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豫0506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石家庄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北XX青XX。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3年8月16日被抓获,于2023年8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3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郭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B,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石家庄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仝梅XX新开北一排xx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XX,河南XX援助律师。
辩护人杨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祁州药市办事处闫村南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颐兴XXxx-xx-xxx。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3年9月7日被抓获,于2023年9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10月19日被逮捕;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葛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D,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中共党员,元氏县XX公司职工(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XX。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3年8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E,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石家庄XX,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XXxxx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3年7月29日被抓获,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F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C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E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D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七、被告人G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