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X,原系厦门市某国**资**公**总经*,主要负责**公**产的招租、配租及运营管*。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XX*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为其朋友鲁X(另案处理)经*的**公**偿占用其管*的三处直管***供帮助。具体行为包*:
· 擅自允诺占用:允许*X私自撬锁占用汇文XX57号103室仓库部分。
· 滥用职权*匿:为帮助鲁X持续无偿占用,指使下属在房**统中将该房*拆分,以隐匿被占用部分的存在。
· 知情不究:发现鲁X擅自占用另外两处单*(C单*、E单*)作为仓库和*乐*后,未按规定要求其清退并追缴房*使用费。
上述行为共计*成****损失人民币496.638.63元。
2. 受贿事实
作为对其提供帮助的回报,陈X在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收受鲁X赠送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购物卡及洋酒等财物,共计*值人民币17.930元。
3. 到案与退赔情况
· 2024年3月24日,陈X被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
· 到案后,陈X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滥用职权*实,并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
· 案发后,陈X家*代其退缴了全*赃款17.930元,陈X与鲁X共同退赔了全*国***损失496.638.63元。审理期间,陈X主动预缴罚金*民币10万*。
二、案件总结
1. 核心争议:罪名认定
公*机关*指控罪名为“国***公**员滥用职权*”。但法*经*理认为,陈X的行为同时**受贿罪的构成*件。其收受财物与利*职权*他人谋取不正当利*(无偿使用公*)之间存在明*的对价关*,且受贿数额与“其他较重情节”的规定相*。因此,法*最终*法*更为“受贿罪”进行判决。
2. 判决结果
· 罪名:受贿罪。
· 刑罚:判处有*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十万*。
· 涉案财物处理: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退赔款发还被害单*。
3. 量刑关*
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下从*情节:
· 坦白*节:到案后*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自首情节:主动交代了调查*关**掌握的受贿罪行。
·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在公*机关*刑建议的刑期范*内接受处罚。
· 全*退赃退赔:在案发后*极退缴全*违法*得并赔偿国***经*损失,预缴罚金,展现了深刻的悔罪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