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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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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阅卷辩护努力与检察官沟通意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谅解,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 。

案件详情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4】73号

常X某,男,197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2024的6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取保候审 。

2024年4月10日2时36分,常X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在沈阳环城高XX某处行车道内停车,后方付某某驾驶的挂车与其车尾部相撞,后车起火,造成两车损坏,付某死亡,常X某被撞晕,路人报警。常X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清醒后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阅卷,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并与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赔偿谅解,检察机关对常X某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 2024-11
  • 犯罪嫌疑人
  • 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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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香律师,北京市盈科(唐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攻刑事辩护业务,任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大学本科 工学学士,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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