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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夫妻婚内共同出资购房,离婚后*发商*迟未办理房*证,女方*求共同办证遭拒,男方**起诉后,北京市昌**人民法*判决支*男方*求,明* “限购政策前购房*实际占有**的,即使现无购房*格,开发商*需协助办理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购房*景:婚内共同购房,开发商*迟未办证

王X(原告一,胜诉方)与李X(原告二)1997 年 10 月登记结婚,2006 年 5 月离婚。1999 年 11 月 6 日,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王X与昌**某镇工业企业**总公*(后***乙**公**接)签订《北京市某售房*议》,购买 “一号房*”(昌**),建筑面积 78.53 平**,总价款 15.8631 万*。协议约定:王X支*首付款 2.8631 万*,尾款以银行抵押贷款方*支*;开发商*在房*付清、房*交付后 10-12 个月内协助办理房*证。

1999 年 11 月,王X、乙**公**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款保证合同》,办理购房*款。1999 年 11 月 30 日,开发商*约交付房*,王X与李X实际占有*用该房*。但此后*开发商*体变更、项*权**移等原因,乙**公*(2005 年**得项*土地使用权)始终*协助办理 “一号房*” 房*证。

2. 纠纷爆发:离婚后*诉办证,开发商*同意协助男方

2023 年,王X与李X共同起诉乙**公*,诉求:1. 判令乙**公**二人共同办理 “一号房*” 房*证;2. 诉讼费*乙**公**担。乙**公**称:同意办理房*证,但购房*同由王X一人签订,仅能*助王X办理,不同意为李X共同办证。

庭审中查*:王X现无北京购房*格,但签订购房*同时(1999 年)北京尚*出台限购政策;“一号房*” 现登记在乙**公**下,乙**公**可该房*为当年*售给王X的房*。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

王X现无购房*格,能*要求乙**公**助办理 “一号房*” 过户?

李X作为共同出资人,能*要求共同办理房*证?

乙**公** “购房*同仅王X签订” 为由拒绝协助李X办证,是否合法?

2. 胜诉关*:限购前购房*实际占有,合同相*性决定办证主体

1)王X虽无购房*格,但限购前购房***过户

法*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推导:① 王X 1999 年*订购房*同时,北京尚*实施*房*购政策,其购房*为合法**;② 王X已按约支*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开发商*交付房*,王X实际占有*用多年,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③ 若因王X现无购房*格而拒绝过户,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现,且明*损害王X合法**,有*公**则,故应**其过户诉求。

2)李X非合同主体,无法*求共同办证

法*依据:《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

事实推导:① 《北京市某售房*议》由王X一人与开发商*订,李X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 “合同相*性” 原则,仅王X有**据合同要求开发商*助办证;② 王X与李X已 2006 年*婚,婚姻关*解*后*失共有*础,即使李X为共同出资人,也需通*与王X另行协商*诉讼解*财产分割问题,而非直接要求开发商*同办证。

3)乙**公**为权**接方,有*务协助王X办证

法*依据:《民法*》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权*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事实推导:① 乙**公* 2005 年**得 “一号房*” 所在项*的土地使用权*相***,承接了原开发商*合同义务;② 乙**公**庭审中明*同意协助王X办证,其作为合同义务承接方,应*约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三、裁判结果

被告乙**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王X将北京市昌** “一号房*” 过户登记至原告王X名下;

驳回原告王X、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购房*避坑:3 个房*证办理核心要点

签订购房*同需明*办证义务,留存履约证据

购房**在合同中明*约定 “办证期限、协助义务主体、逾期办证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支*房*、接收房*时*留存发票、收房*认单*凭证,作为主张*证的关*证据。

限购政策前购房,无资格不影响过户

若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已签订购房*同、支*房*并实际占有**,即使现无购房*格,法*通**基于 “合同履行的连*性” 和 “公**则” 支*过户诉求,无需因现有*格问题放弃主张**。

共同出资但非合同主体,需另行解*财产分割

若为夫妻、亲友共同出资购房,但仅一人签订合同,非合同方*法*接要求开发商*同办证,需先与合同方**书面协议或诉讼明*财产份额,再凭生效法*文*办理产权*记。

2. 开发商*示:2 个 “不可为” 行为

不可因主体变更拒绝履行办证义务

项*权**移或**公**并、分立后,承接方*依法*担原开发商*合同义务,不得以 “非原签约主体” 为由拒绝协助办证,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擅自以 “购房*无资格” 为由推诿责任

对于*购政策前签订的购房*同,需区分 “签约时*格” 与 “现资格”,签约时**条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应*约协助过户,不得滥用限购政策推诿义务。

3. 核心提醒:房*办证 “合同为据,履行优先,分割另行”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购房*同的效力及履行不受后*限购政策影响,开发商*按约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合同相*性决定办证主体,共同出资人的财产分割需另行处理”。

建议购房*在遇到办证纠纷时,首先依据购房*同明*权**务主体,及时*张*证诉求;共同出资人需注意合同签订主体与财产份额的衔接,必要时*询专业律师,通* “先办证、后*割” 的步*维护自身权*,避免因主体争议延误办证进程。

法*小贴士

《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但是法*另有*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X因未签订购房*同,无法*接要求开发商*助办证,正是合同相*性原则的体现。共同出资人若要保障自身权*,建议在购房**同签订合同,或另行签订书面《共同购房*议》明*权**额。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10-1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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