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苏129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满族,大专文化,陕西XXX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202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玲,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刘XX未经中国XX有限公司、XXXX公司等授权,从王XX处购买印有上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材,从陈XX处购买基酒,并交由王XX灌装成成品白酒,雇佣刘XX、蔺XX等人共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币种下同)XX余万元,违法所得XX万余元。(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刘XX采购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后,雇佣刘XX、蔺XX等人共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XXX余万元,违法所得X万余元。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刘XX如全部退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愿意预缴罚金;刘XX是初犯,且家庭生活困难,建议对刘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刘XX未经中国XX有限公司、XXXX公司等授权,从王XX(另案处理)处购买印有上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材,从陈XX(另案处理)处购买基酒,并交由王XX(另案处理)灌装成成品白酒,雇佣刘XX、蔺XX(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XX余万元,违法所得XX万余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刘XX向他人购买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后,雇佣刘XX、蔺XX等人共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XX余万元,违法所得X万余元。
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XXX元。公安机关自刘XX处扣押赃款XXX元,自蔺XX处扣押赃款XXX元。另公安机关扣押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若干,iPhone15pro max手机、iPhone14 pro max手机、iPhone8 plus手机、XX手机各1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3台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涉案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图片,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X、王XX、张X、郭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XX及涉案人员王XX、刘XX、蔺XX等人的供述,产品辨认(鉴定)表,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X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连同公安机关自刘XX处扣押的人民币XXX、自蔺XX处扣押的人民币X元,合计人民币X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15promax手机、iPhone14 promax手机、iPhone8plus手机、XX手机各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