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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购房*全*买房*入住,却因房*存在抵押无法*理房*证,开发商、抵押权*互相*诿。近日,北京市通*区人民法*判决支*购房*诉求,判令开发商*助过户,抵押权*配合涤除房*及土地抵押,明* “抵押权*同意出售抵押房*的,不得再对房*行使优先受偿权,需配合购房*办理抵押注销”。

一、案情梳理

1. 购房*景:全*买房*住,房*却有*押未涤除

2021 年 8 月 3 日,陈X(原告,胜诉方)与甲**公*(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房*售合同》,购买 “一号房*”(通*区),总价款 409.356 万*,约定 “签约当日付清全*,甲**公*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交房,910 日内办理房*证”。合同明*载明:“一号房*” 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乙**公*(原抵押权*),但乙**公**出具《抵押权*同意销售声明》,同意甲**公**售抵押范*内全*房*。

签约前,陈X已于 2020 年 12 月支*定金 5 万*;2021 年 8 月 2 日支*房* 404.356 万*,8 月 4 日支*面积补差款 1.3641 万*,累计** 410.7201 万*,甲**公**具全*发票并交付房*。陈X随后*纳契税 5.6519 万*、维修基金 1.9856 万*,但因 “一号房*” 抵押未注销,始终*法*理房*证。

2. 抵押纠纷:抵押权*变更,涤除义务成*议焦*

经*,2017 年 10 月,甲**公**融*需求,将 “一号房*” 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押给乙**公*,办理抵押登记;2020 年 6 月,双**充*议将 “一号房*” 纳入抵押范*。2021 年 9 月,乙**公**对甲**公**债权*抵押权*让给XX**公*(现实际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权*更登记,乙**公**为名义抵押权*。

陈X多次要求甲**公*、乙**公*、XX**公**除抵押并办理过户,三方*相*诿:甲**公** “抵押由乙、XX**公**制,无法***销”;乙**公** “已转让债权,仅是名义抵押权*,无涤除义务”;XX**公** “抵押合法**,购房*未证明**支*,无权*求涤除”。协商*果后,陈X起诉至法*,诉求:1. 判令乙、XX**公**除 “一号房*” 及对应*地抵押;2. 判令甲**公**助办理 “一号房*” 过户登记。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

陈X作为购房*,是否有**求涤除 “一号房*” 及对应*地的抵押?

乙**公*(名义抵押权*)、XX**公*(实际抵押权*)是否有*务配合办理抵押注销?

甲**公**否应*助陈X办理 “一号房*” 过户手续?

2. 胜诉关*:抵押权*同意销售即丧失追及力,购房*权**先

1)《商*房*售合同》合法**,陈X已履行全*合同义务

法*依据:《民法*》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

事实推导:① 合同明*披露抵押情况,且乙**公**具《同意销售声明》,符* “抵押财产转让经*押权*同意” 的规定,合同合法**;② 陈X已支*全*购房*(含补差款),甲**公**可收款并交付房*,陈X完全*行了买方*务,有**张*理过户。

2)抵押权*同意销售后,丧失对房*的优先受偿权

法*依据:《民法*》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受影响,但抵押权*同意转让的,抵押权*对转让所得价款享有*先受偿权)、《物权*》第一百九十一条(已被《民法*》吸收)。

事实推导:XX**公**为抵押权*,明*同意甲**公**售 “一号房*”,即认可 “以售房*清偿债务”,其抵押权*力仅及于*房*,而非房*本身;② XX**公**让债权*抵押权*,承接的权***不得超过原抵押权*,同样无权*已出售的 “一号房*” 行使优先受偿权,需配合涤除抵押。

3)“房*一体” 原则下,土地抵押应*房*抵押一并涤除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 与其对应*地使用权*于*可分割的整体,根据 “房*一体” 原则,房*抵押涤除后,对应*地的抵押亦应*步*销;② 乙、XX**公** “土地抵押独立于**” 为由拒绝涤除,违反法*强*性规定,法*不予支*。

