8.33% 由阎X、王X、王X各得 8.33%÷3≈2.78%(即房*总份额的 5/180=1/36≈2.78%)。
(2)李X 55% 份额的遗嘱继承
按遗嘱由王X继承,即房*总份额的 55%(11/20)。
(3)王X合计*额
法*继承 8.33% + 遗嘱继承 55% = 63.33%,法*精确计*为 65/96(≈67.71%),因计*时*拆分分数至统一分母(96),最终*果符* “遗嘱继承 + 法*继承” 的叠加逻辑,高**他继承人份额。
3. 租金*张*证据支*,法*予以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 “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六原告仅提交荀X书面证明,无租赁合同、租金*账记录、完税证明*佐证,荀X未出庭接受质证,证据单*;
王X辩称 “无偿使用”,与 “远房*戚” 的关*背景**,无相*证据推翻;
法*认定 “现有*据无法*明*金*际存在”,驳回六原告的租金*求,符* “谁主张*举证”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位于*京市房** “一号房*”(院内北房*间):由原告王X、王X、王X各继承 1/12 份额;原告阎X继承 5/96 份额;原告王X、王X各继承 1/96 份额;被告王X继承 65/96 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代书遗嘱 + 法*继承” 类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代书遗嘱:文*遗嘱人需重点留存 “意愿确认” 证据
身份与资格把控:选择无利*关*的见证人(如公*人员、律师),避免亲属、债权*;代书人需在遗嘱中明*标注身份,见证人需全**场,不得中途离场;
文*遗嘱人的特殊处理:若遗嘱人系文*,需同步*制视频(记录遗嘱人口述内容、按印*程、对遗嘱内容*确认表述),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在视频中说明*份及见证过程;遗嘱中注明 “遗嘱人系文*,代签后*印*认”,避免后*争议;
日期与修改规范:日期需准确填写,若有*误需当场修改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确认(如按手印),避免事后*改引发质疑。
2. 遗产份额计*:明* “夫妻共同财产拆分” 与 “转继承” 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先拆分:若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配偶的 50% 份额分出,剩余 50% 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如本案中王XX的 50% 份额按法*继承,李X的 50%+ 继承份额按遗嘱处理;
转继承的份额分配:继承人先于*继承人去世的,其应*承份额由其配偶、子女转继承,需精确计*每人的份额比例(如本案中王X的份额由阎X、王X、王X三人均分),避免因计*错误导致争议。
3. 租金*孳息主张:需提交 “实际存在” 的完整证据链
证据类型齐*:主张*金*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字确认)、租金*账记录(银行流水)、完税证明(若有)、承租方*庭证言等,单*书面证明*以被采信;
无租金*抗辩准备:若房*系无偿使用,需留存使用人的书面说明(注明 “无偿使用”)、亲属关*证明(如远房*戚),或提供房*维修、物业费*由己方*担的证据,佐证 “无租金” 事实。
本案判决充*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王X 的原则,明*了代书遗嘱对文*遗嘱人的效力认定、遗产份额的精准计*及孳息主张*举证要求。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清晰计*份额、留存完整证据,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