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XX、申XX不当得利*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人民法*
(2024)冀0481民初6153号
原告:祝XX,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北京XX律师。
被告:申XX,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原告祝XX与被告申X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行了审理。
原告祝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申XX返还100000元*利*(利*以100000元*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利*,自2021年11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4日,原告看到有**款信息的网络链接,遂点入与客服沟通**贷款,后*自身的100000元**XX银行卡转入了被告申XXXX储*银行卡【卡号:6217********】。原告与被告均不认识,也从*产生过任***往来,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还。现原告追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特依据《民法*》等相**定即相***法*,向*院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查**为,由于*案涉嫌经*犯罪,原告祝XX的财产损失能*通*刑事追赃程*最终*以追回尚*确认,需等追偿程*处理完毕*,依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民事诉讼程*。因此,原告祝XX目前不具备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民法*关**审理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犯罪嫌疑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祝XX的起诉。
已交纳的诉讼费*2483元*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XX
