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一句方言竟引发一场强拆,镇政府声称自己经过村民同意,农民二审终于翻案
案情简介
王XX是甘肃某镇的村民,2021年他在自家承包地护坡边建了一间36平米的彩钢看护房,用于照看自己种植的几十亩果树。2024年王XX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家庭农场,这本是他为了方便农业生产的便民房,却在同年12月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拆除后,王XX不服提起了诉讼,但镇政府却拿出了一段录音。在录音中,镇政府执法队长称“东西再不管吗”,王XX回复说“不要,一挂退掉去”,就凭这一句话,镇政府主张王XX对拆除行为知晓且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王XX败诉。
一审败诉后,王XX首先思考拆迁问题咨询哪里,最终选择专业征拆律师介入。面对明显有些偏袒的判决结果,盛廷律师提起上诉。当时,王XX正在处理丧事无法立即到场,且根据当地方言,“一挂推掉去”的表述存在歧义,实际意为“等我挂断电话再处理”,而非对拆除行为的同意。镇政府没有提供完整录音,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更何况强拆当天,王XX的房屋已经经过上锁防护措施,足以证明其拒绝拆除的真实意愿。
此外,镇政府并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即便是认为看护房违法,也必须先作出处罚决定,给王XX起诉的权利,只有等到法定期限届满,王XX既不起诉也不拆,才能申请法院强拆。但在本案中,镇政府仅在拆除前一天送达《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第二天就电话告知拆除,连最基本的催告、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都没有,完全是越权执法。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5)甘01行终112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甘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
1、撤销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行初60号行政判决
2、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谢志启律师 刘颖律师(实习)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此规定,实施自然资源类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关于某镇政府提出王X同意其实施拆除的主张。根据镇政府的陈述,其工作人员与王X的通话时,其组织的拆除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在去往案涉房屋的路上,且通话录音并不完整,一审判决仅据此认定王X同意镇政府实施拆除,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行初6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XX结构看护房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