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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的房*纠纷中,“遗嘱真实性”“赡养*务举证”“房*补偿款计*” 是核心争议点。近日,陕西省西安*某区人民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哥哥李X(原告,败诉方)起诉弟弟李X(被告,胜诉方),主张*法*继承分割父母遗留的 “一号房*”,李X提交父亲李XX(已故)自书遗嘱主张**归*所有,最终**认定 “自书遗嘱有*”,判决李XX承房*,向*X支* 11.5 万**偿款,支*李X核心诉求。本文*合案件细节,解*自书遗嘱效力与房*继承分割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
李XX(已故,2018 年 8 月去世)与赵X(已故,2014 年 7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子:长子李X(原告)、次子李X(被告,胜诉方)。
李XX与赵X的父母均先于*人去世;
涉案 “一号房*”(西安*)2004 年 12 月登记在李XX名下,建筑面积 63.55 平**,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赵X去世后*分割,李XX去世后**空*。
2. 遗嘱争议与诉讼主张
李X起诉称:
“一号房*” 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赵XX*世后,其 50% 份额应*法*继承由李XX、李X、李X各得 1/3;李XX 2018 年*世后,其份额(含自身 50%+ 继承赵X的 1/3)亦应*法*继承分割,主张*身共得房* 4/9 份额;
李X提交的李XX自书遗嘱系 “受胁迫书写”,且李XX立遗嘱时*乏行为能*,遗嘱无效;
自身对父母尽了赡养*务(提交购物发票、住院病历),主张*法*继承分割房*,或由李XX承房*并按市场价值支*足额补偿款(原主张 72 万*,不同意李X提出的 65 万*)。
李X辩称:
李XX 2015 年 7 月、2016 年 8 月先后*两份自书遗嘱,均载明 “‘一号房*’中属于*人的份额及名下所有*产由李XX承”,遗嘱为李XX亲笔书写,经*迹鉴定确认真实,合法**;
赵X的 50% 份额按法*继承处理,李XX的份额(含自身 50%+ 继承赵X的 1/3)按遗嘱由其继承,自身共得房* 8/9 份额;
自身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务(提交照片、住院病历、证人证言),李X未尽赡养*务,不同意按李X主张*价值计*补偿款,双***商**价值 72 万*,后*房*下跌主张 65 万*,同意由法*酌情确定补偿款金*。
3. 关*事实查*
(1)自书遗嘱细节与效力
遗嘱形式:李XX 2015 年 7 月 28 日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中本人份额由李XX承”,2016 年 8 月 27 日自书遗嘱载明 “所有*产由李XX承”,均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日期,无涂*痕迹;
笔迹鉴定:李XX*鉴定,提交李XX 2009 年《投靠子女入户申*书》、派出所情况*明* 7 份字迹样本,北京明*司**定中心出具意见 “两份遗嘱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李X认可鉴定结论,但仍主张 “遗嘱受胁迫”,未提交证据;
行为能*认定:李X提交李XX生前病历,显示其立遗嘱期间意识清晰、无精神疾病,李X无证据证明李XX “缺乏行为能*”,法*认定遗嘱系李XX真实意愿,合法**。
(2)房*价值与补偿款争议
2022 年 5 月前诉讼中,双**致认可房*价值 72 万*;后*X主张 “房*下跌至 65 万*”,李X不同意调整,且双**不申*司**定;
法*结合当地房*走势、房*面积及空*状态,酌情按双***可的 72 万**基础,综合确定补偿款金*。
(3)赡养*务证据
李X提交购物发票(2012-2014 年)、赵X住院陪护照片,主张 “尽赡养*务”;李X辩称 “发票多为小额日用品,且赵X去世后*X探望减少”;
李X提交李XX 2015-2018 年*院病历(李X签字确认)、邻居*人证言(证明*X长期陪同就医、照料日常),法*认定李X尽主要赡养*务,但因遗嘱已明*财产分配,赡养*务不影响遗嘱效力,仅在补偿款计*时*为参考。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李XX自书遗嘱是否有*“‘一号房*’份额如何*分”“房*补偿款如何**”,法*最终**我方(李X)核心诉求,逻辑如下:
1. 自书遗嘱合法**,李XX份额按遗嘱由李XX承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月、日” 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形式合规:两份遗嘱均为李XX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切日期,符*自书遗嘱 “全**笔” 的法*要求,无形式瑕疵;
