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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20万入股却成“空头股东”?法院判决:返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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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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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笔20万元的投资款,一份写着三家公司的入股协议,最终却换来“股东名单查无此人”的结局。投资者该如何维权?近日,我市法院对一起典型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作出重审判决,支持投资者解除合同并返还资金的要求。


一、 案件核心事实

2015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三家公司投资20万元,占股30%。原告按约支付全款后,发现:

1.协议中三家目标公司,两家从未成立,一家已处于吊销状态;
2.被告后续成立的新公司,股东名单中并无原告;
3.被告虽曾分期向原告支付2.8万余元,但辩称为“小吃店投资”和“另一公司分红”,与入股协议无关。

原告多次沟通要求返还投资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0万元投资款的性质和合同目的是否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定:

1.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被告未能使原告成为协议中任一公司的股东,构成根本违约;
3.被告关于款项用途变更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4.原告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 判决结果

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当庭判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书》;
2.被告在抵扣已支付款项后,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72,223元;
3.被告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四、 律师提示

本案为投资者敲响警钟:

1.投资前务必核实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状况及股权结构;
2.签订协议时,明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退出机制等关键条款;
3.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如发现对方违约,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案判决文书号:(2019)鄂0111民初6998号)


【结语】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当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 2021-11-12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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