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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丈夫离婚后*个人债务导致房*被查*,妻子以 “房*系婚内共同购买” 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北京市金***判决确认妻子对房*享有 50% 份额,解*对应*额的保全*施,明* “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离婚后*户的房*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不能*行配偶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背景*房*购买:婚内共同出资,离婚后*户至丈夫名下

林X(原告,胜诉方)与陈X(第三人)1997 年 3 月登记结婚,1999 年*育女儿陈X,2015 年 9 月 12 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存款 210 万*、“二号房*” 归*X所有,宝马***X所有,男方*婚后*购房*归*女所有,婚内债务由陈X承担。

2015 年 8 月 29 日(离婚前 14 天),陈X与案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 332 万**买 “一号房*”(北京),约定定金 7 万*、首付款 115 万*、贷款 210 万*。林X全**与购房:8 月 29 日转账支*定金 7 万*,9 月 1 日支*中介费* 2.5 万*,9 月 2 日转账 30 万*,10 月 12 日、13 日分别*账 17.5 万*、18 万*(备注 “陈X买房*付”),合计**首付款 73 万*。

2015 年 11 月 6 日(离婚后* 2 个月),“一号房*” 过户登记至陈X名下;12 月 3 日,银行发放 210 万***。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林X持续向*X房*账户转账还款,累计** 70 余**。

2. 执行纠纷爆发:丈夫个人债务导致房*被查*,妻子提异议

2023 年 9 月,上海**经*贸易**委员会就甲租赁**公*(被告)与陈X等的合同纠纷作出裁决,认定陈X对 1000 余***务承担连*保证责任(该债务发生于*X与陈X离婚后,属陈X个人债务)。仲*期间,甲租赁**公***京金***申*保全,查**陈X名下的 “一号房*”。

林X以 “一号房*系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23 年 12 月被法*驳回。随后*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求:1. 停止对 “一号房*” 的强*执行;2. 确认自己对 “一号房*” 享有 100% 份额。陈X当庭认可房*系共同财产,同意林X享有 70% 份额;甲租赁**公**以 “房*登记在陈X名下,属个人财产” 为由抗辩。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

“一号房*” 是否属于*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X对 “一号房*” 应*有*少份额?

甲租赁**公***申*执行 “一号房*” 中属于*X的份额?

2. 胜诉关*:婚内共同出资购房,个人债务不能*行配偶份额

1)“一号房*” 虽离婚后*户,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陈X签订购房*同、林X支*定金*首付款均发生在 2015 年 9 月离婚前,属于*内共同行为;② 林X对购房*情且主动出资,可见购房*双**同意思表示;③ 房*虽离婚后*户至陈X名下,但购房*心行为(签约、付款)均在婚内完成,符* “夫妻共同财产” 的认定标准,并非陈X个人财产。

2)离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均等原则确定份额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女方**过错方***原则判决)。

事实推导:① 林X与陈X离婚时*对 “一号房*” 分割,此后 8 年*未达成*面分割协议,不能*凭诉讼中双** “70% 份额约定” 确定归*(可能*害债权*利*);② 林X虽婚内及离婚后**更多款项,但该款项*认定为 “代为垫付”,不能*接转化为额外份额,应*行向*X主张*还;③ 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原则,在无特殊约定或过错的情况*,双**享有 50% 份额。

3)丈夫个人债务,不能*行妻子的 50% 份额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民法*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人民法*可以查*、扣押、冻结,但应*时**共有*)。

事实推导:① 陈X对甲租赁**公**债务发生于*婚后,属个人债务,应*其个人财产清偿;② “一号房*” 中陈X的 50% 份额可作为执行标的,但林X的 50% 份额属其个人财产,与陈X个人债务无关,法*应**对该部分份额的保全*施。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林X对北京市 “一号房*” 享有 50% 份额;

确认第三人陈X对北京市 “一号房*” 享有 50% 份额;

解*对原告林X享有* “一号房*” 50% 份额采取的保全*施;

驳回原告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3 个核心风险防控要点

婚内共同购房,及时**财产归*并登记

婚内购房*,无论房*由谁支*,应*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 “共同共有” 或 “按份共有” 及具体份额;若离婚时**尚*过户,需在离婚协议中明*房*归*及分割方*,避免因登记延迟导致后*纠纷。

离婚未分割财产,定期梳理并协商*理

若离婚时*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如本案中的 “一号房*”),应*快通*书面协议明*分割方*,必要时*理产权*更登记;切勿长期拖延,否则一旦一方*及债务纠纷,可能*致房*被整体查*,增加维权**。

代为垫付款项,留存凭证并及时*张*还

离婚后*为对方*付房*、房*等款项,需在转账时*明 “代还房*”“垫付房*” 等用途,留存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定期向*方*张*还,避免因时*过长导致举证困难或超过诉讼时*。

2. 执行异议维权:2 个关*行动指引

提异议前,固定 “共同财产” 核心证据

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提交婚内购房*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收据)、房*还款记录、双**通*房*聊天记录等,证明 “购房*共同意思表示、款项*共同出资”,反驳 “登记在一方*下即属个人财产” 的抗辩。

异议被驳回后,及时*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需在 15 日内向*行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重点围绕 “财产是否为共同所有、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 举证,避免因超期起诉丧失维权**。

3. 债权*注意:2 个执行风险提示

审查*务人财产权*,区分个人与共同财产

申*执行前,需通*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信息,核查*务人财产是否为其个人所有;若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明*债务人的份额,避免盲目申*整体查**致执行异议,延误执行进程。

债务发生于*务人离婚后,警惕 “虚假分割”

若债务发生于*务人离婚后,需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 “净身出户”“财产全**偶” 等明*不合理情形),若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另行提起债权*撤销权*讼,维护自身权*。

4. 核心提醒:夫妻财产分割 “约定优先,证据为基;个人债务,不及配偶”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即使离婚后*户至一方*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仅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及共有*产中的个人份额清偿,不能*及配偶的合法*产”。

建议在婚姻关*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妥善处理财产归*问题,留存完整证据;发生执行纠纷后,需结合财产性质、债务发生时*等关*事实,依法*张**,必要时*询专业律师*定维权*略,确保自身财产权**受侵害。

法*小贴士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担举证证明*任。” 本案中,林XX是通*举证 “婚内共同购房、共同出资”,证明*己对房*享有 50% 份额,从*排除了对该部分份额的强*执行。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10-1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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