实质真实:笔迹鉴定确认遗嘱为李XX书写,病历证明*立遗嘱时*备完全*事行为能*;李X主张 “受胁迫”“无行为能*”,但未提交任**据(如录音、证人证言),应*担举证不能**,法*采信遗嘱真实有*;
遗嘱覆盖**:2016 年*嘱 “所有*产由李XX承” 涵盖 “一号房*” 中李XX的全*份额,优先级高* 2015 年*项*嘱,明*李XX的份额由李XX承。
2. 夫妻共同财产拆分:先分赵X份额,再按遗嘱分李XX份额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除有*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赵X 50% 份额的法*继承:赵XX*世,无遗嘱,其 50%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XX、李X、李X各得 1/3,即每人得房*总份额的 50%×1/3≈16.67%;
李XX份额的遗嘱继承:李XX的份额含 “自身 50%+ 继承赵X的 16.67%”=66.67%,按遗嘱由李XX承;
最终*额计*:李X共得 16.67%(继承赵X)+66.67%(继承李XX)≈83.34%(即 5/6),李X仅得 16.67%(继承赵X)≈16.66%(即 1/6),符* “遗嘱优先 + 法*继承” 的叠加逻辑。
3. 房*补偿款酌情确定:按双***可价值计*,支*李X支* 11.5 万*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有***产和*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方**理”:
价值认定:双***致认可房*价值 72 万*,虽李X后*张 65 万*,但无证据证明**下跌幅度,法*以 72 万**基础,兼顾***则酌情调整;
补偿款计*:李X享 1/6 份额,应*补偿款 72 万* ×1/6=12 万*,法*结合李X尽主要赡养*务、房*空*状态,酌情扣减 0.5 万*,最终*定 11.5 万*,既符*份额比例,又体现赡养**差异。
三、裁判结果
登记于*继承人李XX名下的 “一号房*”(西安*):由被告李XX承,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李X支*房*补偿款 115000 元;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 “自书遗嘱 +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类房*纠纷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订立自书遗嘱:确保 “全**笔 + 内容**”,留存笔迹样本
形式细节无遗漏:遗嘱需全**遗嘱人亲笔书写(含标题、正文、签名、日期),避免部分打印、部分手写;日期需精确到 “年、月、日”,防止因日期模糊引发 “先后*嘱” 争议;
内容*盖**:明*财产范*(如 “位于 XX 地址的房*”“名下所有*款”),避免使用 “我的财产” 等模糊表述;若有*份遗嘱,需在新遗嘱中注明 “此前遗嘱作废”,明*优先级;
留存笔迹证据:订立遗嘱后,妥善保管*嘱人日常*迹样本(如书信、签名文*、官方**书),便于**应*笔迹鉴定需求,避免因样本不足导致鉴定不能。
2.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先析产再继承,明*份额拆分逻辑
析产优先原则:若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配偶的 50% 份额分出,剩余 50% 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如本案中先拆分赵X的 50%,再处理李XX的份额,避免直接按继承比例分割导致份额计*错误;
遗嘱与法*继承衔接:若仅一方*遗嘱,需区分 “遗嘱覆盖*额” 与 “法*继承份额”,如李XX遗嘱仅覆盖*个人份额,赵X的份额仍按法*继承,避免混淆 “夫妻共同财产” 与 “个人遗产” 的范*。
3. 房*补偿款争议:提前固定价值证据,避免鉴定成*
价值确认方*:继承纠纷中,可提前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价值,签订书面确认协议(如本案中双***可 72 万*),或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固定价值证据,避免后*因价值争议拖延诉讼;
补偿款支*约定:若协商*一方*承房*,需在协议中明*补偿款金*、支*时*及违约责任(如逾期支*的利*),防止继承房*后*绝支*补偿款,保障自身权*。
本案判决充*体现 “自书遗嘱优先、证据为王X 的原则,明*了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拆分逻辑及房*补偿款的计*标准。在类似纠纷中,需重点把控遗嘱形式、清晰拆分份额、固定价值证据,才能*大程*维护自身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