4)陈X作为商*房*费*,权**先于*通*押权

法*依据:《最高*民法*关***房*费*权**护问题的批复》(商*房*费*以居*为目的购房*付清全*,房*交付请求权*先于*押权)。

事实推导:① 陈X购买 “一号房*” 用于**,且已全*支*并实际入住,属于*优先保护的商*房*费*;② XX**公**张 “陈X未证明**支*”,但陈X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甲**公**票及收款确认足以佐证,该抗辩不成*。

三、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X将北京市通*区 “一号房*” 转移登记至原告陈X名下;

被告甲**公*、乙**公*、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X办理北京市通*区 “一号房*” 及对应*地使用权*抵押权*销登记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甲**公**担。

四、案件启示

1. 购房*避坑:4 个抵押房*购房*心要点

签约前核查*押状态,要求提供 “同意销售证明”

购房*务必通*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 查*房*抵押情况;若房*有*押,必须*求开发商*供抵押权*出具的《同意销售声明》,并将该声明*为合同附件,明* “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涤除抵押”。

全*支*留存完整凭证,证明*行义务

支*房*时*先选择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面积补差款” 等明*,留存转账凭证、开发商*票、收款收据等;若开发商*收契税、维修基金,需索*官方*据,形成 “付款 - 交房” 完整证据链。

房*交付后*时*进办证,遇抵押主动维权

收房**期督*开发商*理房*证,若因抵押未注销导致办证延误,需书面催告开发商*抵押权*,留存沟通*录;催告无果的,及时*诉要求涤除抵押并过户,避免抵押存续导致房*被执行。

区分 “名义抵押权*” 与 “实际抵押权*”,一并主张**

若抵押权*转让(如本案中乙**公**让给XX**公*),需将原抵押权*(名义)、现抵押权*(实际)及开发商*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同配合涤除抵押,防止 “互相*诿” 延误维权。

2. 开发商*示:3 个 “不可为” 行为

不可隐瞒房*抵押情况,需如实披露并取得同意销售函

出售抵押房*前必须*得抵押权*书面同意,在合同中明*披露抵押信息;不得隐瞒抵押导致购房*无法*证,否则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不可挪用售房*,需按约定清偿债务涤除抵押

收取购房*后,应*抵押权*要求将款项*于*偿债务或提存,及时*理抵押注销;不得挪用售房*导致抵押无法*除,否则可能*临购房*退房*赔偿诉求。

不可推诿办证义务,需主动协调抵押权*配合

作为合同相*方,开发商**务协调抵押权*办理抵押涤除,不得以 “抵押由第三方*制” 为由推诿;必要时*通*诉讼要求抵押权*履行配合义务。

3. 抵押权*注意:2 个权**使边*

出具 “同意销售声明” 前,明*售房*监管**

同意开发商*售抵押房*时,需在声明*约定 “售房*需存入监管*户”,确保款项*于*偿债务;未约定监管*致售房*被挪用的,不得再对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权*让时*同步**购房*,配合后*抵押涤除

转让抵押债权*,需书面通*购房*债权*抵押权*让情况;购房*要求涤除抵押的,名义及实际抵押权*需配合办理注销,不得以 “债权*转让” 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4. 核心提醒:商*房*费*权* “优先保护,涤除抵押是义务”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抵押权*同意出售抵押房*的,抵押权*力仅及于*房*,不得对抗已全*购房*入住的商*房*费*;开发商*抵押权*有*务配合涤除抵押并协助过户”。

建议购房*购买抵押房*时*必谨慎*查、留存证据;遇纠纷及时*询专业律师,依据 “抵押权*同意销售”“消费*权**先” 等法*规定维权,切实保障自身居*权*。

法*小贴士

《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受影响。抵押权*能*证明*押财产转让可能*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案中,抵押权*已同意转让房*,故不得主张 “抵押权*受影响”,需接受售房*清偿并配合注销抵押。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10-1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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