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1886号
原告:唐*XX**公*,住所地河北省唐**高*区东***二期1单XX。
法*代表人:张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某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上海*徐*区钦*北XX。
法*代表人:樊XX。
被告:霍*果斯XX**公*,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霍*果斯市天津XX苏*XX。
法*代表人:王X*。
原告唐*XX**公**被告中国XX**公*、霍*果斯XX**公**害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唐*XX**公**本院依法*达交纳诉讼费*通*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XX**公**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X亮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三日
法*助理 冯XX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