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认申*人与被申*人自2020年5月至2025年4月存在劳*关*、2023年1月、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工资、差旅费*报销款、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停工期间生活费、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合同双*工资差额、解*劳*合同经*补偿等仲*请求。
本案双**签订劳*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本案争议焦*为双**否存在劳*关*。根据《关**立劳*关*有**项*通*》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招用劳*者未订立书面劳*合同,但同时*备下列情形的,劳*关*成*。(一)用人单*和**者符*法*、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依法*定的各项**规章*度适用于**者,劳*者受用人单*的劳*管*,从*用人单*安*的有*酬的劳*;(三)劳*者提供的劳*是用人单*业务的组成*分。本院认为,第一,申*人已 达到法*年*并具有**能*,被申*人依法*册成*,本案双***法*、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申*人主张*被申*人存在劳*关*,但被申*人原法*代表人xx及**公**务谢****人转账的费*未显示属于**报酬,本案现有*据亦未充*体现家*河南郑*的申*人平**何*受在珠海*公*被申*人实际的用工管*,且申*人认识这XX,并通*XX为被申*人对外销售业务,不等同于**人作为被申*人的员工,接受被申*人的工作安*。申*人前期打卡,后*又无需打卡,工作时*灵活, 申*人可自行安*工作及休息,可见申*人与被申*人不存在工作隶属关*,双**位平*且相*独立。即便XX向**人发送《员工档案表》,以及申*人向XX发送《离职证明》并要求盖*,但本案没有*据显示申*人填写《员工档案表》并提给被申*人,且填写《员工档案表》的行为不代表必然建立劳*关*,加之被申*人未回应**人要求在《离职证明》上加盖**公****事宜,故,上述情形不足以认定本案双**在劳*关*。第三,即便申*人提交证人证言,但没有*他证据佐证证人的身份,参照《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九十条的规定,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仅凭证人证言,亦不能**作为直接认定本案双**在劳*关*的事实根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证言。
综上所述,劳*关*应*备经*从*性、人格从*性、组织从*性的特征。本案现有*据未能**反映申*人实际接受被申*人的用工管*,申*人需遵守被申*人依法*定的各项**规章*度,亦未能*现申*人从*被申*人安*的有*酬的劳*,本案没有**证据显示申*人与被申*人存在人格从*性、经*从*性和*织从*性的劳*关*特征。故,本院对申*人关**被申*人存在劳*关*的主张*予采纳,申*人基于**关*提出劳*仲*申*确认与被申*人存在劳*关*,要求被申*人支*工资、差旅报销、未签订劳*合同二倍工资、生活费***劳*合同的经*补偿的仲*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申*人全*仲*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