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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北京房*律师-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师*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拆迁析产、共有**确权*割、居*权*件,为您提供优质法*服务。

四原告以 “拆迁款出资购房、使用安*权*” 为由,要求确认拆迁安*房*共有*按 80%、15% 等比例分割,被告以 “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且系全*安*人协商*定的买受人” 抗辩。近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明* “物权*记具有**公*力,出资争议不直接改变房*所有***”。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拆迁背景:六口人获两套安*房,协商*定分别*记

王XX(原告一)与王X(原告二)系姐弟关*;王X(原告三)系王XX之女,张X(原告四)系王X之子;李X(被告一)系王X继女(王X与前夫李X之女),李X(被告二)系李X生父。

2016 年 10 月,王XX作为承租人与甲**公*(拆迁方)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及补充*议:被拆迁房*为东*区某胡*公*,户籍*册人口 6 人(王XX、王X、张X、王X、李X、李X);甲**公***补偿款 326.3495 万*,提供两套 “一号房*”(朝阳*XX定向**房),总房* 352.1136 万*,扣除购房*后***公**际支*补偿款 135.7559 万*。

协议约定:两套安*房*,一套由王XX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后*售他人);另一套(以下简* “案涉房*”)经 6 名在册人口协商,确定由李X作为买受人购买。2017 年 6 月,李X与乙**公*(开发商)签订《房*买卖合同》,2020 年 10 月,案涉房*登记至李X名下,为单*所有。

2. 纠纷爆发:四原告主张*有*割,被告以登记抗辩

王XX、王X等四原告认为:案涉房*购房*全*来源于*XX的拆迁补偿款,且使用了 6 人的安*人口优惠**,应* “贡*大小” 确认王XX占 80%、王X占 15%、王X 2%、张X占 2%、李X仅占 1% 份额,故起诉要求确认共有*按比例分割。

李X、李X抗辩:1. 案涉房*系全*安*人协商*定由李X购买,符*拆迁政策;2. 房*已登记在李X名下,根据物权**原则应**所有;3. 四原告已通*另一套安*房*补偿款获得安*,无权*主张*涉房*共有。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案涉房*是否属于*原告与李X的共有*产?

四原告以 “拆迁款出资、使用安*权*” 为由主张*份分割,能*成*?

物权*记的公*公*力能*对抗原告的出资及权**张?

2. 胜诉关*:物权*记优先,出资不改变所有***

1)案涉房*登记在李X名下,物权**明*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经*法*记发生效力;未经*记,不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和*容*根据)。

事实推导:① 李X与乙**公**订合法**的《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案涉房*单*所有*,登记过程*瑕疵;②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力,在无证据证明*记错误的情况*,应*定李X为案涉房*唯一所有**。

2)“协商*定买受人” 系全*安*人真实意思,符*拆迁政策

法*依据:《民法*》第五条(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关*)。

事实推导:① 各方*确认 “由李X购买案涉房*” 系 6 名在册人口协商*致的结果,属于*愿处分安*权**行为;② 李X作为被安*人之一,符*拆迁政策中 “购买定向**房” 的资格,其买受人身份合法**。

3)出资及安*权**张,不能*抗物权*记

法*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归*、内容*生争议的,利*关*人可以请求确认权*)、《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推导:① 四原告主张 “拆迁款出资”,但出资仅涉及债权**(如借贷、赠与),不能*接改变物权**,可另行主张*还出资款,而非确认共有;② 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拆迁补偿款数额与户籍*口无关,四原告主张 “使用安*权*” 无事实依据;③ 四原告未能*供证据证明*涉房*登记存在错误或 “共有*定”,应*担举证不能*后*。

4)四原告已获得足额安*,再主张*有*乏合理性

法*依据:《民法*》第六条(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务)。

事实推导:① 王XX已购买另一套安*房*转售获益,且领取了剩余*迁补偿款 135 万**,四原告的安*需求已通*合法*径满*;② 若支*四原告的共有*张,将导致李X的合法**权**损,违背公**则。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X、王X、王X、张X的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拆迁安*避坑:3 个核心权**护要点

明*安*权***,签订书面协议

多安*人口家*在分配拆迁利**,应* “安*房*受人、补偿款分割、权***” 等签订书面协议,明*各方***务,避免口头约定引发后*纠纷;尤*要注明 “房*登记在一方*下是否代表其单*所有”。

尊重物权*记效力,及时*理权*证明

确定买受人后,应*时*订购房*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借助物权**公*力固定权*;若涉及代持,需签订《房*代持协议》,明*代持关*、产权**及过户条件。

区分债权*物权,出资款另行主张

若以一方*义购房*由另一方*资,出资方**存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明*资事实;日后*就产权*生争议,可依据出资证据主张*权(如返还购房*),而非直接主张*权。

2. 所有**认纠纷:2 个关*诉讼指引

主张*有*举证 “约定或法*共有*形”

“共有” 为由起诉时,需提交书面共有*议、共同出资证明、共同使用证据等,证明*在 “约定共有” 或 “法*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共有*产);仅以 “使用安*权*”“出资” 为由主张*有,难以得到法*支*。

抗辩方*焦 “物权*记合法*” 与 “协商*程X

作为登记所有**抗辩时,应*交不动产登记簿、购房*同、协商*录等,证明*记合法*系各方*愿;同时*主张*方*获得其他安*,再主张*有*背公**则。

3. 核心提醒:物权**为原则,约定优先需举证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原则,登记的所有**推定为合法***;除非有**证据证明*在登记错误或共有*定,否则不能*出资、安*权**理由否定登记效力”。

建议在拆迁安*、房*买卖等涉及物权*动的民事活动中,务必重视书面协议的签订和*权*记的办理;发生争议后,应*分债权*物权*不同法*属性,依托证据依法*张**,必要时*询专业律师*理法*关*,避免因权**张**错误导致诉求无法*现。

法*小贴士

《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造、拆除房*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时*生效力。” 但拆迁安*房*物权**并非基于 “建造”,而是基于 “买卖合同 + 登记”,故必须**签订购房*同并办理登记才能*得所有*,单*的 “被安*人身份” 不能*接产生物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2025-10-1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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