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4】73号
常X某,男,197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2024的6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取保候审 。
2024年4月10日2时36分,常X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在沈阳环城高XX某处行车道内停车,后方付某某驾驶的挂车与其车尾部相撞,后车起火,造成两车损坏,付某死亡,常X某被撞晕,路人报警。常X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清醒后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阅卷,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并与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赔偿谅解,检察机关对常X某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