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潘炯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3万+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双*: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律师*理方*: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和*系朋友,李、李生是姐弟。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李与李生姐弟因经*需要,陆*向*借款七次。七笔借款均签订《借条》,明*约定了借款金*34万*、月利*1.2%及具体还款期限。期届,李、李生仅付还蔡部分借款利*,未还本金。2024年5月7日以李、李生未返还借款34万**利*为由,提起诉讼!

在一审审理过程*,法*依法**、李生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文*,但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一审法*依法*席*理,根据蔡提交的七份借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双**贷关*合法**,判决支*蔡的诉讼请求,其中,具体借款数额依法*蔡实际支*的金*321099.39元*定。后*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款本金*定错误已偿还224400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重新审理。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李尚*借款本金*具体数额。

在程*层面,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面答辩意见,实质上是放弃了一审程*中的举证权**辩权。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

基于*,针对上诉人主张*已通*微信及支*宝共计还蔡案涉借款本金224400元*上诉理由。我方*师通*全*梳理双**金*来记录,发现双**间存在多笔独立借贷关*。经*入分析,我方*师*重指出以下关*事实——上诉人提供的每笔转账均未明*备注款项*途,无法*认李对蔡的转账系付还本案借款本息的情况*,李虽称蔡二审所举示的借条是本案借条重签而来,但相**条并未明*载明*有*条的结算或重签情况,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现李与蔡之间债权*务的结算情况。即便本案借条系重签而来,现有*据仍不足以证明*还本案借款本金224400元。在此基础上,我方*师*一步**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充*论证了一审法*认定本金*额的依据确凿可靠。

对于李X提出的借款月利*为6%的异议,我方*师**指出其未能*供充*证据证明**偿还情况。同时**,我方*事人系主张*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一审法*根据当事人诉求,判决以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计*逾期利*,该裁判标准完全**法*规定。

最终二审法*采纳了我方*师*论证观点,认定上诉人李X应*承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不利**依法*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5-08-29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潘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潘炯律师
5.0分服务:1.3万+人执业:4年
潘炯律师
14452202****8631 执业认证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 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建阳路和新河路交汇处和馨苑5号铺及1-5号铺P层
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
  • 166 0666 6753
  • 1660666675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