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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分家*产与继承并存” 的房*纠纷中,“打印*嘱效力”“公*遗嘱条件成*与否”“代位继承适用”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通*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父亲张X(原告一,胜诉方)、女儿张X(原告二,胜诉方)起诉孙*张X(被告一)、孙*张X(被告二),主张*妻子李X(已故)名下 “一号房*” 及张X名下 “二号房*” 析产并按法*继承分割,二被告分别* “打印*嘱”“公*遗嘱” 主张*先继承,最终**认定 “两份遗嘱均无效”,按法*继承分割遗产,支*张X、张X核心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遗嘱无效后*析产与法*继承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张X(原告一)与李X(已故,2021 年 8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子三女中的核心继承人:长子张X(已故,2010 年 9 月去世)、次子张X(已故,2016 年 11 月去世)、长女张X(原告二)。
张X与妻子育有*女张X(被告二,独女);
张X与妻子育有*子张X(被告一,独子);
李X父母均先于*去世;
涉案房*两套:
“一号房*”(通*区 ):登记在李X名下,2011 年 10 月取得产权*,面积 9.6 平**,为张X与李X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通*区 ):登记在张X名下,2010 年 11 月取得产权*,面积 12.18 平**,为张X与李X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张X、张X起诉称:
“一号房*”“二号房*” 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李X去世后,需先析产(张X得 50% 份额),剩余 50% 为李X遗产,应*法*继承分割;
张X提交的 2021 年 8 月李X打印*嘱无效(形式瑕疵,李X不识字且未见证制作过程),张X主张*公*遗嘱因张X先于*X去世未成*,故遗产应*法*继承,张X、张X、张X、张X各得李X遗产的 1/4;
请求确认 “一号房*”“二号房*” 中,张X占 5/8 份额,张X、张X、张X各占 1/8 份额。
张X辩称:
2021 年 8 月 8 日,李XX打印*嘱,载明 “名下所有*产由张X继承”,有 3 名见证人在场,李X签字按印,遗嘱有*,应*先适用;
其对李X尽主要赡养*务(2021 年 7 月后*同就医、雇护工),应*分遗产,不同意按法*继承均分。
张X辩称:
2015 年 4 月,李XX公*遗嘱,载明 “‘一号房*’由张X继承”,张X先于*X去世,其作为张X的代位继承人,应*承张X的份额,主张*分;
同意按法*继承分割,但认为张X未尽主要赡养*务,不应*分。
3. 关*事实查*
(1)两份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021 年*印*嘱(张X提交):
内容*打印*,仅 “见证人姓名”“日期” 手写,李X签字按印;见证人刘X、陈X、赵X未见证遗嘱打印*程,视频仅记录签字环节,未显示李X宣*或确认内容;李X户口页显示其为 “文*”,张X承认 “未当场宣*遗嘱内容”,法*认定遗嘱形式瑕疵,无效。
2015 年**遗嘱(张X主张):
公*遗嘱载明 “‘一号房*’由张X继承,附条件:张X需赡养*X至养*送终”;张X 2016 年*世,未履行 “养*送终” 义务,条件未成*,遗嘱未生效,法*不予采信。
(2)赡养*务证据
张X提交医院缴费*录、护工费*证,主张 “尽主要赡养*务”;张X辩称 “已现金*给张X相***”,且张X仅周*探望,未共同居*;法*核查,张X无证据证明 “长期照料”,认定其尽一般赡养*务,无权*分。
张X、张X提交居*证明,证明*李X共同生活至其去世,日常*料饮食起居,法*予以采信,但因双**无 “多分” 或 “少分” 的法*情形,仍按均等继承处理。
(3)析产与继承基础
两套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X先得 50% 份额;
李X的 50% 份额为遗产,法*继承人共 4 人:张X(配偶)、张X(子女)、张X(代位张X)、张X(代位张X),每人应* 1/4(即房*总份额的 12.5%)。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两份遗嘱是否有*“析产与继承如何*接”“赡养*务是否影响份额”,法*最终**我方(张X、张X)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2021 年*印*嘱因形式瑕疵无效,不符*法*要件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月、日”:
见证程*缺失:见证人未见证 “遗嘱打印**程”(仅见证签字),无法*认打印*容*否为李X真实意愿;
