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公司诉上海x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上海仲裁委员会 (2025)沪仲案字第0609号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申请人聘请被申请人担任顾问,为期6个月。合作期间由被申请人组建顾问团。被申请人服务内容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调研诊断;(2)商业运营方案设计;(3)指导申请人执行商业方案落地;(4)配套图片素材、合同、执行指导性文件。被申请人就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完成的服务成果包括:(1)《赋能计划方案》,包含公司基本情况分析、商业运行方案、出具《赋能计划方案确认单》并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价值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2)《阶段性实施计划》(价值18,000元);(3)《配套资料》(指与商业运营方案配套的基本资料,包括招募文案、沟通文案、基本协议等,由被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实施,价值20,000元)。《协议书》第6条(2)款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项目情况分阶段分别制定每个阶段的《阶段性实施计划》,经申请人确认后执行实施。《协议书》第 10.07款约定,在协商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不断地履行本协议。申请人分多次支付咨询服务费138,000元。《协议书》签订后,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仅仅出具《赋能计划方案确认单》以及组建微信群,要求申请人员工按其文案发朋友圈。另外,2024年7月2日后,被申请人未再提供相关服务,且《协议书》约定的公司基本情况分析、商业运营方案、《阶段性实施计划》《配套资料》等被申请人从未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申请人已支付约定的费用,但被申请人却未完整地提供相
关服务,已构成违约。
因此,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 100,000 元款项: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 6,000 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办案经过
受理此案后,办案律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寻找突破口,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然后认定,虽然被申请人认为已经完成了服务内容,但是完成的内容和合同本身存在细微差距。
案件结果
仲裁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已完成咨询服务所对应的咨询服务费为79,000元(60,000+9,000+10,000),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咨询服务费59,000 元。为申请人挽回了部分损失。
裁判日期:202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