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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款项转入账户后被要求返还,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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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XX、申XX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安市人民法院

2024)冀0481民初6153号

原告:祝XX,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北京XX律师。

被告:申XX,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原告祝XX与被告申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祝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申XX返还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21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4日,原告看到有关贷款信息的网络链接,遂点入与客服沟通申请贷款,后将自身的100000元通过XX银行卡转入了被告申XXXX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原告与被告均不认识,也从未产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于返还。现原告追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即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原告祝XX的财产损失能否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最终予以追回尚未确认,需等追偿程序处理完毕后,依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原告祝XX目前不具备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祝XX的起诉。

已交纳的诉讼费用248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XX


  • 2025-02-27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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