内容*认不足:李X系文*,张X未当场宣*遗嘱,无证据证明*X知晓内容;视频未记录遗嘱制作及确认环节,无法*证真实性;
形式细节瑕疵:遗嘱仅部分内容*写,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日期,不符* “打印*嘱需全**证 + 逐页签名” 的法*要求,故遗嘱无效。
2. 2015 年**遗嘱因条件未成*未生效,不具备执行基础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履行义务。没有*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关*人或者有**织请求,人民法*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
附义务未履行:公*遗嘱约定 “张X需赡养*X至养*送终”,但张X 2016 年*世,未履行 “养*送终” 义务,条件未成*;
代位继承不适用附义务:张X作为张X的代位继承人,仅能*承张X “应*的法*份额”,不能*承附义务的遗嘱份额,故公*遗嘱未生效。
3. 析产与法*继承衔接,份额计*符*法*规定
(1)析产优先:先分夫妻共同财产
两套房*均为张X与李X共同财产,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除有*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X先得 50% 份额(即房*总份额的 1/2)。
(2)法*继承:四继承人均等分割遗产
李X的 50% 份额(遗产),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张X(配偶)、张X(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X代位张X(次子)、张X代位张X(长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人无 “多分”“少分” 情形,各得遗产的 1/4(即房*总份额的 1/2×1/4=1/8)。
(3)最终*额:张X占 5/8,其余*人各占 1/8
张X总份额 = 析产 50% + 继承 12.5% = 62.5%(5/8);
张X、张X、张X各得 12.5%(1/8),符* “均等继承” 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于*告张X名下的 “二号房*”(通*区):
原告张X享有 5/8 份额(析产 50% + 继承 12.5%);
原告张X、被告张X、被告张X各享有 1/8 份额(均为继承份额);
登记于*继承人李X名下的 “一号房*”(通*区 ):
原告张X享有 5/8 份额(析产 50% + 继承 12.5%);
原告张X、被告张X、被告张X各享有 1/8 份额(均为继承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析产 + 继承” 类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打印*嘱需严*遵循 “全**证 + 逐页签名”,避免形式瑕疵
见证程*完整:确保 2 名以上无利*关*见证人全**与 “遗嘱起草、打印、签字” 全*程,避免仅见证签字环节;
内容*认清晰:若遗嘱人系文*或视力障碍,需当场宣*遗嘱内容*录制视频,记录遗嘱人 “确认意愿” 的表述(如 “内容*实,是我自愿的”);
形式细节规范:遗嘱每一页均需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 “年、月、日”,手写部分需与打印*容*致,避免部分手写、部分打印*致争议。
2. 附义务遗嘱需明* “义务履行标准”,避免条件未成*
义务可量化:订立附义务遗嘱时,明*义务履行的具体标准(如 “每月支*赡养* 5000 元”“共同居*照料”),并约定 “未履行义务的后*”(如 “取消继承资格”);
定期核查*务:继承人需留存 “履行义务” 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护理记录),避免因 “义务未履行” 导致遗嘱失效;若继承人先于*继承人去世,需提前规划遗产分配,避免代位继承时*份额争议。
3. 析产与继承衔接:先分共同财产,再算继承份额
析产优先原则:若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共有*产,需先通*析产确定 “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再进行继承分割,避免直接按继承比例分割导致份额计*错误;
代位继承的份额限制:代位继承人仅能*承 “被代位人应*的法*份额”,不能*承附义务的遗嘱份额或超法*比例的份额,需明*区分 “法*继承” 与 “遗嘱继承” 的适用场景。
本案判决充*体现 “形式法*优先、析产继承衔接” 的原则,明*了打印*嘱、附义务遗嘱的效力认定及份额计*逻辑。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厘清析产与继承的顺序、留存义务履行证据,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