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人民法*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沪 0110 民初 20600 号
原告:黄XX,男,XXX年 XX 月 XX 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住所地。
法*代表人: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不服仲*裁决,诉至本院,请求法*判令:1.被告向*告支*应*未付工资 170,572 元;2.被告向*告支*未足额支*工资和*纳社保被迫解*劳*合同的经*补偿金 138,672 元;3.被告向*告支* 200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0 年 4 月 20 日未签劳*合同的双*工资差额 95,337 元;4.被告向*告支* 2018 年 4 月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合同的每月 2 倍工资差额 104,004 元。事实和*由同诉状。原告于 2008 年 4 月21 日通*网络招聘进入被告**公**作,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被被告派至XX局,担任*络维护工作,直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被告**公**欠原告工资等,原告不服仲*裁决,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愿意分期支*原告一次性补偿 90,000 元,被告在 2025 年 6 月 15日之前向*告支*其为本案支*的保全*3,063 元。
原告黄XX表示同 意被告调解** , 同 意在收 到 第一笔30,000 元*项*,在 2025 年 1 月 25 日前解*保全,并提供银行收款账号为:户名:黄XX,开户行:XX,账号:XX。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期支*原告黄XX一次性补偿共计 90,000 元(具体支*时*为:2025 年 1 月 25 日之前 30,000 元,2025 年 4 月 30 日之前 30,000 元,2025 年 6 月 15日之前 30,000 元);
二、如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一期未按上述第一款支*,原告黄XX可就全*款项**强*执行,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需支*黄XX违约金 10,000 元;
三、原告黄XX,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0 元,因调解*半收取,共计 5 元,由原告黄XX负担,保全* 3,063 元(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上海XX电子科技**有*公**担。
本调解*在 2024 年 12 月 27 日闭庭后,即具有**效力。
审 判 员 王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