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原审被告:李某生
律师*理方*:蔡某(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蔡某和*某系朋友,李某、李某生是姐弟。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李某与李某生姐弟因经*需要,陆*向*某借款七次。七笔借款均签订《借条》,明*约定了借款金*34万*、月利*1.2%及具体还款期限。期届,李某、李某生仅付还蔡某部分借款利*,未返还本金。故蔡某于2024年5月7日以李某、李某生未返还借款34万**利*为由,提起诉讼!
在一审审理过程*,法*依法**某、李某生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文*,但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一审法*依法*席*理,根据蔡某提交的七份借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双**贷关*合法**,判决支*蔡某的诉讼请求,其中,具体借款数额依法*蔡某实际支*的金*321099.39元*定。后*某因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款本金*定错误”及“已偿还224400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重新审理。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李某尚*借款本金*具体数额。
在程*层面,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面答辩意见,实质上是放弃了一审程*中的举证权**辩权。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
基于*,针对上诉人李某主张*已通*微信及支*宝共计返还蔡某案涉借款本金224400元*上诉理由。我方*师通*全*梳理双**金*来记录,发现双**间存在多笔独立借贷关*。经*入分析,我方*师*重指出以下关*事实——上诉人提供的每笔转账均未明*备注款项*途,且在无法*认李某对蔡某的转账系付还本案借款本息的情况*,李某虽称蔡某二审所举示的借条是本案借条重签而来,但相**条并未明*载明*有*条的结算或重签情况,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现李某与蔡某之间债权*务的结算情况。即便本案借条系重签而来,现有*据仍不足以证明*某已返还本案借款本金224400元。在此基础上,我方*师*一步**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充*论证了一审法*认定本金*额的依据确凿可靠。
对于李X提出的借款月利*为6%的异议,我方*师**指出其未能*供充*证据证明**偿还情况。同时**,我方*事人系主张*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一审法*根据当事人诉求,判决以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计*逾期利*,该裁判标准完全**法*规定。
最终,二审法*采纳了我方*师*论证观点,认定上诉人李X应*承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不利**,依法*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