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被继承人夫妇去世后*留遗嘱,房*因 “房*购房*资争议”“赡养*务多少” 引发三代人十余*继承人争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按法*继承原则并结合 “尽孝多少”,对房*份额作出明*划分,明* “房*房**以登记为准,尽主要赡养*务者可适当多分”。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房*背景:房*房*记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涉及三代
被继承人王XX(已故)与赵XX(已故)系夫妻,二人婚后*有*子:长子王X(被告)、次子王X(已故);王XX与前妻育有*女王X(原告),王X自幼随王XX与赵XX共同生活,形成*养**。王X与孙X(原告)系夫妻,育有*女王X(原告),王X 2009 年*世。
赵XX的父母赵X(1981 年*故)与周XX(2017 年*故)育有*子女:赵XX、赵X(2024 年*故)、赵X(2014 年*故)、赵X(被告)、赵X(被告)、赵X(2024 年*故)。赵X与钱X(被告)育有*女赵X(被告);赵X与孙X(被告)育有*女赵X(被告);赵X与刘X育有*女赵X(被告)。
2001 年 5 月,赵XX与甲**公*(原产权**)签订《房*买卖合同》,以成*价购买 “一号房*”(西城区XX帕口北XX),登记在赵XX名下。2006 年*XX去世,2014 年*XX去世,二人未留遗嘱。因继承人对房*继承无法*成*致,孙X、王X、王X起诉至法*,诉求:1. 按法*继承分割 “一号房*”,王X放弃自己份额,由孙X继承;2. 诉讼费*被告承担。
2. 争议焦*:出资与赡养**心分歧
王X抗辩:1998 年*房* 1.77 万**自己全*支*,父母曾*头承诺 “谁出资房*归*”;自己作为长子,对父母尽了全*赡养*务(支*医药费、操办后*),且三方**商 “自己占 2/3 份额,其余*家*占 1/6”。
原告主张:购房*系父母支*,王X所述 “口头承诺” 无证据;赡养*务由全**同履行(共同出资请保姆、分担丧葬费),不同意王X多分。
其他被告(赵X、赵X等) :同意由法*依法*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 是否属于*XX与赵XX的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人范*如何*定?
王X主张 “出资归*”“尽主要赡养*务” 能*成*?
房*份额应*何*分?
2. 胜诉关*:法*继承为基础,兼顾*养**
(1)“一号房*” 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改变权*
法*依据:《物权*》第九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经*法*记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定的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 系 2001 年*XX与赵XX婚姻存续期间通*房*购买,登记在赵XX名下,符* “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标准;② 王X虽主张 “全*出资”,但房*房**以登记为准,出资行为可视为 “对父母的赠与” 或 “债权”,不改变房*产权*质;③ 无证据证明*母曾*出 “谁出资归*” 的书面约定,口头主张*被法*采信。
(2)继承人范*涵盖*代,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均成*
法*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事实推导:① 赵XX 2006 年*世时,继承人包*配偶王XX、母亲周XX、子女王X、王X、王X;② 王X 2009 年*于*XX去世,其份额由妻子孙X(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女儿王X、父亲王XX继承(转继承 + 法*继承);③ 周XX 2017 年*世,其从*XX处继承的份额由子女赵X、赵X、赵X等继承,其中赵X、赵XX**XX去世,份额由其配偶及子女转继承;赵X先于*XX去世,份额由女儿赵X代位继承。
(3)王X尽主要赡养*务,可适当多分但不支* “独占”
法*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事实推导:① 王X提交的丧葬费*据、保姆费**记录、日常*品购买凭证等,证明*对父母生活照顾*后*操办付出较多;② 原告虽主张 “共同赡养”,但未提交充*证据反驳王X的贡*;③ 法*认定王X “尽主要赡养*务”,可适当多分,但 “2/3 份额” 主张*出合理范*,不予全*支*。
(4)王X放弃份额合法,归*X继承符*法*规定
法*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事实推导:王X在诉讼中明*表示 “放弃自己应*承的份额,由母亲孙X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规定,法*予以准许。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赵XX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按以下份额继承:
被告王X继承 180 分之 74 份额;
原告孙X继承 180 分之 44 份额(含王X放弃的份额);
原告王X继承 180 分之 47 份额;
被告钱X、孙XX继承 80 分之 1 份额;
被告赵X、赵X各继承 240 分之 1 份额;
被告赵X、赵X、赵X各继承 60 分之 1 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被继承人避坑:2 个提前规划要点
立遗嘱明*权*,避免后*纠纷
家*结构复杂(如再婚、多子女、 立遗嘱明*权*,避免后*纠纷
家*结构复杂(如再婚、多子女、继子女)时,务必通*书面遗嘱明*房*继承方*,避免 “法*继承” 导致份额分散;若涉及房*房、共同出资等特殊情况,需在遗嘱中注明*资事实及处理意见。
房*房*买保留出资凭证,明*性质
子女为父母出资购买房*房*,需签订书面协议明* “出资系赠与还是借款”,或约定 “产权**”,避免父母去世后* “出资” 引发权*争议。
2. 继承人维权:3 个核心行动指引
梳理亲属关*,明*继承人范*
法*继承中,需先梳理 “配偶、子女、父母” 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再考虑 “代位继承”(子女先于*母去世)、“转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情形,避免遗漏或错列继承人。
主张*分需举证 “主要赡养*务”
以 “尽主要赡养*务” 为由主张*分的,需提交医疗费**记录、护理费*证、日常*顾*片 / 视频、邻居*物业证言等,形成*整证据链;仅口头主张 “尽孝多” 无证据支*的,法*不予支*。
放弃继承需书面确认,避免反悔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在诉讼中或遗产处理前作出书面表示,口头放弃若对方*认可,可能*发生法*效力;放弃后*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据证明 “放弃系受欺诈、胁迫”。
3. 特殊房*提醒:房*房*承 “权*看登记,出资另算账”
房*房*于*策性住房,其权*认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即使子女全*出资,也不能*接主张**归*己所有,出资可按 “债权” 向*母遗产主张*还;若父母生前承诺 “出资归*”,需有*面协议或录音、证人等证据佐证,否则难以得到法*支*。
4. 核心提醒:法*继承 “均等为原则,例外需举证”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法*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赡养*务者可适当多分;房*房**以登记为依据,出资不改变产权*质”。
建议家*成*在处理继承问题时,优先通*协商*成*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成*,需依托证据依法*张**,必要时*询专业律师*理亲属关*及份额计*,确保自身合法***到保护。
法*小贴士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 本案被继承人 2014 年*之前去世,故法*适用《继承法》及《物权*》审理,若纠纷发生在 2021 年*法*施*后,代位继承、转继承规则一致,但遗产范*及分割原则需适用《民法*》相**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