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刑XX,男,199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72xxxx,汉族,xxx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山东省xxxx,现住青岛市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xx月x日被青岛市公安XX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青 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XX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x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鸣,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青XX检刑诉〔20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刑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刑XX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洪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至7月 期间,被告人刑XX为偿还个人债务,向被害人洪XX谎称其经营 xxxxxx业务,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编造虚假的《xxx协议》,骗取洪XX的信任,以共同经营xxxx业务的名义多次 诱使洪XX出资,共计诈骗洪XX人民币2100余万元,赃款被郝XX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期间,刑XX另以经营xxxxxx业务的名 义,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采用循环拆借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取钱 款,并将部分钱款用于向洪XX还款,案发前以上述方式共计归还 洪XX人民币2700余万元,至案发时共有人民币370余万元不能归还 。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 为,被告人刑XX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被告人刑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刑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刑X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请求从 轻处罚。
被害人洪XX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刑XX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刑XX虽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刑XX未退赔诈骗款项,应当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刑XX 经营xxxxxx业务,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额亏损,后不再经营不 良资产业务。202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刑XX为偿还个人债务,向被害人洪XX谎称其经营xxxxxx业务,承诺给予高额 回报,编造虚假的《xxxxxx协议》,骗取洪XX的信任,以共同经营xxxxxx业务的名义多次诱使洪XX出资,共计诈骗洪XX人民币2550万元,赃款被刑XX用于向xxxxxxx等人还款。期间,刑XX另以经营xxxxxx业务的名义,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采用循环拆借的方式,从他人处获取钱款,并 将部分钱款用于向洪XX还款,案发前以上述方式共计归还洪XX人民币1900余万元,至案发时共有人民币370万元不能归还。
202x年x月xx 日,被害人洪XX到公安机关报案;20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刑XX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被告人身份电话查询情况、电话查询记录、人员基本信息、情况 说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xxxxxx收购协议、不动产登 记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洪XX的陈述,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手机 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刑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XX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 人刑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刑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刑XX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不予采纳;被害人洪XX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刑XX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刑XX对被害人洪XX造成的损失,应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刑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刑XX退赔被害人洪XX的损失37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