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案,检方指控盗窃35部手机,判决认定28部
(2023)黑0751刑初XXX号
2023-03-13
案情简介:
检方指控,2021年8月4日凌晨,张某某盗窃金林区某手机店34部全新智能手机及1部旧手机,经认定市场零售价68298元。公诉机关: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辩护人:石XX。
办案经过:
辩护人经阅卷及会见,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34部全新未拆封手机及被盗手机数量34+1部与事实不符,认定价格明显过高,听取被告人辩解后,按被盗28部手机及相应认定数额进行罪轻辩护。
案件结果:
对指控被告人张XX盗窃28部手机的犯罪事实予以支持,另7部手机待公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后依法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2023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