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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母子作为拆迁被安*人,因未获得相***利**家*产生纠纷,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并确认房*居*权。近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判决支*诉求,明* “被安*人有**据腾退政策主张**面积及补偿款,离婚后*优先获得专属居*权”。
一、案情梳理
1. 家*关*与拆迁背景:五人同为被安*人,获四套安*房*补偿款
张X(原告一,胜诉方)与周X(被告二)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周XX(原告二,胜诉方);王XX(被告一)系周X母亲,周X(被告三)系周X妹妹。2023 年 4 月,张X与周X经**调解*婚,周XX由张X抚养。
2013 年 4 月,王XX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与甲**公*(腾退拆迁办)签订《腾退安*协议书》:被腾退房*位于*阳*某号,建筑面积 148 平**;实际腾退人口为 5 人(王XX、周X、张X、周X、周XX);按 “人均 45 平**” 标准安*四套房*(一号房*至四号房*),总建筑面积 288.5 平**;甲**公***各项*偿补助费*计 83.5 万*。2020 年 1 月,经*名被安*人一致同意,将其中一套房*出售,所得款项*于**分配。
离婚后,张X与周XX发现未获得应**安*补偿及房*权*,多次与王XX、周X协商*果,遂起诉至法*,诉求:1. 判令三被告支*拆迁补偿款 33.4 万*;2. 判令两套房*分别*二人享有**使用权。
2. 争议焦*:家*否认母子权*,辩称 “户口在但无房*使用权”
三被告抗辩:1. 张X与周XX仅户口在被腾退房*,对宅基地及房*无使用权,不应*有**利*;2. 补偿款是针对房*面积的补偿,与二人无关,不同意支*;3. 安*房*购房*由王XX支*,二人无权*张**权。
张X、周XX主张:1. 二人被列入《腾退安*协议书》中的 “实际腾退人口”,应* “人均 45 平**” 享有**面积及相**偿;2. 离婚后*固定住所,需专属居*权*障基本生活;3. 共同同意出售房*的行为,说明*人享有**利**配权。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X、周XX作为被安*人,是否有**张*迁补偿款及房*居*权?
补偿款应*何**分配?
二人主张*居*权**是否合理,是否需承担购房*补偿?
2. 胜诉关*:被安*人身份明*,权**张****
(1)母子系合法*安*人,有**有**利*
法*依据:《民法*》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法*保护,任**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国**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利**需要,征收国**地上单*、个人的房*,应*对被征收房*所有**给予公**偿)。
事实推导:① 《腾退安*协议书》明*将张X、周XX列为 “实际腾退人口”,并按 “人均 45 平**” 核算安*面积,二人具备合法*安*人身份;② 腾退政策以 “人口 + 面积” 为补偿基础,并非仅依据房*使用权,三被告 “户口在但无权*” 的抗辩无政策依据;③ 二人签字同意出售其中一套安*房,进一步*证其对安*利**有*分权。
(2)补偿款按 “人头 + 政策” 核算,母子应* 13.44 万*
法*依据:《民法*》第六条(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务)。
事实推导:① 补偿补助费 83.5 万**,拆迁评估费、宅基地面积补偿等与房*面积相*,归**权**;② 提前搬家*励费、工程*合奖、周*费* “人头类” 补偿,应* 5 名被安*人平*分配;③ 经*算,张X、周XX应*补偿款共计 13.44 万*(每人 6.72 万*),法*予以支*。
(3)离婚后*保障居*,判令专属居*权*酌定购房*补偿
法*依据:《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居*权*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有、使用的用益*权,以满*生活居*的需要)。
事实推导:① 张X与周X已离婚,周XX由张X抚养,二人需专属居*空*保障基本生活;② 虽主张*套房*居*权*出应*安*面积(92.82 平**),但结合实际居*需求,法*判令一套房*(建筑面积符*安*标准)由二人享有*他性居*使用权;③ 考虑到房*购房*由王XX支*,为平***,判令二人支*合理购房*补偿 15.246 万*,符*公**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张X补偿补助费 67200 元;
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周XX补偿补助费 67200 元;
原告张X、周XX对北京市朝阳* “三号房*” 享有*他性居*使用权;
原告张X、周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被告王XX房*补偿款 152460 元。
四、案件启示
1. 被安*人避坑:3 个核心权**护要点
留存腾退文*,锁定被安*人身份
拆迁时*必留存《腾退安*协议书》《安*人口确认表》等原件,明*自己是否被列入 “实际腾退人口”;若以家*为单*签订协议,需注明 “各被安*人享有*安*面积及补偿份额”,避免日后*议。
区分补偿类型,主张*理权*
拆迁补偿通**为 “房*面积类”(如评估费、宅基地补偿)和 “人口类”(如周*费、奖励费),被安*人可主张 “人口类” 补偿及对应**面积;本案中张X母子正是基于 “人口类” 补偿获得 6.72 万* / 人的支*。
离婚后*时*张**,优先保障居*
若涉及离婚,需在财产分割时*步*张*迁安*利*;无固定住所的,可要求法*判令 “排他性居*使用权”,确保基本居*需求;如本案中法*结合抚养**及居*需求,优先为母子分配专属房*。
2. 家*安*分配提醒:2 个公**则要点
按 “人口 + 面积” 公**配,不得剥夺被安*人权*
家*内部分配安*利**,需严*按照腾退政策,按 “人均安*面积” 及 “人口类补偿” 标准分配,不得因 “户口挂靠”“无房*使用权” 等理由剥夺被安*人合法**;否则可能*临诉讼风险。
购房*支*需留存凭证,主张*偿有*可依
若由一方*付安*房*房*,需留存付款发票、转账记录等凭证,在分配房*时*要求其他被安*人按比例支*补偿款;本案中王XX因提交购房*证,成*获得 15.246 万**偿。
3. 核心提醒:拆迁安* “身份是前提,证据是关*,公**原则”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被安*人身份以腾退协议为准,有**据政策主张**面积及人口类补偿;家*分配需兼顾***实际需求,离婚后*优先保障弱势一方*居*权”。
建议涉及拆迁安*时,被安*人应*动参与协议签订,明*自身权*;发生争议后,及时*理腾退协议、安*人口证明、补偿明*等证据,通*诉讼主张**;家*内部亦应*持公**则协商*配,避免因利**纷影响亲属关*。
法*小贴士
《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利**需要,依照法*规定的权*和**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织、个人的房*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以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条件。” 本案中,法*判令母子享有**权,正是对 “保障被征收人居*条件” 原则的具体落实,体现了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