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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后*自出资购房,将房*登记在妻子名下,妻子却称 “有***出售”。丈夫起诉要求确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办理共同共有*记,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判决支*其诉求,明* “婚内购房*论登记在一方*是双**下,若无特殊约定,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与购房*景:丈夫出资购房,登记妻子名下
陈X(原告,胜诉方)与刘X(被告)于 2010 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X以绘画为业,是家*唯一收入来源,刘X无固定收入。2018 年 3 月,陈X出资购买位于*京市顺义区 “一号房*”,为方*办理手续,将房*登记在刘X个人名下。
2. 纠纷爆发:妻子称 “可单*出售”,丈夫起诉确权
2023 年 8 月,刘X因家*琐事与陈XX吵时,声称 “一号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有***出售”。陈X认为,房*虽登记在刘X名下,但系婚内自己出资购买,应*夫妻共同财产,刘X无权**处分。为防止房*被擅自出售,陈X起诉至法*,诉求:1. 确认 “一号房*” 为夫妻共同财产;2. 判令刘X协助办理房*共同共有*记;3. 案件受理费*刘X承担。
庭审中,刘X经**合法*唤未到庭应*,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
陈X婚后*资购买、登记在刘X名下的 “一号房*”,是否属于*妻共同财产?
陈X要求办理房*共同共有*记的诉求,是否符*法*规定?
2. 胜诉关*:婚内购房*特殊约定,应*定为共同财产
(1)“一号房*” 购于*内,符*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共同所有)。
事实推导:① 陈X与刘X 2010 年*婚,“一号房*” 2018 年*买,属于*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② 陈X虽为唯一出资人,但婚内所得收入(包*绘画收入)本身属于*妻共同财产,用该收入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下,也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③ 无证据证明***在 “房*归刘X个人所有” 的书面约定,不符*《民法*》中 “夫妻财产约定制” 的特殊情形。
(2)被告未到庭应*,视为认可原告诉求及事实
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以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出裁判)。
事实推导:① 刘X经**合法*唤未到庭,放弃了对陈X主张*事实及证据的抗辩权;② 陈X提交的结婚证、房*所有**、购房*资凭证等证据相*印*,能*证明 “婚内购房、登记一方*下” 的事实,法*可据此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
(3)办理共同共有*记,符*夫妻共同财产的权**使原则
法*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的处理权)。
事实推导:① 既然 “一号房*” 为夫妻共同财产,陈X与刘X应*有**的处理权;② 将房*登记为 “共同共有”,可明*双**财产权*,防止一方*自处分(如出售、抵押),符*《民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的,故陈X的诉求应*到支*。
三、裁判结果
确认坐落于*京市顺义区 “一号房*”属于*告陈X与被告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X将 “一号房*” 的产权**告刘X名下过户登记至原告陈X、被告刘X名下,由双**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被告刘X负担,公*费*原告陈X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夫妻购房*坑:3 个核心产权*护要点
婚内购房**约定,避免 “登记一方*下” 纠纷
婚内购房*,无论出资情况*何,若双**定房*归*方*人所有,需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在办理产权*记时*明 “单*所有”;若未约定,即使登记在一方*下,仍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避免因 “登记主体” 产生权*争议。
留存出资证据,证明*产来源
购房**留存银行流水、购房*票、转账凭证等出资证据,明*房*来源;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需单*注明*项*质,并保留证据,防止婚后*认定为共同财产。
及时*理共同共有*记,保障平*处理权
若婚内购房*记在一方*下,另一方**时*求办理 “共同共有” 产权*更登记,明*双***;尤*在出现婚姻矛盾时,可有*防止房*被擅自处分,维护自身财产权*。
2. 权**张*引:2 个关*行动建议
遇权*争议,优先通*诉讼确认权*
若对婚内房*权*有*议,应*时***提起 “共有**认纠纷” 诉讼,提交结婚证、购房*同、出资证据等,通*生效判决明*房*归*,避免拖延导致房*被转移或处分。
对方*不到庭,充*举证仍可胜诉
若对方***传唤拒不到庭,需全*提交能*证明*件事实的证据(如权*证明、婚姻证明、出资记录等),形成*整证据链,法*可依据证据作出缺席*决,不影响权**张。
3. 核心提醒:夫妻共同财产 “以婚内取得为原则,约定为例外”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婚内取得的财产,若无相*约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下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另一方***求确认共有*办理登记”。
建议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对重大财产(如房*、车*、大额投资)的权*及处理方*提前明*约定,必要时*询专业律师*草协议;发生权*争议后,依托证据依法*权,通*诉讼确认权*,确保夫妻共同财产得到合法*护。
法*小贴士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以约定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自所有、共同所有*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中,因陈X与刘X未就房*权*作出书面约定,故适用 “婚内所得为共同财产” 的规定,法*据此确认房*为共同财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