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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拆迁分得一套安*房,通*村委会见证的 “财产分割” 文*将房*赠与尽孝的女儿,其他继承人虽有*议,但法*最终**了女儿的诉求。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判决确认女儿享有*拆迁安*房*权*,明* “真实意思表示下的赠与合法**,即使未过户也不影响权***”。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拆迁背景:老人拆迁分得安*房,女儿长期尽孝
李X(已故)与王XX(已故)系夫妻,育有*子女:长女李X、长子李X(2015 年*故)、次子李X(育有*子李X)、次女李X(原告,胜诉方)、三子李X(2000 年*故,育有*女李X、李X)。王XX*世后,李X独自生活。
2015 年,李X家*于*兴区因机场项*拆迁,李X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订《拆迁安*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 117.3768 万*,并用其中 48.8458 万**买一套 111.52 平***定向**房(下称 “一号房*”),剩余*偿款 68.5310 万*。2018 年 “一号房*” 交付后,李X便与李X共同居*,日常*料及医疗费*主要由李X承担。
2. 赠与约定与继承争议:老人立 “财产分割” 赠房,部分孙*提异议
2017 年 4 月 11 日,李X在村委会 5 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下,由村委员金XX代笔出具《财产分割》文*,明*载明:“本人自愿将拆迁所得‘一号房*’给予女儿李X,本人养*及身后*宜由李X负责,与其他子女、孙*无关。” 文*落款处有李X捺印,见证人及代笔人均签字确认,现场另有*像佐证。
2021 年 1 月,李X去世。李X依据《财产分割》主张 “一号房*” 权**,孙*李X以 “曾*养*人,应*法*继承分割” 为由提出异议,李X、李X之子李X、李X之子李X等其他继承人则认可《财产分割》内容,同意房*归李X所有。协商*果后,李X起诉至法*,要求确认对 “一号房*” 享有**。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
《财产分割》文*的性质是 “遗嘱” 还是 “赠与”?
李X将 “一号房*” 处分给李X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号房*” 是否属于李X与王XX的夫妻共同财产?
2. 胜诉关*: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处分行为合法**
(1)《财产分割》属 “赠与” 而非 “遗嘱”,符*法*规定
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事实推导:① 《财产分割》明* “本人自愿将房*给予李X”,同时*定 “养*及身后*宜由李X负责”,内容** “赠与 + 附赡养*务” 的特征,而非遗嘱中 “死后*产处分” 的性质;② 文*由村委会见证、代笔形成,并有*像佐证,李X虽未亲笔签名(证人证实其不会写字),但捺印*认,足以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
(2)“一号房*” 系李X个人财产,有**立处分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集体所有*土地享有*有**用的权*)。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 源于 2015 年*迁,王XX*去世,而宅基地使用权*附于*体经*组织成*资格,王XX去世后*失成*资格,不再享有*基地相***;② 拆迁补偿及安*房*以李X名义取得,应*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李X有**立处分。
(3)赠与已实际履行,未过户不影响效力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彻执行〈中华*民共和**法**〉若干*题的意见(试行)》第 128 条(公*之间赠与关*的成*,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成*;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的,可以认定赠与有*,但应*其补办过户手续)。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 交付后,李X即与李X共同居*,李X实际占有*用房*;② 李X去世前未撤销赠与,李X已按约定履行赡养*务;③ 因 “一号房*” 系定向**房,目前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属于*观限制,不影响赠与的有*性。
三、裁判结果
李X与甲**公**订的《定向**房*卖合同》中记载的 “一号房*”(大兴区)权**原告李X享有;在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时,李X、李X、李X、李X、李X、李X有*务协助李X办理产权*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1. 赠与人避坑:3 个赠与操作要点
书面约定明*性质,留存真实意思证据
处分房*时,需通*书面文*明*是 “赠与” 还是 “遗嘱”,避免表述模糊引发争议;若本人无法*笔书写,可由他人代笔,但需至少 2 名无利*关*人见证(如村委会、居*会工作人员),同时*制视频记录过程,确保捺印*签名系本人真实意愿。
附义务赠与需明*内容,避免履行争议
若约定 “受赠人需履行赡养*务”,应*文*中明*义务范*(如医疗、照料等),同时*存受赠人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医疗费*据、护理费**记录),防止后*被主张 “赠与条件未达成”。
特殊房*提前确认过户条件
对于*向**房、经*适用房*限制交易*房*,赠与前需向*迁方*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过户时*及条件,在书面文*中注明 “待具备过户条件时*理转移登记”,避免因政策限制影响权**现。
2. 受赠人维权:2 个核心行动指引
实际占有*用 + 履行约定义务,双*巩*权*
接受赠与后,应*快实际占有**(如共同居*、办理入住手续),同时**履行赠与协议中的附随义务(如赡养、照料),并留存相**据,形成 “赠与真实 + 履行到位” 的完整证据链。
遇异议及时*诉,主张*与有*性
若其他继承人对赠与提出异议,需及时*交书面赠与文*、见证证言、录像、履行义务证据等,重点证明 “赠与系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反驳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性质” 等抗辩,通*诉讼确认权*。
3. 核心提醒:房*处分 “意思真实为核心,证据留存是关*”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房*处分的核心在于*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有**证据证明*与自愿且已实际履行,即使未办理过户,受赠人的权**应*到保护”。
建议老年*处分房*时,优先通*书面形式固定意愿,借助第三方*证增强*据效力;受赠人需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并留存证据;其他继承人应*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 “未过户”“亲属关*” 等为由否定赠与效力。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处分行为合法*规,避免继承纠纷。
法*小贴士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 本案中,赠与行为发生于 2017 年,故法*适用当时*《合同法》及相*****审理,这是认定赠与有*的重要法*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